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赵海燕 张庆 孙金辉
摘 要 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表明,刑事立案监督权在运行中监督力度明显不够。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过于紧密配合、监督线索渠道缺乏和权限配置不尽合理、人员配备不足。因此,在今后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要完善立法规定;健全有关工作机制;合理配置人员结构;确保监督效果。
关键词 刑事立案 监督权 运行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7年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调研课题”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赵海燕,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张庆,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金辉,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95
刑事立案监督权的运行是法律监督权的具体表现,这一职能的有效发挥对依法立案和促进刑事立案等,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司法总格局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刑事立案监督权不仅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得以实现的具体措施。立案监督职能的发挥对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同时,在当前中央提出的严厉惩治司法腐败斗争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实际工作中,这一权力的运行还存在不少问题,其职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本文拟从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最近三年来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实践入手, 深入分析当前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权的运行现状特点、影响职能发挥的原因及改善运行的对策。
一、刑事立案监督实施情况特点分析
从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最近三年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情况来看,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共监督立案8案12人,监督撤案3件3人,呈逐年上升趋势,位居全市先进行列,监督立案的12人中,处三年以上徒刑6人,三年以下3人,还有3人判决结果还没有出来,监督立案重罪判决率为67%。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笔者发现,刑事立案监督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从数量上看,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偏少
2014年-2016年, 立案监督共8件12人, 而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同期受理移送审查批捕的案件667件, 刑事立案监督案件仅占受理移送审查批捕案件总数的1.2 %。比例较低,还有很大的监督空间。
(二)从来源上看,发案渠道少
关于发案渠道,具体工作中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借助于办案发现是重要渠道, 內部其他职能部门转交和通过新闻媒体发现等其他渠道线索来源几乎为0。部门与部门之间案件线索移交通道不畅。
(三)侦查监督部门警力配备不足
我院侦监科有3名干警,人均每年办案近80件。仅能应付案件的审查逮捕,案多人少,没有足够的精力去对立案监督工作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监督乏力。
(四)立案监督标准要求高、难度大
立案监督的标准是以能否批捕、能否起诉为准绳,难度较大。实践中,存在应当立案监督的案件流失、“重配合,轻监督”现象,过于与公安机关的相互配合,忽视了制约与监督功能的发挥。
(五)专项立案监督不力
与行政执法机关沟通不足,行政执法机关处于自身利益考虑,以罚代刑,经常是因证据问题导致无法立案、逮捕及起诉。即使移送,案件质量低,监督非常困难。在专项监督方面,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监督不够。
二、刑事立案监督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案监督理念缺乏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活动实现法律监督。”就是说检察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对侦查机关的诉讼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配合多于制约、工作中协作多于监督,这里二机关的“重配合,轻监督”现实淡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识,由此出现了“重配合,轻监督”的现实。
(二)侦查机关立案侧重点存在偏差
公安工作中,存在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立案的情况,例如合同诈骗案件,本来法院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侦查部门以诈骗立案,不该立而立案;存在对民生领域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案件和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件该立的不立;存在主动移送案件和备案意识不强,虽然已搭建信息共享平台,由于录入滞后,检察机关无法有效监督;存在对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的案件处理怠慢的情况,例如对已经下达立案通知书立案的案件,虽然立了,但是不侦查、不结案,空挂起来,甚至对有些刑事案件通过治安处罚的形式降格处理。
(三)立案监督制度不完备,监督方式的单一
我国法律对立案监督的规定粗疏,不便操作,立案监督权体系不完善。立案监督制度中,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权的“权能结构”影响立案监督职能的发挥。多数监督是口头纠正建议,向公安机关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只有在情况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才下发。监督缺乏强有力的措施,目前,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权能主要是由质询权和通知权,检察机关难以及时掌握关于监督立案方面的情况。
(四)自侦案件立案监督重视程度不够
自侦案件的立案决定权是由检察长来决定,或者由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因此,极易产生都是同一个检察院的领导决定的案件,监督中存在为难思想,顾虑重重,一般不进行监督,认为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其他执法部门的侦查活动。
(五)刑事立案监督的不够深入
主要表现在对行政执法机关立案监督挖掘的不够。近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较快,行政执法部门查办破坏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力度加大,实际工作中移送到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多,关于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的移送情况、是否移送、移送什么案件,基本上都由行政执法机关掌控,容易产生漏报现象。
(六)履行刑事立案监督权的“人员机构”配备不足
以解放区检察院为例,履行刑事立案监督权“人员机构”配备限制了其权能的有效发挥。从该院“人员机构”配备情况来看,从事这项工作的仅3人,均为兼职,从事立案监督工作的精力分散。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任务的繁重,年人均办案量达80件,基本上无暇顾及监督工作。此外,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政策法律性强,工作的难度比较大,不会监督。
三、刑事立案监督权运行的完善途径
(一)完善立法规定
保障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监督的刚性监督,必须赋予检察机关强有力的监督措施。从立法上,细化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监督权的规定,及时了解公安机关的立案信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案件受理情况;健全调查阅卷权的相关规定,确保调卷畅通;强化处罚建议权的有关规定,对侦查人员在办案中的懈怠、渎职行为,视情况不同,进行处罚,必要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案件的备案审查机制。公安部门应及时将刑事案件的登记表和决定书抄送给同级检察机关中的立案监督部门,如果是撤案或不立案案件,还应将案件主要证据材料和卷宗报送给后者,以方便检察机关对案情的掌握。
二是完善案件的跟踪催办机制。确保监督立案的案件结案。
三是完善前移监督机制。即提前介入,就是深入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了解这些部门办理案件的材料,发现该立案没立案的,及时监督立案,对这些部门出现不该立案而立案的,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前移监督程序。目前,解放区检察院已经与辖區20多家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了“两法衔接”平台,从“两法衔接”平台上随时浏览案件信息,及时发现可以立案的信息。例如,某盗窃案件,公安机关认为盗窃数额1000元,不够立案,检察机关通过信息平台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系入室抢劫,就可及时监督其立案。
(三)加强协调配合
首先,理顺外部监督配合关系。经常召开公安、司法部门的座谈会,共同探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其次,加强内部协作关系。积极拓宽监督渠道,改变过去单纯依靠办案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的办法,有效整合全院各部门发现立案监督线索资源。检察院内部业务部门之间,通过内网共享平台发现案件线索,侦监科可以借助于共享平台从控申、监所等部门的工作信息中发现挖掘立案监督的线索,自侦部门也可从侦监科的立案监督案件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全院形成一盘棋,这样更有利于立案监督权的发挥。
(四)营造监督环境
多种形式地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立案监督的内容、范围,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知明度,争取理解和支持。通过定期对公安机关办案情况检查,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案卷材料。同时,通过办案营造环境,办理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促进监督效果。
(五)人员配备专业
一要成立专门的立案监督部门,设立专门的办案组。在公安机关的派出所派驻检察官办公室,方便检察官摸查立案监督线索。
二要配备专业化人员从事立案监督工作,在立案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求素质高、业务强,办案人员要时刻保持较强敏感性,善于发现案件中隐藏的各种线索。
参考文献:
[1]陈志红.浅谈刑事立案监督的不足与完善.人民检察.2000(9).50.
[2]《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八条.2012-03-14.
[3]苏妍妍.浅议当前刑事立案监督难点、产生原因及对策.中国新闻网(江苏).2015-10- 15.
[4]高嘉蓬.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中国检察官.2013(5).
[5]刘燕娇.浅析我国的刑事立案监督.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8).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