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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思考

时间:2024-04-24

摘 要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事关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社会稳定的“润滑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保障。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存在主体定位不明确、法律法规原则化、运行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本文在此基础上,考察国外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实践,提出完善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对策。

关键词 劳动关系 三方协调 雇主 工会 政府

作者简介:王敬涛,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家委会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303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劳动关系呈现利益协调型趋势。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妥善解决我国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在社会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完善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保障,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及其特征

“三方”协调主体是政府、雇主和工会。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妥善解决我国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政府、雇主和工会处理劳动争议,妥善解决劳动关系的解决机制。与司法、仲裁解决方式相比,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在解决劳动关系过程中具有如下特点:

(一)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主体的独立性和多层次性

在劳动关系中,政府、雇主和工会是解决劳动关系的三方协调主体。但是在具体的劳动关系实践中,政府、雇主和工会具有独立性,分别代表三种不同的利益,政府代表社会利益,雇主代表资方利益,工会代表劳方利益。此外,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主体还具有多层次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主体的多层次性具体是指政府、雇主到工会“三方”主体在劳动关系中具有不同产业和级别的多种组织结构。

(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客体的限定性和发展性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客体具有限定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客体与劳动关系有关,具体涉及劳资关系政策的协商和争议处理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内容复杂化,劳动关系主体利益呈现多元化,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客体随之变化。随着社会经济变化,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为劳动关系的解决方式体现与时俱进性,随着市场经济变化不断调整其内容。

(三)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内容的协调性和综合性

日前,人性化管理是社会管理的发展趋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具有协调性,不仅指劳资双方解决利益冲突的自愿性,也体现为政府对劳动关系的“柔性化”协调斡旋处理。此外,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内容具有综合性,是指三方协调机制在处理劳动关系时,要综合平衡政府、雇主和职工利益,不是重点保护其中一方的利益,此外,在立法和政策的制定中,也要综合考虑劳资关系各个层面的利益。

二、目前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存在问题,完善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就必须对这些问题予以重视。

(一)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化,操作性不强,法律层次低

目前,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首先,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对三方协调机制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上述规定作为解决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三方”协调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和灵活性。其次,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立法层级低下。目前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实践依据是《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但是以法规为主,立法层级低下,没有上升为法律层面。

(二)三方协调机制主体定位不明确,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主体定位不明确影响了三方协调机制主体的功能发挥。1.法律对雇主组织的规定不明确。目前,法律对雇主组织没有做出专门的规定,致使雇主组织身份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雇主组织的职能,致使雇主组织不能有效发挥其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权利和作用。2.工会的角色不清,定位不明确。在劳动关系中,工会是劳动者的真实代表。因此,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中,工会是重要的參与者,是最终意见的决策者和执行者。但是在劳动关系实践中,工会大部分都隶属于企业,工会干部兼任党委和行政职务,导致工会的角色不清,定位不明,致使工会并没有真正代表职工的利益 ,降低了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功能。3.政府职能定位不清。在社会实践中,政府定位不清,导致政府运用公权力行政干预劳动关系,限制了雇主和工会自主协商职能的发挥,影响了三方协调机制的功能。

(三)三方协调机制运行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协调机制作用不能有效发挥

集体合同是企业与工会之间签订以维护劳动者利益的书面协议。在劳动关系实践中,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缺乏针对性以及操作性,限制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有效发挥。以集体合同为例,在实践中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体现形式化特征,对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认识度不够,在签订集体合同时,重视合同内容;有的企业在实践中将合同视为一纸空文,内容体现随意性,不按照合同执行;有的集体合同内容过于原则,在操作中缺乏灵活性;有的合同不重视调解在劳动关系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缺乏指导性的合同条款,导致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此外,在劳动关系处理实践中,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

三、国外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考察

国外形成了完善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模式,这些实践模式对完善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具有借鉴作用。

(一)美国劳资双方的自我调整模式

美国劳动关系确立了劳资双方自我调整模式。针对二战后工人大规模罢工等劳资关系极度紧张的状态,美国颁布了一系列干预措施,并通过立法对工会进行规制,建立了雇工、工会、雇主三者关系体系。美国在雇工、工会、雇主三者关系体系框架下,其劳动关系基本上通过劳资双方自我协商模式进行:一是美国非常注重集体谈判的效力;二是赋予工人选举谈判代表的权利和程序;三是政府可以通过发布信息等手段推动集体谈判。此外,美国还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将劳动争议在基层予以合理化解。

(二)德国的非正式性协商模式

德国建立了非正式性协商的运行模式。第一种模式是由政府部门制定法律草案,然后与工会和雇主组织代表对话后予以修改;第二种模式是雇主和雇工产生冲突无法通过自由协商进行解决,此时政府作为链接雇主协会和工会的纽带,将双方代表约到指定的地点,针对雇主和雇工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再一次进行协商。

(三)日本立法和政府决策的必经程序模式

在长期的劳动关系解决实践中,日本建立了通过立法和政府决策解决劳动关系的必经程序。在60年代初,日本建立了由政府、工会和资方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日本的劳动政策规定,劳动处理结果必须经劳动关系三方代表组成的劳动政策审议会通过,充分保证了劳动关系三方的权益和切身利益 。

四、基于国外经验完善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对策

三方协调机制是解决我国劳动关系的有效措施。针对我国三方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途径。

(一)建立完善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法律体系

完善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法律体系是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基础和关键。例如,国外高度重视劳动关系法律法规的制定,在立法中确立了三方协调机制的权利及义务。以英国为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劳动关系的变化,英国建立了不同时期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在我国,要重视劳动关系立法,建立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1.制定《集体合同法》。在《集体合同法》中,明确劳资双方的利益代表主体,主体协商谈判的程序,政府介入劳资双方协商谈判的时间等,为三方协调机制提供法律保障。2.制定《劳动合同法》,明确政府、雇主和工会三方在处理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建立具体的劳动关系处置程序。

(二)明确劳动关系“三方”主体地位并积极发挥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作用

针对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现状,借鉴国外经验,明确劳动关系“三方”主体地位,推进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完善。1.明确工会地位,增強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彻底打破工会干部对企业的依附关系,增强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保障工会干部充分履行维护职工利益的职责。2.明确雇主法律地位。通过完善《劳动法》,并在《劳动法》中明确雇主的法律地位,为工会维护职工利益提供保证。在实践中,工会要探索新型组织形式,增强利益代表性,增强理论创新意识,切实维护职工利益。3.发挥政府的居中调解及宏观平衡职能。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政府要具体负责劳动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对重大分歧问题的协调,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组织基础。

(三)保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顺利运行,提高协商工作效率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顺利运行是提高三方协调机制工作效率的保障。1.建立政府处理劳动关系的前置程序。政府要发挥协调斡旋职能,政府制定劳动关系法律法规时,通过制定工会、职工的参与程序,听取工会、职工意见,确保劳动关系有效处理。2.建立三方协调激励机制。建立三方协调监督委员会,专门负责三方协调的落实情况,认真落实的给以奖励,未落实的予以处罚。3.建立三方协调机制的专业化内设机构。专业化内设机构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专业化内设机构由政府、雇主和工会“三方”组成,如劳动立法委员会、促进就业委员会等,提高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解决劳动关系纠纷的效率。

注释:

工会法法条.http:www.1awlib.com/law/law-view.asp?id=554.

张荣芳、王桦宇.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研究:第4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周超.职工参与制度法律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267.

吴宏洛.转型期的和谐劳动关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65.

张庆东.公共利益: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问题.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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