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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队伍建设的途径分析

时间:2024-04-24

摘 要 司法作为体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司法队伍的好与坏直接决定了司法的效果。我们只有通过创造符合司法队伍独立行使职权规律的外部环境,形成司法队伍建设的配套制度体系,同时形成系统的司法队伍培训方式及内容设置等多种途径,齐抓并进,才能全面提升司法队伍建设,为法治建设提供一支符合法治建设需要的司法队伍。

关键词 司法队伍 外部环境 制度配套 司法培训

作者简介:刘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88

作为法律运行最后一个保障环节的司法,如果出现司法不公与司法公信力的缺失,那将直接影响到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严重阻碍到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近年来连续发生的当事人暴力威胁、袭击,甚至杀害司法人员的事件,以及大量的上访案件已经能够充分说明,司法改革的紧迫性与必要性,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与司法的公信力,我们已经到了必须要花大力气进行司法的彻底改革的阶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活动最终需要由司法人员来进行,所以,司法队伍建设的好与坏直接决定着司法公正能否实现,司法公信力能否提高。只有完善司法队伍的建设才能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实现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

一、司法队伍建设存在的外部环境问题及对策分析

司法队伍建设的瓶颈既有其内部原因,也有其外部环境因素。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不可能是孤立的,它的存在受到其他许多因素的影响,尤其受到政治的影响因素最大。作为司法人员,他们的公正司法除了受到自身权力的诱惑这一内部因素之外,同时还会受到党政机关等一系列外部因素的干预。这种外部的干预,既可能是党政机关的直接“命令”,也可能是司法人员为了保住自己的仕途而主动“请示”的结果。当司法者所司的不仅仅是“法”,而是掺杂了政治指示、地方利益,甚至是掌权者的个人利益等因素的时候,司法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必然会受到致命的打击。在现实社会中,许多司法不公正的裁决,并不是由于司法者主动想要为之,而是无力和缺乏制度保障的外在环境相抗衡的结果所致。说到底,当人财物问题不能在制度上为司法创造一个独立行使职权的外部环境时,要求司法人员依法独立的公正司法是一种不符合人性的奢求。我们不能寄希望于司法人员凭借一己之力,用其坚定的法律素养去对抗整个外在环境的压力。可以说,现在的司法不公以及司法公信力的缺失问题一部分是由于司法队伍的自身问题所导致,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我国还缺乏完备的足以保证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制度保障所造成的,这时的司法人员成为了造成司法不公正的外部环境的替罪羊。所以,司法作为整个国家权力运行的一部分,它不可能孤立存在,它是否能够独立公正的行使首先需要一个有利于司法依法独立行使的外在的大环境,需要完善的关于国家权力及政治体制的制度设计以及对其他可能干预到司法公正的权力的排除性规范。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但是,大家可以发现,在现实社会中,其他力量干预司法的现象大量存在,但是从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以来,真正对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是少之又少,究其根本,还在于,司法人员的人财物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的情况下,司法人员的前途和利益就会受到党政机关等部门和人员的影响,司法人员真正地如实反映干预活动的可行性就会大打折扣,对干预司法的人员进行记录、通报和追责的制度现实效果必然也就达不到预期。

所以,要想从根本上为司法队伍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就必须解决好司法队伍的人财物问题。只有将司法人员的晋升与任免标准进行量化、标准化、制度化,减少个人好恶与人为因素对司法人员晋升与任免的影响,才能保证司法人员的独立公正司法,只有将司法机关的财物管理独立化、制度化才能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二、司法队伍建设存在的制度配套问题及对策分析

由于司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司法权的行使又直接事关公民、法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所以我国一直没有停止对司法的改革和建设。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对司法队伍建设的力度也越来越大,制度设计日趋合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来保障司法队伍的建设。这也使司法队伍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司法队伍的贪腐现象日益减少,廉洁自律程度逐步加强。但是,制度的建立只有达到配套和完备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缺乏配套制度的设计,极易使单独的法律或制度形同虚设。虽然我国也一直努力致力于司法的改革,由于任务艰巨,改革的具体事项多等原因,目前很多内容还缺乏配套性及系统性的设计。例如前面谈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度本身是好的,但是,如果缺少了配套的将司法机关人财物独立管理的制度设计,则怎么能期盼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制度能抑制住司法干预现象的存在?怎样能保证司法人员不会因为自身的利益而“受制”于掌握其前途命运的领导干部?所以,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制度只是治标的制度,還缺少与其配套的治本的制度。目前无论是员额制还是司法责任终身负责制的建立,都有利于提升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司法队伍的精英化和廉洁话,但是,缺少了职业保障的制度设计,使司法人员所受到的职业压力与其自身可获得的利益达不成正比,“美国联邦初审法院法官的年薪约为 13 万美元,是我国基层法院法官年薪的 20 倍。”正是由于权责的不一致性,缺乏了配套性的职业保障制度的建立,使我们在制度设计时的司法人员精英化的出发点大打折扣,现实生活中,原本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立案登记制等一些列制度的落实,司法机关的各类案件受理数逐年攀升,大有井喷之势,使原本紧张的办案人力资源更显稀缺。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不但没有吸引大量的精英涌入司法队伍,却出现了大批司法人员离职的离职潮。据走访调研,基层司法机关中确实存在着一部分优秀的司法骨干主动地在员额制考试中放弃了入额的现象。“对于拥有一定社会地位的法官大量流失,有违常规,必须引起重视,否则,法治中国的目标何以实现。”所以,每一项制度设计的初衷都是好的,但能否收到良好的实效,还取决于是否有配套的制度来与其形成综合的体系。从解决途径来看,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司法队伍建设制度的时候要遵守几个原则。

第一,司法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并行原则。许多问题并不是司法队伍建设自身所能解决的,还需要体制改革的配合。

第二,权责一致原则。在我们加大对司法队伍的职责进行规范的同时,必须以同样的力度致力于提升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制度。

第三,法律体系统一原则。单行法只能解决点的问题,解决不了面的问题,要想收到良好的效果必须使司法队伍建设的制度体系化、配套化、可操作化。

三、司法队伍培训的方式及内容分析

司法活动是司法人员运用法律解决案件的活动。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人员成分复杂,水平参差不齐,也使得司法人员待遇整体上无法改善,很难实现司法人员的精英化。近年来,随着司法准入制度的严格化,司法考试制度的规范化,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了显著提升。但是,只把住司法队伍的入口关是不够的。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靠一次性的准入制度,并不能保证司法人员能够终身具有符合自己职位需要的法律储备。司法活动也不可能像电脑运算一样,将案件输入就会得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司法的效果还要依赖于司法人员对法律规定的及时更新掌握以及对会影响其司法裁量的法律素养的培养。所以,对于司法人员的终身培训,有利于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也有利于司法队伍的精英化。目前,司法队伍的培训缺乏统一的规划及体系,各自为政,走形式现象比较严重,也造成了司法人员接受培训的热情不高的局面。由于司法所追求的首要价值就是公正,而最大的公正就在于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司法的公正有赖于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及专业化,所以,为了能够形成司法人员统一的知识储备及法律素养,我们必须建立统一的司法人员培训体系及课程设置。使培训体系规范化、体系化、正规化。这样才能培养出具有共同职业认知的司法队伍。就法律人而言,不同类别的法律人对法律的认知角度又有所不同,法学家、律师、法官、检察官等等,对于法律的理解都有自己独特的视角,这就要求我们在对司法人员进行培训时,既要具有统一的培训体系,又要能够针对不同的司法人员做出不同角度的专业培训规划。就培训内容的课程体系设置而言,应侧重于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的法律体系迅猛发展,新立法、新修改层出不穷,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人员及时更新知识储备。另外,由于法律繁多以及司法人员自身对全面依法司法的重视不够等原因,现实生活中,也还存在着,司法人员不完全依照具体的法律规定、法律程序办案的情况。所以,反复的培训司法人员所应依照的全部具体法律规定,强化理解和认知是必要的。

第二,对于宪法意识的培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由于其原则性较强,缺乏具体操作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难作为裁决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普遍存在着重视具体的应用法而忽视宪法的现象。但是,任何法律都是抽象的,“我们最终做出决定的个人或机关,其所依据的规则或者法律,都是原则的,没有绝对确定的一个裁判依据”。所有的司法活动都离不开司法者的自由裁量和自由心证,所以司法者具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和法律修养是十分必要的。而宪法规定了我国基本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对司法者具有统一的法律素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对于宪法意识的培养,应是对司法人员培训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

第三,法治精神的培养。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队伍存在着职责不清的状况,各种为了突出政绩的社会服务职能例如法律下乡、法律下工厂、接访、为了促和谐主动调节,争取“零判决”等任务被强加到司法人员身上,严重的背离了司法人员“不告不理”,应“被动”行使司法权的原则,也损伤了司法人员本应具有的崇法、重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所以,加强司法人员的法治精神培养,也是我国目前司法队伍培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内容。

司法队伍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全面综合治理,内部建设与外部建设齐抓共管,精神建设与制度建设共同推进,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石东洋、翟婷、王艳.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调查研究.党政视野.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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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文显.论司法责任制.中州学刊.2017(1).

[4]張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司法正义.法律科学.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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