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论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

时间:2024-04-24

摘 要 伴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也逐渐从旧的模式迭代到新的阶段,尤其是网络的出现和互联网的繁荣,更是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然而,也滋生了越来越多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权利的违法行为。本文中作者欲通过梳理网络侵权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颁布,同时搜罗多行业针对网络安全及监管的实名制举措,再对比近期国家对互联网新闻行业的严格管控,形成个人对于以后网络侵权责任承担方面的可行举措的设想。

关键词 网络侵权 侵权责任 承担 上网实名制

作者简介:刘振宇,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266

一、网络侵权的定义及行为表现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该网络是指将具有独立功能的很多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线路和设备相连起来,以功能完整且可用的网络软件及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网络侵权行为按主体可分为网民侵权和网站侵权两种。

经粗略统计,网络侵权行为中最常见的便是网站和网民对著作权、个人隐私权的侵犯。著作权方面的侵权表现为:一是网络使用者或网络服务商在自己设立的网页、论坛等地方非法复制、传播、转贴他人作品;二是网络使用者未经作者许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品进行交易、传播,或者明知侵权仍然网上散布复制品;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设备,并鼓励用户上传以获取原作使用权,经著作权人告知侵权事件后,仍拒绝删除或不采取其他合法措施等。而个人隐私权的侵犯表现为未经他人允许,将其知道的他人隐私或者个人资料在自己的主页上发布,或者登陆公众可见网站等媒介传播。

二、网络侵权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历程

2000年12月19日,为了准确公平地审理涉及网络上面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国家依据已有法律的规定,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给予明确说明:网络服务商不可依靠网络参与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也不允许借助网络助力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有责任对于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采取消除侵权后果,如果被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侵权人在其平台或者网络上的个人注册信息,没有正当理由则平台方不可拒绝提供,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追究网络或平台的侵权责任。

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解释》做了首次修改决定,并于2004年1月7日起施行。其中就网络侵权承担责任认定方面,新增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禁止提供方法和机会,使得破坏他人著作权的人可以避开技术保护措施,实施网络侵权行为,人民法院会依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再次修改《解释》,于2006年12月8日起施行。第二次修改只做了其他内容的修改,而对于网络侵权责任承担的部分还是保留了第一次修改的规定,并无新的改变。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标志着在民事侵权专门法的最终诞生,是中国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该法第36条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或网络用户使用网络侵犯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前述说明,如果知道或者经被侵权人提醒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曾依据法律要求采取消除对被侵害人的侵害,那么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2012年12月28日,为了进一步保护公民和法人组织的网络信息安全及合法权益,国家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针对具有违反该决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等处罚,情节严重会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无论构成犯罪的,还是侵害权益,都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2014年6月23日,为正确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已颁布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通过制定19条具体的规定,清晰地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平衡了受害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相关利益,不仅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有帮助,而且可操作性很强。列举了网络环境下新的人格权内容,增加了其他人格权益,对信息类型进行区分,并给予对应的保护,对于普通信息,网络服务供应商和网络用户个人公开即属于侵权。出现付费屏蔽、删除、断开连接等操作,相关人员对于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他人权益加重责任承担。

三、网络用户实名成为监管层规范

2015年2月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对互联网用户与互联网企业的服务和使用行为做了详细规范,涉及在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所有账号类型。账号管理按照“后注册台实名、前台自愿”, 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016年5月,工信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基础电信企业确保在2016年12月31日前本企业全部电话用户实名率达到95%以上,2017年6月30日前所有手机使用者实现实名登记。此为“史上最严电话实名制”发出后,很快一些手机用户发现自己并未欠费就被停机,并被告知在停机后60天内仍未实名的,将会被销户,该举措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非法分子通過电话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2016年12月12日,继手机号实名制、网游实名制等规定出台后,为了确保社会安定和民众利益,对不法活动在源头上进行限制,文化部发布《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及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发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对于直播领域的实名制规范,正式以文件的形式确立了下来。endprint

2017年5月11日,百度发布公告称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要求,从 6月1日起,使用互联网服务需进行账号实名认证,此前使用邮箱注册的用户需要在6月之前进行手机号验证,用户若不绑定手机号进行实名认证,6月就会限制登录。当用户使用百度贴吧、百度云等服务时,则需要登录百度账号,总的来说在对于发布者有了一定的管控。

综上,配合各项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信部、文化部等多个部门已率先开展实名制规定,针对网络的匿名性、分散性等特点带来的管控压力有了很好的应对,对非法活动进行源头上的限制,用户实名成为监管层规范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式。

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新规树行业榜样

2017年6月1日,国家网信办颁发的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正式施行。新规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 根据《新规》,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信息,必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个人在微信、微博上发随手拍的东西,不是由管理规定直接进行管理,而是由腾讯、新浪等服务平台管理。

虽然新规实际上是强化国家直接拥有、管控的媒体在新闻采編、新闻发布、新闻经营方面的主导权,限制非公经济进入采编领域,它对自媒体的影响不是很直接,但会迫使平台加强信息的管控。将责任主要施加给平台,谁提供服务谁来对平台上的内容负责。平台要加强相关信息的过滤、监管、意外情况的处理,包括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此次新的规定还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谋取私利作出了明令禁止,针对现阶段社会上已有的一些不法网络公关群体、水军等现象给予明确禁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转载等手段,达到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的目的,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新规》和《细则》的出台将全力压缩网络不实信息的生存空间,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排在首位的转载问题将会给予有效惩治,对于网络谣言及侵犯著作权等现象也有很大程度的打压。很多新媒体从业人员因法律限制及冒险会带来利益受损,纷纷主动遵守平台的规则,给予平台安全感,同时也保护了自己的利益

五、网络侵权责任承担未来立法的设想

通过梳理近十几年来我国就网络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发觉国家在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侵权治理方面在逐步完善、不断进步,在治理旧的问题又出现新的乱象之中,依旧坚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权益。参考国家多个部门对于本行业网络平台的实名制规范,以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禁止性规定,网络侵权承担立法可尝试如下设想:

(一)网络用户全面实名制规范

相比早起互联网的发展,以及其对于经济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针对网络的实名制管控限制,不易权衡且操作困难。但随着互联网发展趋于稳定成熟,网民上网习惯的改善和法律意识地提升,再加上多个领域实名制规范的逐渐实施,已经对于全面严格实行实名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若由工信部、网信办等多部门联合推动,必将在源头上有效管控网络侵权行为,可以在网络维权方面给予极大的帮助。

(二)网络服务平台对平台内容负责

由于网络管理涉及对象数量庞大、管理难度较大,国家主管部门无法直接监管到每一个网站或平台,这不免为不法分子留下了侵权空间和违法的可能性;另外,国家主管部门与网民之间有平台的存在,如果在维权过程中要通过网络服务平台,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处理流程,延长处理时间,甚至会阻断维权过程。若国家参考国家网信办颁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规,不直接监管某个用户,而是通过监管平台来实现,必将有效惩治网络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利益。综上设想,原本存在网络侵权归责的现实制约,或在今后将伴随着这些变化逐步散开。

参考文献:

[1]邹雨茉、林嘉琳.网络隐私的侵权构成与防治.新闻爱好者.2015(1).

[2]梅夏英、刘明.网络侵权归责的现实制约及价值考量.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

[3]周强.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今日湖北旬刊.2011(6).

[4]陈昶屹.“避风港规则”扩张适用网络人格权保护之困境与消解.人民司法(应用).2012(1).

[5]章春裕.网络侵权责任研究.广西师范大学.2013?(8)?.endprint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