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摘 要 戏仿作品在互联网时代“遍地开花”,形式各异。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普遍提高,戏仿作品不可避免地被放上法律的天秤。由于戏仿作品创作于原作品之上,又不同于一般的演绎作品,且现行法律无相关规定,本文认为厘清戏仿行为与在先作品作者的演绎权 、人身权之间的关系,明确戏仿作品与演绎作品的异同是解决戏仿作品与被使用的原作品之间纠纷的关键。同时,将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列举模式变为概括加列举模式,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依据合理使用的判断要素,结合个案情形对戏仿作品进行法律规制。
关键词 戏仿作品 演绎作品 著作权 合理使用
作者简介:丛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270
一、引言
早在古代,人们便使用戏仿的手法进行创作。所谓戏仿,也称滑稽模仿,是指从原作品,一般是知名作品中摘录部分内容并进行转换,以期达到批评、讽刺等效果的行为。随着录音、录像、PS等网络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戏仿成为文学艺术领域创作的流行方式,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带给大众思考、娱乐的同时,戏仿作品陷入侵权的争议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和电影《无极》之间的版权纠纷。目前,司法实务界还未有相关判例可循,学界对戏仿行为的探讨较为分散,主要集中于比较法视角,尚无系统性的研究。本文基于我国理论和现实之现况,对戏仿作品本身的特征、构成要件及其与著作权体系的冲突与融合、与具体的著作财产权、人格权的区别等进行探讨,并提出规制戏仿作品的方法。
二、戏仿的表现形式与特征
戏仿一词来源于希腊语“parodia”,意为“相反的歌”,其前缀“para”则有“对立、反面”之意 。戏仿最初起用于文学创作领域,研究者S·Dentith将戏仿理解为一个宽泛的概念,即包括任何使用引发争议的方式对某一文化成果或者行为进行暗指、模仿 。结合我国著作权法,我们可以给戏仿作品 下这样一个定义:指以批评、讽刺为目的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在先作品进行摘录、转换形成的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智力成果。具体来说,戏仿作品除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要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几点特征:
第一,目的是批评讽刺原作品。所谓的批评讽刺主要表现为戏仿作品的主题与原作品相对立,表达了相反的立场或者思想感情。这种批评讽刺常常引人发笑,但并非所有冠以”搞笑版”、“恶搞”此类名目的创作都是戏仿。因此,那些仅僅为了迎合大众的娱乐心理,纯粹的搞笑与调侃,表达与原作品内容无关的思想、主旨的都不属于戏仿作品。
第二,戏仿是一种转换性使用行为。所谓转换性使用,也称转化,是指使用原作品的目的不是为了纯粹地重现原作品的价值或者实现其内在功能,而是通过增添新的美学表达、赋予不同于原作的新视角、新观念、新价值等其他方式,使原作品在被使用的过程中具有了新的主题、功能或性质 。因此,戏仿不等同于引用。
第三,戏仿作品独立于被使用的原作品,它完全构成一部新的作品。
第四,解构和再合成是常用的手法。解构是后现代主义的核心观念 ,典型代表就是《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对电影《无极》中的桥段再现。
三、戏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
学界对戏仿作品合法与否的争议主要分为两大派:部分学者认为戏仿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范畴,因此肯定了戏仿作品的合法性;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戏仿作品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具体来讲,分歧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戏仿与改编权
部分反对者认为戏仿是对原作者改编权的侵犯。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改编定义为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 。鉴于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改编权的行使可能改变的是作品的形式,比如从文字作品到电影作品,也可能是对作品部分内容改变,但本质上改编后的作品和原作品的主旨与内在结构仍然一致,而戏仿则注重“颠覆性”,往往改变了原作品的意义。
(二)戏仿与复制权
戏仿作品是摘录在先作品部分内容再与作者的思想融合加工而成的,复制权控制的是简单重复作品的行为,如: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 ,以保护原作者通过复制自己作品所能得到的经济利益。戏仿作品由于要达到批评讽刺的效果,通常会使用原作品大量的内容或者实质性内容以唤起受众对原作品的记忆,这显然是一种复制行为。有些学者认为复制是不具有独创性的,因此否定戏仿作品侵犯在先作品的复制权,这种观点是教条的。独创性与否只是评判整部作品的标准,是评价引用、摘录之后的再合成阶段,不能因此否认摘录或引用时的复制行为。
(三)戏仿与著作人身权
在实践中,原作者通常认为戏仿作品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限制的是擅自歪曲、篡改、割裂作品的行为,但是在实践中各级法院在判断侵害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标准不一。
笔者认为,一部作品往往融入了作者的价值观与感情,作品的完整性不单纯是内容上的完整,而且关乎作者的尊严、名誉和声望,也就是说,侵害作品的完整性既包括未经允许一般性变更作品的内容,也包括对作品表达的价值、观念、情感的一种曲解和丑化,易使公众对作品以及作者本人产生误解,降低作品的社会评价。
因此,保护作品完整性既要保护作品内容的完整,也要保证作品的表达与思想的同一性。即在涉及一般性改动的情形中使用主观说进行判断,在涉及歪曲作品的情况下适用客观说。戏仿作品在对原作品改动、解构、重新合成的过程中有可能侵犯原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其他精神权利。
四、戏仿的法律规制途径
(一)戏仿行为构成合理使用
在网络时代下,公众从被动地接受文化产品转变为积极表达自己的看法、参与文化创作,戏仿作品由此诞生。人们不再是单纯的文化产业的“消费者”,而逐渐转变为文化产业的“制造者” ,这不仅有利于发展多元文化,鼓励创新,而且能够督促文学艺术领域的专家更加谨慎地去创作,保证文化产品的品质。然而,戏仿作品仍然面临着侵权的法律风险,许多优秀的戏仿作品因为担心侵权纠纷而不能发表,实为可惜。如何去平衡原作者和戏仿创作者之间的利益是个难题。因此,对原作者的著作权进行适当的限制是根本方法。endprint
(二)合理使用制度完善途径
我国著作权法采取的列举模式对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只有第二种情形 与戏仿作品较为接近,但是第二条仅允许在表明原作品作者及名称的前提下引用原作品,并且引用的数量要适当,且不能引用实质性内容,这在戏仿作品中是无法做到的。这种具体列举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笔者认为,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应按照以下四点进行重构:
1. 使用在先作品的目的
作为判断的第一要素要求戏仿作品对原作品的使用必须基于正当目的。一般来讲,使用目的包括转化性使用、商业性使用、非营利性教学目的。一般来讲,戏仿作品对原作品转化程度越高,越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商业性使用要结合具体案情,一般为营利目的的使用被排斥在合理使用情形之外。
2. 被使用的在先作品的性质
作品性质分为虚构性和事实性,此外,原作品发表于否也会影响合理使用的判断。一般来说,摘录事实作品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相较虚构作品更为容易。摘录已发表的作品比摘录未发表的作品标准相对宽松。
3. 使用程度
所谓程度主要是引用部分的质与量占在先作品的百分比。但是,戏仿作品往往大量使用原作品内容,也无法避免再现原作品实质内容,针对戏仿作品不应一律适用“实质性使用”标准。笔者认为,应当放宽戏仿作品对原作品摘录的比例,至于放宽到何种限度要根据具体作品来评断,原则是被使用的部分是否足以使人们回想起原作品,比如引用部分内容即可使人们联想到在先作品,但实际上却将全部内容进行了再现,那么就超过了适当限度,不构成合理使用。Harper v.Row案中,被告僅使用了原作品内容的0.15%,但是法官认定其使用部分为核心内容,因此判决被告侵权。
4. 对在先作品的影响
戏仿行为对原作品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市场替代性。如果戏仿作品对在先作品的潜在市场和经济价值构成了威胁或不利影响,那么不属于合理使用,这一要件也是关键的判断标准。
五、结语
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为戏仿作品提供了发展契机与自由发挥的空间,但是无法改变戏仿作品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在既有著作权体系下,戏仿作品与在先作品之间的冲突与矛盾无法得到解决,然而随着戏仿作品的流行与繁盛,通过重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平衡分配戏仿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利益不失为一个优选,在借鉴美国判断合理使用情形的四要素的同时注意戏仿作品的特殊性,在判断戏仿作品使用在先作品内容的数量时要变通适用“实质性标准”,结合具体的案情对戏仿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注释:
本文所称演绎权是集改编权、摄制权、汇编权于一体的属概念,参见梁志文.论演绎权的保护范围.中国法学.2015(5).140.
陈后亮.后现代视野下的戏仿研究——兼谈琳达·哈琴的后现代戏仿观.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93,94.
本文所谈论的戏仿是狭义上的概念,即对我国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的一种创作行为,不包含对公有领域素材、资源等其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进行戏仿。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15.
张玉敏、曹博.论作品的独创性——以滑稽模仿和后现代为视角.法学杂志.2011(4).56.
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但在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并未采用这一定义。
冯晓青、付继存.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研究.法学家.2011(3).101.
胡开忠.论重混创作行为的法律规制.法学.2014(12).91-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吴汉东.美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外国法译评.1997(3).46,48,50,5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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