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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法学院社会服务的研究与探索

时间:2024-04-24

摘 要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及公民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对法律服务的供给及主体带来了新的要求和变化。作为高等院校组成部分的法学院参与提供法律服务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意义。G大学法学院是率先在西部地区建立社会服务中心的法学院,该中心的建成和发展也为G大学法学院教学科研做出了重要贡献。面对新时期和新形势,G大学法学院社会服务中心服务种类、内容和形式仍有持续创新和提升的空间。

关键词 社会服务中心 G大学 法学院 服务内容 提升

作者简介:李一丁,贵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356

法学院社会服务,主要是指以法学院为主体自愿无偿为群众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为社会法律援助,是社会公益事业的一部分。 法律社会服务具有社会性、志愿性、公益性、专业性等特点,实质上是法律事务领域的一种公民互助行为。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主体权益的设立、变更、确认和维护越来越需要通过多种多样的法律活动或途径来予以保障和实现。而法学院社会服务对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有序发展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律社会服务有助于提升法律和司法的“可接近度”、矫正诉讼结构失衡和增加矛盾化解途径、丰富法律救助体系并弘扬志愿者精神,促进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结合。创新法学院社会服务的内容、形式及手段要在认真分析当前法律服务供需存在的结构性矛盾基础上,反思现有法律服务体系存在的不足并进行积极回应。

一、高等院校法学院提供社会服务的必要性及价值体现

当前我国民众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社会纠纷也相继涌现。单靠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一家之力已不可能高效、公正地化解上述纠纷,然而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对社会纠纷实行多元化预防化解已然成为全社会共识。国外的相关研究也表明,加强诉前的法律服务供给,有助于从源头上分流矛盾,减少诉讼。“人民送我学法律,我学法律为人民”这句听似普通的话对于法律人来说却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多年来,法律人在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心的引导下,充分发挥自身学科优势,积极倡导通过各种途径为社会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法学院的社会服务以志愿精神为支撑,不同于有偿服务可能存在的律师本位主义干扰,以及政府法律援助可能存在的以完成任务为中心,是一种以客户为中心的公益性法律服务,可以从社会公益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与社会工作的一些要素结合起来,帮助双方当事人彻底有效地解决法律纠纷。因此,法学院的社会服务是一种集法律服务和纠纷化解于一体的高效服务机制。

法律服务是社会服务的重要内容,并且是其他各类经济、社会权益获得有效保护和救济的重要保障性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最大限度的法律服务,不仅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而且有助于通过法律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有效法律服务的帮助下,困难群众以法律为武器获得其应有的权益,进而保障或改善自身的经济状况。但我国法定的法律救助制度(包括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都只针对特别困难的极少数群众,覆盖面较窄,且服务内容相对单一,主要是诉讼费减、免、缓和指定律师辩护或代理,因此目前的法律救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适应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需要。 通过法学院这种公益性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相对困难群众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指导和提供代写诉状等法律事务辅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部分群体在诉讼能力上存在的缺陷、并增强其依法维权的能力,达到拓宽法律救助覆盖面、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以法律保障促进民生保障的目的。

此外,现阶段司法机关提供的诉讼服务与群众的需求相比还具有相当的局限。因为司法机构具有的中立性,法院的诉讼指导及诉讼事务辅助只能提供程序性、事务性的指导。 对于群众需求最广、最迫切的实体性咨询和代写文书等简单法律事务协助等事项,目前的诉讼服务体系尚未做出有效的回应,这可以说是目前法院诉讼服务体系的结构性缺陷。而从大学中的法学院引入丰富的社会法律服务资源,正好可以填补法院诉讼服务体系的这一空白,增加法律服務的社会供给,回应人民群众迫切的法律服务需求。

二、G大学法学院提供社会服务现状简介

近年来,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但是现阶段我国各地的法律服务供给仍呈现较大缺口,以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和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偿服务为主的常规服务供给模式已远远不能满足上述需求。而作为各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的组成部分的各个大学的法学院也开始孕育并探索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全力打造集各类服务于一体的“一站式”社会服务中心,实现法学理论更好的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G大学法学院相关实践做法值得研究探讨。

G大学于2007年5月9号成立了“G大学法学院社会服务中心”,属于该法学院内部机构,它是因应目前高校法学教育发展所呈现现状和难题而推出的新型教育服务中心。该中心一方面其承担了法学院本科生、研究生法学教育的专业实习、实践任务(学生亦可选择该社会服务中心作为实习、实践地点),另一方面也面向全社会提供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的法律服务,这在国内当时尚属一种创新尝试。这个中心在校园内属于“法学教学实践基地”,然而走出大学的门墙,该中心就具有类似于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类似的办学职能和服务功能,这具体表现在G大学法学院师生可以通过G大学法学院社会服务中心对外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律支持,承接地方性法律的立、改、废、释及开展调研等活动。G大学法学院社会服务中心的设立在中西部高校中尚属首创,在“211工程”国家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中亦属创先之举。G大学法学院借助开放办学、诊所式教学、案例教学等实践教学方式,系统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从而试图达到满足社会需求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提高办学质量服务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目标。

截止到目前,G大学法学院初步形成了一套以社会服务中心志愿、无偿服务为主,兼具司法鉴定为辅的法律服务体系。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该社会服务中心都能接收5-7名本科生、研究生进行长达半年的专业实习。实习内容除了为接待到访群众解答法律疑问及咨询服务以外,还包括代为书写诉状、提供案件指导并协助老师提供口头建议和出具书面报告等事项。

实习学生在经历上述实习活动后,基本上能够达到专业实习预期效果。

三、创新高等院校法学院社会服务模式的思考

法律服务广泛活跃于各个层面和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当中,法律社会服务是整个社会服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弱势群体平等权利和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以美国为例,向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甚至主要就是由社会组织例如法学院承担的,而法学院一方面接受政府的资助,另一方面又广泛吸收社会的资助和法律志愿者的参与,很多情况下甚至分不清其究竟是政府性援助还是社会性援助。 同这些国家相较而言,我国的法学院社会服务所发挥出来的作用相当有限。这其中既有机制、体制上的局限,以及法治后发性的客观因素,也有服务内容、形式及手段上的不足。

以G大学法学院社会服务中心为例,目前该中心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种类、内容和形式仍较为有限,且存在创新和提升的空间和必要。鉴于此,以G大学法学院目前发展现状及趋势而言,本文认为G大学法学院社会服务中心服务种类、内容和形式仍可做如下调整:

第一,提供咨询顾问服务。G大学法学院完全可以借鉴某些地方法律援助机构的成功做法,凭借自身理论研究优势,可就复杂案件组织学院内资深教授、专家提供咨询指导。具体做法是在法学院内部联系相关专业领域的学者教授,并争取形成常规的沟通联络机制,以确保在社会服务接待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时随时征询上述学者教授的意见或建议,抑或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就疑难案件开展集体“会诊”。

第二,开展课题专项调研。G大学法学院社会服务中心可以采取项目化运作模式鼓励和邀请学生加入课题专项调研,即可以在法学院各学科教授的指导下针对某一方面的问题开展实证分析并提供调研结论以为今后参考。比如针对当前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层次较高、意旨深远、成果突出的调研活动,提出某一类案件的处理方法或相关立法的修改完善意见,推动司法审判乃至国家法制建设的改进完善,体现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三,提供志愿服务。志愿服务作为社会自治和互助的一种有效方式,在当今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志愿服务不仅仅是一次难得的学习实践机会,也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一方面组织学生志愿者参加法学院社会服务,有助于增强自身的职业荣誉感、使命感,为其未来的职业行为打好基础;另一方面,提高专家志愿者的参与热情和参与程度。专家参加志愿者服务有助于促进法学理论与社会实践的结合,进一步推动法学理论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增强自身社会责任感,树立教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的良好形象。

四、结语

转型时期的中国,弱势群体成员复杂、规模庞大,迫切需要有人帮助他们走出困境。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组建援助弱势群体的爱心联盟。 在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方面,高等院校特别是法学院具有丰富的学科专业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也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年轻学子风华正茂,既有扶危济困的热忱,又亟需社会实践的历练,而将课堂知识转化为实务技能的社会服務中心恰能满足需要。通过引入法学院师生这一法律服务活动的生力军,并对法学院社会服务的内容、形式和手段进行持续性地创新,这不仅是法学教育改革的大胆尝试,也是对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有益补充。

注释:

[加]Susan Charendoff,等著.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编译.法律援助的提供模式.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39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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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自恒,等.关于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发展的调查.今日南国.2009(4).158-159.

新型教育机构搅动法学教育“一池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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