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尹昳 徐静
摘 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依法治国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作为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维系司法公正的司法改革也稳步进行着。司法改革是司法制度得以发展的必然要求,深化司法改革就是正视目前司法体制存在的种种不足,通过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等措施将其一一解决,重新建立公正权威、顺应经济发展形势的司法制度。作为司法改革非常重要的一环,法官制度改革,尤其是基层法官工作负荷大、压力大的问题也应得到应有的关注。
关键词 司法改革 基层法官 工作压力
作者简介:尹昳,宜兴市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法学(法务会计方向);徐静,宜兴市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89
一、引言
在新的法治形势下,司法改革即是司法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必然之举。不断深化司法改革就是审视目前的司法制度存在的种种不足,通过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等措施将其逐步解决,重新建立公正权威、顺应经济发展形势的司法制度。法官制度改革,在司法制度改革中居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吸引了很多专家学者的专注。调查表明,目前法院人多案少的现状仍未有效改变,尤其是基层法官工作负荷大、压力大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二、基层法官工作压力的表现
(一)案件数量多,工作负担重
从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来看,司法案件受理数量再创历史新高。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5985件,审结14135件,比2014年分别上升42.6%和4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951.1万件,审结、执结1671.4万件,结案标的额4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4.7%、21.1%和54.5%。由数据中可以看到,随着立案登记制、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等一系列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基层法院所受理的案件数量也成倍的增加。
在基层法院队伍人数中,审判人员经员额制改革后总体并未增加,眼下就更为紧迫的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尴尬。面对着迅速增伍人员数量长的办案数量,部分城市甚至已经出现了法官“离职潮”。这越发加重了在职法官的工作负担,他们不得不放弃休息,利用周末、假期加班加点继续坚守审判岗位上,由于缺少相关专职的辅助人员协助处理,除了开庭审理案件、撰写法律文书等专业性工作之外还有大量零碎的非专业事件例如案件材料的送达、卷宗的整理等待法官自己处理。连续的工作时间,巨大的工作强度让不少法官都身心俱疲。
(二)福利待遇低,晋升空间小
最高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曾经动情地说道:“我们作过调研,同样是法学毕业,当教授是当法官工资的两到三倍,而当律师则更多,所以我们必须要达到职业公认的保障标准,才能稳定法官这个群体。”2016年2月24日,一则陕西高院博士法官辞职的报道获得了很多人的关注。据悉,刚刚辞职的法官王磊学历高,能力强,他在法官岗位上勤勤恳恳工作了15年,获得了领导同事的一致认可。但他的母亲四年前患了癌症,月收入不到五千的他为了帮助母亲治病,债台高筑,以至于无法继续支付高昂的治疗费用。
除了唏嘘感叹,社会大众更应该着眼于高学历法官辞职的根本原因。正如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的那样:“当一个法官整天为了还债分心,势必会影响一个死刑复核法官的公平公正,这样不仅影响的是案件本身,更重要的是会因为一个分心而枉杀一个生命,与其这样还不如辞职。同时,还想用我的辞职来呼吁社会进一步关注法律工作者。”高院尚且如此,可以想象,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现状就更令人忧心。
(三)公信力降低,“媒体审判”干扰
“塔西佗陷阱”即Tacitus Trap,由古罗马时代的历史学家塔西佗提出。这一概念表明了政府部门公信力的重要性。在信息爆炸的新媒体时代,“塔西佗陷阱”逐渐成为多元化的极速传播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誠然,在我国的确存在部分个案不公的现象,但这些案件经过媒体别出心裁的设计编写和广大网民的海量转发,汇聚成巨大的舆情效益,潜移默化间加深了司法审判和舆论监督的矛盾。而在现实的审判工作中,因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确有错误而改判、发回重审的占一审审结数量小于1%,但由于媒体的错误引导,“权钱交易、不公审判”成为了一些公众对法院的全部定位,这也加重了媒体审判之下法官的压力。
匆匆进入新媒体时代,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发表自己的看法。为了在海量信息中赚取点击率,很多媒体在无罪推定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法定权利的保护上做得还不够规范。以李某某强奸案的新闻报道为例,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而实际上,几乎所有媒体都没意识到这一点。尽管李某某未满18周岁,但早在一审开庭之前,一些涉密信息例如“李双江之子”或“李天一”等词语就都出现在媒体的新闻报道里,“官二代”这一身份在媒体的大肆炒作之下触动着观众们敏感的神经,随机引来很多“拍砖”,不少理性的声音也淹没在这一触即发的网络舆情里,不少司法工作人员无奈选择了沉默应对。
频发的网络舆论事件,一方面汇聚了民意,让更多民众可以参与监管,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信息沟通不畅、缺乏正确引导而落入“塔西佗陷阱”。当下舆情危机也许会由于媒体的虚假宣传、法院的审判不够公正,信息的传播不够顺畅而立即扩大,也一定能够在多方合作、注重沟通、妥善应对中慢慢消失。
三、法官工作压力导致的危害
(一)法官队伍人才流失严重
由于社会转型时期案件数量大幅增长,职业保障尚未形成体系,基层法官们境遇尴尬:肩负巨大的工作压力、拿着微薄的工资、屡遭当事人的侮辱讽刺。因此,一些法官产生了出走的念头。总体而言,法官流失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类是法院系统内的调动晋升,例如考核业绩优秀的主审法官从审判岗位向行政类的非审判岗位的调动;另外一类是法院内部向法院外部的流动,在此次调查报告中显示,这种流动方式更为常见。
(二)法官工作压力大、职业风险高
数据显示,基层法院负责的案件总量占全国总数的80%,作为审判主体的法官们每年要办理上百起案件。除了正常的工作时间,节假日也必须加班加点看卷宗、写判词,其工作负担之重可想而知。在报纸杂志中我们看见这样的报道:浏阳女法官庭审中累倒在审判席上、西安法官李旺昌留下遗书“压力太大”后选择了自杀。这些新闻在全社会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整个法官队伍心理压力大、身心疲惫的现状。也让我们在为一些法官敬业精神感叹的同时,也引发了很深的忧虑:应该如何排解法官工作压力,让这些原本正处于上升时期的优秀法官们降低职业风险?诚然,每一个人在工作生活中都会产生压力大、情绪烦躁等消极心理,法官也不例外。但由于职业的特殊性,作为审判者的他们每天面对繁重的工作、严苛的绩效考核、当事人的信访事件,更迫切的需要及时的心理调节,对法官心理健康调整势在必行。
四、化解法官工作压力的合理对策
(一)破除行政化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模式
为彻底解决案多人少的危机,把“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精神落到实处 ,解决配置资源与统筹效率的问题,应当破除以往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大力推行“双轨制”。从基层的试点来看,双轨制即是将司法与行政脱离,行政化管理的领导不可以成为主審法官,主审法官也无法走上权利高位。从去年的12月开始,A省某法庭试行了以主审法官为主体,为审判为核心的全新工作模式。具体表现每位主审法官搭配两位法官助理和多位书记员的组织结构。从试行的结果来看,这样的审判模式取得了不错的成效。案件最多的民一庭结案率大幅上涨23%,结案时间缩短33%,各团队每个月平均结案达12件。双轨制的推行与落实,不仅仅是顺应了司法改革的大方向,而且为切实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做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
另一方面要制定法官自身的薪资体系,现有的工资制度几乎都是按照公务员有关标准参照实施,一来未体现出法官这一职业的特殊性,繁重的工作任务与较低的工资水平无法满足预期,二来无法激发工作活力,容易造成优秀人才的流失。在笔者看来,改革法官薪资福利制度势在必行。我国也应顺应国际社会上司法独立的发展大方向,建立与法官特色序列相匹配的工资收入制度,完善基层法官职业补贴。切实保障法官的工资水平与职责付出大小和审判能力高低相连接,维护法官职业尊严和地位,让能力强业务水平较高的法官可以拿到比行政领导更丰厚的工资,最大限度的激发法官的工作热情与效率。
(二)借鉴他山之石,建立完善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
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错案概念,也不追究法官错案责任。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对抗式诉讼模式中,案件结果的“对”与“错”是程序意义上的,只要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是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程序进行的,那么人们对结果就坦然接受。反观我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纠问式诉讼模式,案件结果的“对”与“错”是实体意义上的,因此法官需要对案件结果负责。我国现在施行的是“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虽强化法官办案责任意识,但也让很多法官产生了多审多措,少审少错的懒政思想。笔者认为,在司法公信力达到一定程度,应当建立职业豁免制度,在法官从事职务行为时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享有相应豁免权。只有让法官自身感受到了安全、正义和保障,才能在审判过程依法履职。
(三)培养职业尊荣感,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为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在改革进程中,应重视媒体宣传引导的重要性。让深化改革的积极成果和成功经验在全社会得到广泛传播,让每个百姓相信司法、心系改革。作为司法改革重头戏的法官制度改革,从始至终都牵动着人们的内心。在法院内部建立公正廉洁司法队伍,前提之一就是提高职业准入门槛,严格法官入选条件。在笔者看来,通过司法考试以及公务员考试之后的“准法官们”,还应多参加基层工作。只有在基层作为法官辅助人员工作一定年限,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之后,才可以拥有主审资格。多重门坎保证了人才的精英化,增强了全社会对法官的认可度,培养了法官自身职业尊荣感。在内外合力的保障下,深化司法改革,建立法治社会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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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桂晗、李晓东.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问题研究——以完善职业保障为重点.光华法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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