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摘 要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问题,与集体组织和成员的利益有着切实的关系,能直接影响农村的和谐和稳定。故此,当前有关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不均的情况,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导致出现的纠纷源泉有较大的不同之处,所以关于土地纠纷中的司法处理有着极大的不同之处。本文主要分析土地补偿费用的一般分分配问题,以期能让农村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公平、公正。
关键词 集体土地 土地补偿 分配 司法现状
作者简介:岳至柔,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本科。
中图分类号:D92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263
当前受到城镇化发展的影响,有大量的土地被国家征集,所以相关的补偿费分配问题就十分突出。但是结合分配调查结果能获悉,补偿费用的不公平性,是由于立法缺失,制度供给严重不足造成的。我国在土地补偿费分配时本着民主的原则,让农民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合理的分配这笔费用,然而由于村民自治的多数决定的弊端,使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趋利避害,部分群体为谋求个人利益,直接使用多数人暴政的形式维护自身利益,这能在一方面使得人员的利益得到保障,但是在较大程度上使得小部分人员的利益受损,直接危害村民合法性。故此,深入研究土地分配问题十分必要,只能在完善和实践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之时做到有所完善。
一、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司法实践现状
纠纷审理中存有的问题:
我国有关土地补偿费用的司法纠纷案件数量正在逐年递增,但是这类案件由于缺乏可资援引的法律规范,所以法院对这类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出现了极大的困难,很多法院不知如何下手。当前法院对于纠纷判决的标准不同,有如下几方面的具体体现:
(一)受案范围不统一
同类案件均是有关请求分配土地补偿的案件,有的法院从成员资格认定其受理范围,最终驳回上诉,然而有的法院不对其进行受理直接对村民会议的方案进行改变。
(二)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有的法院以户籍为认定标准,但是还有的法院是将土地的多寡看成认定标准,导致成员资格认定不不统一。
二、我国土地补偿费分配资格的构建
(一) 基本分配原则
1.民主决策
民主该词来源于“demos”,涵义是人民。所谓民主既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或者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让部分人员的意见达到相对统一,对国家或者对某一事物进行管理。由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式是隶属于村民自治中的一项内容,所以如何分配应有村民民主决策,决策过程是群民经由集体组织,内部进行讨论,由村民经由投票的方式决定是否能通过议案,由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民主集中制度,所以在民主决策期间使用民主集中的方式能让民主决策的特性体现的更为突出。讨论以及决定期间,受到村民的规范约束以及农村风俗习惯等诸多因素影响,致使分配方案能被广大群民接受。
2.公平公正原则
公平和公正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公平和公正。
公平作为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是要求公平的对待每一位公民,所有的公民都要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履行自己的义务,人和人都没有权利直接剥削农民的权利,参与的当事人需要根据自己的想法以及意愿指导自己的行为,这样能从公正的角度对时间合理处理。公平原则的实现能更好的处理土地补偿费用,要求在土地补偿中做到公平与公正,让每一位具有征地能力的农民有着合法的集体经济组织意识和合法权益。
公正原则是在分配结果中,根据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给农民应得的费用,同时也要考虑分配中的特殊状况,如特殊成员的利益分配原则,尽量在分配时做到利益均衡。
(二)土地补偿的分配程序
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方案需要从程序和实体这两个方面出发。若从程序上出发,要求土地补偿费分配中满足民主分配的原则,所有的经济成员都能平等的进行投票,集体决定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原则,本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从原则上考虑问题能 获悉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方案应满足集体经济组织内满足多数人的经济利益。但是若从实体上进行补偿,能让土地补偿的费用更多体现出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特别是在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中能让各个成员之间的利益实现均等,避免多数人利用民主决策的程序让更多的人土地补偿费用分配权利不能实现。使用多数决策的方式极易出现多数人的暴政,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村民自治下还是有很多人制定的分配方案能实现大多数村民的意愿。农村是现代社会中传统和创新两者结合的一个地方,在该环境下,若一味的对普遍的法律公正性进行追求显然不是很合理,也不是很现实,所以在此期间考虑到人们对法律中的公平正义的追求显得十分必要,使用该方式能让交易成本降低,也利于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发展。
法律范圍内需要明确土地补偿的分配资格、标准和程序等问题,村民自治的方式能更好的解决村级留存的比例问题,也能让集体经济组织等问题得到切实的解决。补充费用分配方案的使用先要在村民自治的前提下进行,从程序上讲,司法的介入应该是后续的问题,但注意使用司法介入是不能完全取代集体讨论的程序。民主讨论的方式确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能突出的体现出民主集中制,也能让集体组织成员的意识更为强烈。每位成员都十分关注土地补偿分配方案,且实行的公平和公正与成员的切身利益直接挂钩。
若在集体组织期间进行讨论,但是集体组织成员却拒绝召集会议时,可以参考我国的《公司法》规定,要求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字召集的会议上履行自己的责任和权利。由于土地补偿是大事件,直接关系到每位村民的利益,所以就应该让集体组织成员对其进行表决,若有三分之二的人通过表决,这类表决就是合法的。程序如下:
三、土地补偿机制的救济途径
撤销是在法律层面上对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开展的否定性评价方式,直接结果能导致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方案失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要根据法律的程序直接对土地补偿方案进行分配。但是我们知道不是所有的分配方案在涉及到相关利益后都要被迫切的撤销掉。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特殊群体,外嫁女或者入赘婿等均能获得自己应有的一部分土地补偿费用,就要借用司法变更的方式进行解决。土地补偿纠纷发生的环境是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的关系,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其自身的封闭性质,所以纠纷对象都认识,均是生活中的邻里和村民,故此在发挥人民调解作用的同时,可以使用调解的方式让纠纷的问题得到切实的解决。现行的调解方式由于自身的弊端性存在,使得调解的作用发挥的较少,所以就要根据现有村民的想法进行会议推举。
部分部门提出应该给予基础政府更多的土地纠纷裁决权,要求群民直接向当地的有关部门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仲裁介入,并由政府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相关的资格认定模式,若部分人员对于失去土地的裁决结果有不认同之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更多的诉讼申请。
但是根据当前的宪法规定,认为若将土地补偿费用直接纳入到行政裁决中较为不合理,由于集体土地征收期间,行政机关多是土地的征收的推定人员,所以利益上两者有交叉的部分,行政机关很难作出判决,由于农民始终认为行政机关的判决多偏向自己。
但是在设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就明确规定了,土地补偿纠纷不能隶属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范围内,原因是补偿纠纷与土地承包经营两者有着极大的相似之处,所以为能更好的协调内部纠纷,就要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建立良好的成员归属关系。
四、结语
受到城镇化发展影响,很多国家土地被征收,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或是进行商铺的筹建或者是进行楼宇的建设,相关的补偿费用分配问题就变得十分普遍。但是我国有关补偿费分配的立法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尤其是司法事件中法院针纠纷的性质不同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
故此合理的补偿土地费用,能体现出集体经济的成员权利,稳定当地的经济环境。土地补偿费用是国家在征收土地权的时候给予的经济补偿,所以土地补偿费用具有法定性和补偿性。对这笔费用进行分配的时候需要让相关的经济组织成员和被征地的成员进行费用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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