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摘 要 我国律师为法律援助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贡献了不少力量。然而,我国当前的法律援助制度仍然有较多的漏洞,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律师法律援助与社会公益的模糊性、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律师进行法律援助是否应该收取报酬,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浅薄的见解。
关键词 法律援助 律师 社会公益
作者简介:曹璟,上海飞机制造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354
法律援助,顾名思义,就是通过法律途径援助公民,一般来说,这些公民的经济收入较低,因此,我国通过降低法律诉讼费用等方式帮助公民争取其应得的权益。关于法律援助的定义,世界各国持有不同的观点,但这并不影响法律援助在各国的开展。从法律層面来看,法律援助并非政府单方面的事情,而是与社会各界密切相关。由此可见,法律援助不仅是一种制度,一种责任,更是一份公益性的事业。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理应按照国家的规定,遵循法律援助制度。事实上,法律援助并不是简单的诉讼费用减免,而是从起诉到案件审结的各个环节为公民提供帮助。除了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之外,我国还成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为有需要的公民提供服务。就目前而言,法律援助的对象以经济困难户、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为主。符合条件的公民,可申请减免法律咨询、诉讼的相关费用。
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我国积极建立并逐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因此,我们可以将法律援助视为某个经济发展时期的产物。俗话说得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正体现了这一思想。我国之所以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是希望通过法律的力量帮助经济困难的公民,从而减少甚至消除不公的现象,维护法律公正平等的形象。
那么法律援助到底是一个怎样的概念呢?根据我国司法部的定义,法律制度是一项为低收入人群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从业人员为其提供的减免费用服务。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2003年出台的《法律援助条例》中,我国并未对法律援助作出明确的定义,只是明确了政府在法律援助中的责任。事实上,该条例的出台虽然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法律援助进行定义,但是明确了法律援助的性质,表明法律援助不仅仅是一项政策,更体现了我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我国公民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于经济困难的公民,政府通过出台政策的方式,保证其权益不受损害。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贯彻落实宪法的体现。在《法律援助条例》中,我国明确了政府的责任,但并非等同于法律援助只与政府有关。相反,既然法律援助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切身利益,那么这就是社会各界共同的事情。只有政府、社会群众、法律行业共同对经济困难的公民发起帮助,才能够真正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政策。
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一项强制性的措施,因此,法律从业人员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为有需要的群体免费或者减少收费地提供法律服务。按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凡是持有职业资格证的律师,都应该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违反法律要求,并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制度,需要政府、律师和社会群众的共同努力,县级或县级以上的政府应通过行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加大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支持力度,致力于维持社会稳定与和谐。值得引起重视的是,在新颁布的条例中,我国明确了政府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职责,从源头上杜绝政府推卸责任。关于新条例,社会各界众所纷纭,甚至根据律师在法律援助中应该履行的义务以及政府的责任展开深入的研究。由此可见,法律援助与社会公益的差别便显现出来了。
这里的社会公益通常是指个人或者机构出于个人意愿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换言之,即便是个人不参与法律援助,也算不上是违法,也不需要为此而付出代价。其次,对于律师而言,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公平性,实现了其自身的机制。法律与其他职业从业人员不同,律师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是典型的法律人。维护法律公义是律师的职责,因此,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是体现律师职业道德的关键。最后,虽然律师应该承担一定的援助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有心无力。律师的职责在于维护法律正义,但这并非意味着他的劳动是免费的。律师本身也是从业人员,是“法律人”的同时,也是“经济人”,生存必须具备一定的物质基础,对于律师来说,法律服务的报酬正是他们的经济来源。因此,如果律师接受过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其收入也会大幅降低,甚至影响生活质量。
法律援助并不是社会公益,纵然从狭义的法律援助的概念上看,作为一名维护公义的律师,确实应该自觉承担一定的法律援助责任。当然,对于律师来说,他们有可能被某个机构指派到一定的区域为公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他们也可能自己免费为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对于律师自觉发起的法律援助服务,通常来说,他们只会收取案件办理的费用,不另外收取法律服务的咨询费用。但是对于机构指派律师的法律援助服务,在没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律师不得拒绝。从上述研究可知,政府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为法律援助案件提供充足的办理经费。但是,出于律师的生存需要,应将法律援助的案件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如果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后,没有获得任何的经济收入,那么律师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机构的任务。关于律师是否应该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案件的数量多少这些问题,我国学者一直持有不同的意见。有些学者认为,承担法律援助责任,体现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彰显了法律的公义,是律师回报社会的一种表现。对此,有些学者表示强烈的反对,他们认为,律师也是消费者,其生活也需要物质的支撑,如果律师一味受理法律援助案件,那么其生活质量将会由于收入不足而严重下降。到底这两种说法谁对谁错,至今为止一直争执不断。无可否认,律师是一个高尚的职业,其丰富的法律知识与经验,使其比其他从业人员具备更加优质的法律援助条件。但是,这并非意味着我们可以将法律援助强加于律师的身上,我们不能因为律师是案件的具体实施者,就要求律师承担较多的法律援助义务,这是不公正的。
国家通过出台政策引导法律援助工作,明确法律援助的门槛与对象,但对国家承担法律援助经费问题却没有规定。律师事务所是一个自收自支的不占国家经费和人员编制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开支以及律师的生活费用均依靠办案收入。律师承担过多的法律援助案件,则势必影响到律师的生存和律师业务的开展,那谁来对律师进行援助呢?
确实,目前社会上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很多,要想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社会公益,必然要发展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但是另一方面法律援助一直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从本质上来说,法律援助是一种无偿的法律服务,但是律师的经济来源依靠的是法律服务。政府补贴不足,律师对法律援助案件没有太高的热情,甚至出现无人愿意办案的情况。人们在认识上对法律援助并没有深入的了解,认为与己无关,法律援助就是律师的当然义务。诚然,我国近几年,法律援助事业有了飞速的发展,但是仍然有许多主客观因素不能克服。
而对于这些问题,目前倒是已经有了一些探讨。其中关注最多的就是公职律师的设立。从2003年开始,重庆市率先将专门办理法律援助的律师认定为公职律师,从此翻开了法律援助新的篇章。政府也在逐步加大对法律援助案件的资金投入,从而减轻律师的经济负担,提高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而笔者认为除了此举外,还要具体落实国家承担法律援助经费问题的规定,使没有经费保障或微薄经济收入的法律援助转变为有生命力的法律援助,保证办案质量。从制度与国家政策等方面完善我国律师法律援助制度。
参考文献:
[1]陈卫东主编.中国律师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徐国忠.中国律师制度与实务.同济大学出版社.2006.
[3]宋朝呜、张力.律师与公证.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4]邓建民主编.律师法学与公证法学(第二版).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
[5]谭世贵主编.律师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
[6]陈宜、王进喜主编.律师公证制度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7]李本森.中国律师业发展问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8]罗书平.“法律援助”是“律师义务”?.法律与生活.2003(20).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