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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打赏”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时间:2024-04-24

摘 要 2016年开始,网络打赏功能日益火爆,在“网络打赏”的时代,互联网平台为大V与网民间搭建了快捷的沟通及打赏款项支付渠道,让更多的人从中获得了巨大的收益,但是“网络打赏”模式下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真空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由此获得的收入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该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本文所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 “网络打赏” 个人所得税 税法改革

作者简介:高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财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312

2016年是互联网改变世界的新一年度,互联网产业的不断发展及智能手机的普及,中国互联网用户人数已达7.21亿(居全球首位)。由此衍生出一系列新生事物,在以网络分享知识为主的“知乎”网站上,一个关于“2016 年哪些科技切实地改变了你的生活?” 的回答,赢得了绝大多数人的赞同,他回答:电子支付、网约车出行、共享单车、外卖平台、智能硬件、网络理财、网络直播、民宿短租、知识付费、网络海淘这十样改变了自己的生活。

其中有关“网络直播”(涉及各大直播APP)和“知识付费”(如知乎、微博、分答、微信等网络平台)这两样内容均涉及到网络支付打赏功能,由此获得的收入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该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我所想研究的问题。

一、何为“网络打赏”

“打赏”一词流行于文学网站、微博等平台、直播平台等网络行为中。最早的网络打赏模式其实起源于网络文学网站,在网络文学网站开通付费阅读模式下,一部网络文学(小说),只设置了部分内容可以免费阅读,之后大部分章节和更新的章节需要网友购买该网站会员或者支付各种形式的卡券等方式才可以继续进行阅读。一般说来,付费章節按照千字几分钱的价格向读者收费,而收费费用中的部分将以稿费形式由网站支付给作者。

这种收费方式从网络文学网站蔓延至其他领域。新浪微博于 2014 年 6月 12 日宣布启动自媒体计划,并同时启动了“打赏”功能,该功能由用户绑定支付宝账号之后便可开通,微博博主可以支付作者设置的默认金额,也可以由读者自己设置任意金额打赏,是否进行打赏完全自愿。据统计数据,打赏功能的启动立刻吸引了 600 多位自媒体作者的加入,开通的前三天就有 26 万元的累积流水,内测“打赏”的4个多月里已有30万人次进行过打赏。

随后的2015年3月,微信对赞赏功能进行内测。微信公众号的“打赏”功能,是由作者的公众号经过符合一系列要求后,可以申请开通此功能。有此功能的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在赞赏页面,其余用户可以直接选择设置好的2元至200元不等的限定金额,也可以自行输入其他金额向作者的公众号支付“赞赏”,通过微信钱包支付。已获得千万元投资的“网络红人”Papi酱,45天内在其个人公众号“Papi酱”上共发布了16篇原创文章,总计获得赞赏2381个 。2017年5月,苹果IOS系统停止了微信的赞赏功能,随之各微信平台文章的作者纷纷在微信文章最后附上自己的收款二维码,可以识别图中二维码直接向文章作者转账“打赏”。

除此之外,各类网络直播平台均成为使用“网络打赏”较高的互联网平台,拿网络直播平台“斗鱼”为例,如果你喜欢某个主播的节目,可以向这个主播赠送鱼丸、火箭或者其他礼物,每个礼物可以通过观看时长或人民币兑换,主播收集到的礼物也可以从平台折合现金提取收益。受到更多关注的主播可以和直播网站签约,获得更高的提成和签约收入。快手网络直播喊麦的主播“MC天佑”直播时,同时在线人数均高达20万,微博具有四千多万粉丝,凭着在直播中的人气,发行了单曲、参演了电影,更有网站爆出和他签约即支付其2000万费用。

在“网络打赏”的时代,互联网平台为大V与网民间搭建了快捷的沟通及打赏款项支付渠道,也让“知识成为金钱”,更打破了传统出版和阅读机制,2016年网络打赏成为新的纪年,让更多的人从中获得了巨大的收益,但是“网络打赏”模式下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真空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二、“网络打赏”的性质

(一)打赏是否属于赠与性质或偶然所得

有些人认为,打赏属于赠予,是网民对于自己喜欢的主播、作者的无偿赠与,就好像朋友之间发红包或者转账或者赠送礼物,是不属于主播和作者的收入的。

“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但是赠与行为是无偿行为而且是单务行为,受赠人不需要付出任何义务即可享有。但网络打赏的行为,并不是无条件存在的,是有顺序的,首先是由于作者发表的文章,读者喜欢后有打赏的意愿,然后才存在打赏行为。尤其在有偿问答的网络平台上,是因为答题人回答了提问方的问题,所以也不是一种单务行为。对于网络平台的赠送礼物,虽然名义上是赠与,并且是向直播平台购买礼物,钱是给了平台,但是也是通过主播的“表演”所换来的。所以我认为,打赏不属于赠与。如果这种行为都可以冠以赠与的名义,那么我们可以是否可以把发工资理解为老板的赠与,或者把这些作者要求打赏的看作是一种“乞讨”(尤其是苹果IOS系统停止微信文章打赏后微信作者挂出自己私人的收款账号索要打赏费用),显然都是不合理的。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而符合开通打赏功能条件的平台,一般都是有稳定的观众和固定的发布日期,则应当认为主播、网络文章的作者对于此收益有所期待,并且只要持续更新,并有观众关注,就会有持续的收入,故我认为打赏不属于偶然所得。

(二)打赏是否属于稿酬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我认为在各类网络打赏的方式中,只有在微信公众号、微博发布原创长微博、网络文学网站等网络平台发布文章使用“打赏”功能,取得的收入才可以归为稿酬。

按照知乎用户的说法:一个自媒体人之前是文章底部挂广告获得收入,现在可以不靠挂广告了,挂个打赏按钮,只要读者认同,认为这篇文章够攒,认为从这篇文章中获得了灵感,发自内心想主动去打赏作者,那这个打赏所得和之前的挂广告所得,从作者角度来看,我觉得收入类型是相同的,都可以当作是对作者辛苦写文章输出有价值观点的回报。

对于微信开通打赏功能的初衷,也是网络平台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的一种方式,所以打赏的金额更适用于归类为稿酬。

另外,对于有偿问答的网络作者所获得的打赏应不属于稿酬一类,因为回答通常比较短,并且不具有文章的艺术性,一般是由某些专业领域的人回答,具有针对性,且并不具有文章的特性。若涉及到医生、法律等专业领域,则可认定为咨询费等收入。

(三)打赏是否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对于微信等能够发布文章等内容获得打赏的网络平台及网络文学网站所得的收入,我认为属于稿酬,故不属于劳务报酬范围内。

而对于有偿问答形式的付费打赏,一般具有专业性,并且大部分回答问题者具有相关领域的职业,并且回答相关方向的问题,我认为这种打赏收入可以归入劳务报酬所得。

而直播平台上的“礼物”、“提成”等收入,更属于自己从事演出、表演的形式获得的收入,不管是直播打游戏或者直播吃饭,都是对着镜头进行“演出”,所以获得的收入也应属于劳务报酬。

三、网络打赏应如何申报缴税

关于网络打赏所产生的税款,应该由软件服务商还是支付平台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还需要区分具体的打赏模式。

目前,主流“网络打赏”的支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软件平台(像微信、微博)直接开通微信、支付宝接口,打赏金额由支付者直接进入作者的个人相关账户中。第二种模式属于网友必须在平台上兑换网络平台自己规定的各种形式的“虚拟货币”,然后用其购买如“玫瑰花”、“游艇”等虚拟礼品赠送进行打赏,使用这种模式多见于网络直播平台及部分网络文学网站。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运生认为,由谁申报交税原则上取决于平台是否具有对打赏的支配权。“如果打赏先进入平台账户,由平台进行分配,平台应负有代扣代繳义务;如果打赏直接进入受赏人个人账户,平台不参与分配,那么平台不宜认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由受赏人申报缴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规定,作者需要提取网民支付的打赏金额时应由微信支付、支付宝等互联网金融运营平台履行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如果打赏金额直接进入个人账户中,则应该由个人去申报交税。

但是在实际中,各大网络平台规定不一。

从微信打赏模式来看,尽管腾讯单方面在《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使用协议》第六节中表明,“腾讯仅提供代收代付功能,赞赏用户应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由赞赏用户自行缴纳。”此声明看似合理,但实质上是企业规避责任的行为。如何监管其纳税行为,也就成了空白。

而网络直播平台多采用分成的方式支付主播费用,《中国经营报》的调查结果显示,直播平台和主播的分成比例为3:7或4:6不等,直播平台虽然也抽成,目前也实行签约主播制,但是主播认为自己的税款由平台代缴,平台则推诿由个人负责,网络平台也并不能很好的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常年依赖于代收代缴,所以个人申报一直以来都并不积极,这点寄希望于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后,如果可以将个人的身份证和纳税账户绑定,实行电子申报,简化申报方式,甚至可以在支付宝一键纳税,就可以在个人申报缓解实现一定的便利。

四、网络打赏征税个人所得税的思考

网络打赏功能对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是一个新兴的挑战,我国采用的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优势在于操作简单,成本低,可以使行政机关能够简便操作,保证了税收效率。但是由于它的分类无法穷尽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的种类,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对纳税人的收入分类,但并不汇总,无法衡量一定时期内纳税人的全部收入情况,也就不能全面、客观地评价纳纳税人的税负能力 。纳税人不同的收入形式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税负,违反税收公平的原则。高收入者很容易因为其收入不属于常规收入形式而不必纳税,低收入者由于主要收入是工资、薪金等常规收入而容易被征税。比如本文讨论的网络打赏功能的收入形式就并没有明确规定在现行法律中的某类中,就让现在的被打赏者钻了法律的空子,而那些不出家门就可以收货几百万粉丝的网络红人一年收入很容易就过万甚至过百万,却不缴纳税款,这未免十分不公平。

另外对于这部分收入的起征点也应该加以规定,如果不设置起征点一律纳税则会加重人民负担,并不能起到公平的作用。同时若建立个人身份证与纳税号码绑定的系统,可以将个人的各类收入累计,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避免偷税漏税的产生。

另外,需要简化纳税程序,大力推广电子结算方式的应用,简化个人申报纳税手续,降低个人申报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能够更好的保障税收收入。

最后,需要对网络平台加强监管,对于网络平台签约主播、签约作者所获得的打赏收入,应由网络平台代收代缴,这也是网络公司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而对于网路平台上通过发布微信文章获得打赏实现“卖文救子”等行为加以禁止,让其转移至专业的求助平台。

总之,网络打赏是一个新兴产物,但不会转瞬即逝,若不对此问题加以重视,会有更多的人钻法律漏洞。有必要针对网络特点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填补空白,让互联网世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让网络打赏这一新生事物得以规范发展。

注释:

2016 年哪些科技切实地改变了你的生活?本题已收录知乎圆桌.2016 年度盘点.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3274390/answer/134936679?utm_campaign=official_account&utm_source=weibo&utm_medium=zhihu&utm_content=answer.2017年6月10日登陆.

艾希.打赏收入,该不该征税? http://www.hisanming.com/shyf/1783.html.2017年6月10日登陆.

采悟.打赏收入如何交个税?.知乎.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8486002/answer/41077535.2017年6月10日登陆.

专家:网络打赏和直播所得应缴个人所得.快科技网.http://news.mydrivers.com/1/511/511238.htm.2017年6月10日登陆.

姚君.浅议“互联网+打赏”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中国税务网.http://ctax.org.cn/hyzq/ywyj/201612/t20161214_1050879.shtml.2017年6月10日登陆.

朱东超.刍议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现状及其改革.理论研究.2005(2).

参考文献:

[1]梁嘉茵.网络主播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问题探讨.现代经济信息.2017(1).

[2]武辉.当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1).

[3]杜涛、石省昌、董瑞强.新个税启航.经济观察报.201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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