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摘 要 大数据时代中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信息传播的速度加快,信息传播的渠道越来越多,传播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数据信息大爆炸时代随之带来的是个人信息泄漏问题越来越严重,如电子商务交易中曾被曝光快递单据被贩卖,大量客户的个人信息被泄漏。在大数据时代下,如明星等名人的个人信息更容易被泄漏,如何有效的保护个人的信息,保障个人的隐私权成为大数据时代发展的紧迫要求。本文通过分析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情况,并从个人信息侵权的现状出发,分析当前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不足,从而提出具体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 大数据 个人信息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刘酒龙,吉首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311
互联网信息技术改变人们的交往工作与生活,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性,人与人沟通的平台与渠道增多,在当前的互联网信息时代下信息传播的速度快,范围广,而且个人信息保护的漏洞存在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力度不足的现象。随着智能手机的兴起,与以往的手机功能不同,智能手机通过下载APP,可以实现自由上网冲浪,如新浪微博、陌陌等手机软件的推出,使得中国网民中使用手机、平板电脑上网的人数增加。当前的APP数量众多,而且都需要进行一定的用户注册,注册必然会允许运营商对个人的信息获取得到授权。目前我国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十分严重,由于立法的滞后,相关的网络安全立法无法满足实际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且我国的网民安全意识落后,个人信息与安全隐私问题成为阻碍我国网络健康发展的一大瓶颈。
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概述
大数据下的个人信息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而提起的概念,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不愿意对外公开的个人数据信息,不同的学者对于个人信息的认定不同,有的学者认为个人在网络中的一切不愿意对外公开的信息都为个人信息隐私,有的学者认为个人信息的构成要区别对待,只有那些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才可称为个人信息隐私,如个人不愿意公开的个人的姓名、家庭成员、照片等数据才可称为隐私,而一些普遍性个人数据,如种族、民族、爱好等都不可称为个人信息隐私。
对于自然人来说,个人信息隐私更多的倾向一种人格权利,是其个人信息数据不被他人非法获取、侵害以及公开或者利用的权利。隐蔽性是指在个人信息隐私中,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不得将权利人的信息透露给他人或者向社会公布。
二、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面临的挑战
信息化时代能够给人们带来便捷,但是亦存在较大的信息安全隐患,如何能够在复杂的信息网络中很好的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不被非法窃取,是当前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近期由于社交媒体平台信息泄漏而给用户带来的不良影响事件越来越多,人们在享受互联网时代的好处时,更多的存在个人隐私的安全担忧。
(一)大数据时代的信息海量性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立法产生极大的困扰
从法律保护的现状上看,我国的《民法总则》第111条中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对于非法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定性为侵权。我国的《网络安全法》中第40条、第41条、第42条中也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规定,要求网络的运营商要严格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要防止用户的个人信息泄漏,而且要采取必要的手段保护个人的信息。
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中进行了立法上的明确,自此我国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得到了法律的正式确认,泄漏个人的信息导致不良影响的,即为侵犯个人的隐私权,但是对于网络社交媒体平台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与方式,我国的立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纵观国外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其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比较完善,如美国通过单行立法的方式,对网络社交媒体平台泄漏个人隐私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并通过行业协会的方式来保护个人隐私。
(二)大数据时代的虚拟性对个人的数据信息保护带来极大的困难
大数据时代是一个信息化爆炸的时代,信息的存储增多,而且数据的开放性更强,随着云计算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网络运营平台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对个人的信息保护存在力度不足,导致个人信息泄漏的现象十分的普遍。如苹果iCloud用户照片泄露、铁路12306网站用户信息遭泄露等一系列的用户个人信息泄漏问题的产生都是在于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保护难度大。目前我国的网民数量不断的增多,现代化的生活难以摆脱网络的影响,互联网移动支付的出现使得“扫码”支付成为当前货币结算的重要手段,这种“扫码”支付的背后存在巨大的个人信息保护的隐患,如频频曝光的因“扫码”问题而导致个人信息泄漏,个人财产被秘密转移的案例数不胜数。
大数据时代沟通交流变得虚拟性,人与人之间的信息往来不再需要面对面,特别是一些移动支付交易上,用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更多的具有虚拟性,而且对于个人的信息收集上也存在虚拟性,不需要再通过实体的接触就能够获知用户的全部个人信息,而且数据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能够通过多种渠道方式获得用户的个人信息。
(三)大数据时代的隐蔽性对个人的数据信息保护带来巨大的压力
许多APP在安装时都会要求获取用户的手机号码、通信录号码、手机的存储等文件信息,这种隐蔽性的信息权限要求使得许多用户不得不同意授权,因为如果用户选择拒绝APP访问权限,容易导致APP无法安装或者是无法正常使用。这种情况下个人信息是被APP的后台所收集与识别。如在新浪微博的注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个人信息泄漏的隐蔽性特点,用户可以通过新浪微博网站直接注册获得使用账号,填写注册邮箱、密码、昵称等相关信息。可见用户必须向新浪微博提供大量个人信息,才可能开通账号。在个人设置环节,用户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敏感信息可设置为“所有人可见”、“我关注的人可见”及“仅自己可见”三种情况,用户在使用各种“微博应用授权”时,可以以各种方式享用到其他网站程序提供的微博功能,这些花样繁多的功能很受用户欢迎。但是由于应用组件不是新浪官方开发的,因此用户在使用这些应用授权时,也有隐私泄露的风险。
三、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完善对策
(一)建立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大数据时代信息传播的多元化与广泛性使得个人信息被泄漏的风险增大,而且个人信息的保护立法难以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因此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立法经验,通过建立以网络信息的保护单行的法律体系,通过以《网络安全法》为主体构建多种大数据云计算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通过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切实的打击泄漏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针对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有效的提升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通过立法的方式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为打击泄漏个人信息的行为提供法律的责任追究依据,通过法律体系的完善,在民法总则中赋予个人信息权的独立地位,采用单行立法的方式进行保护,在诉讼的程序制定上,要结合大数据的特点,对案件的管辖、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减少受害者的搜证与举证的成本。通过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借助完善的立法对个人信息尽最大化的保护力度,有效的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约束网络运营平台的行为,增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网络运营平台掌握大量的个人信息,如支付宝、微信等平台对用户的个人信息掌握数量大,支付宝账号实名认证,有的甚至需要人脸识别,因此支付宝等网络运营平台掌握着用户的大量基本信息。个人信息不被泄漏,网络运营平台具有营利性的目的,当前一些网络运营平台借助网民注册用户的方式获取个人信息进行贩卖,严重侵犯用户的个人隐私权。因此,要有效的限制网络运营平台的非法贩卖或者是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不作为的现象,必须要借助政府的力量。政府在网络环境中应当承担更加积极的角色,要通过政策上的不断完善,加大行业的监督管理,如制定互联网平台用戶隐私保护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章,政府要对网络运营平台的信息泄漏情况进行实时的监控,要督促网络运营平台及时的处理技术上的漏洞,并且要约束网络运营平台的行为,防止其为了牟利而贩卖用户的个人信息。同时,网络运营平台要加强自身的监管,要实时的对自身平台运营的情况进行监督,当用户存在个人信息泄漏的风险时,网络运营平台要及时的进行信息推送的提醒,如当用户将个人基本信息设置为“对所有人可见”时,要弹出窗口告知用户此项设置存在的风险。
(三)用户个人提升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意识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信息传播变得更加的快速与广泛,特别是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的出现使得信息传播更加的便捷。当前个人信息泄漏的案件屡见不鲜,但是却依然有人在不经意中上当受骗。对于用户个人而言,要切实提升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意识,在使用APP软件或者是网页时,在注册用户的过程中要认真的阅读相应的用户须知的条款,要了解每个APP涉及的权限管理内容,要认真的关注关于个人信息权限设置的问题,而且对于通过APP推送或者是其他的网页链接的内容要谨慎的点击。同时,用户在个人信息被泄漏时,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特别是要注重对自身网银密码的保护,要不定期的更新密码,而且密码要多变,防止个人信息被泄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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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史卫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情报杂志.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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