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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惩罚机制及其实现路径

时间:2024-04-24

摘 要 本文从社区矫正的内涵、特点及其存在的意义对社区矫正进行简要的概述;对当前社区矫正惩罚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通过对社区矫正存在问题的原因的说明,对于社区矫正机制的发展路径展开深入研究。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惩罚机制 实现路径

基金项目:本文系浙江省教育厅2015年课题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Y201533355);也是浙江省委政法委、浙江省法学会2016年度重点课题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2016NA07)。

作者简介:宗会霞,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98

社区矫正这一概念是由西方传入我国的,在我国已经发展了十余年。广义的社区矫正对象主要有:被告人、审判前后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社区矫正旨在帮助犯罪人员改过自新,同时督促犯罪人员弥补给受害人员家属造成的一系列创伤,使其能够尽快融入社会,被社会所接纳。

社区矫正狭义的理解主要有两方面:第一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是刑罚的一种补充;另一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帮助服刑人员纠正自身的不法犯罪行为,使其能够重新适应和恢复正常生活。由此可见,社区矫正可以说是矫正犯罪刑罚手段的一个重要支持手段。

一、社区矫正功能的双重性

社区矫正在功能设置上具备双重性,一是区别于监禁刑罚的宽容性,即体现在行刑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社会化进行行为矫治,力争服刑人员能够尽早融入社会,矫治成功;二是作为刑罚执行的惩罚性,因为无论如何强调社区矫正的恢复性,也不能忽视一个问题:社区矫正从产生之日起即是肩负着惩罚犯罪的使命,行刑对象仍然是犯罪分子,行刑手段当然应体现出惩罚功能。

(一)社区矫正的恢复性

1.非监禁性

社区矫正与传统的刑罚处罚方式最大的不同就是它的非监禁性。指的是进行社区矫正的罪犯是在一定的社区范围内、不影响正常生活的背景下对其进行一定的犯罪矫正活动,尽管在社区矫正期间,犯罪人员的部分权利以及自由被限制、剥夺,但是这种权利的限制以及自由的丧失只是一种暂时性的行为,社区矫正与传统的服刑相比对于犯罪人员要宽容得多;此外,社区矫正人员的服刑的场所是在所谓的“社区”范围内,比如说犯罪人员的家也可以是社区范围的一种。

2.社区参与性

社区矫正顾名思义指的是在社区范围内进行的针对罪犯的行为矫正活动。这就表明了社区矫正必须要与一定的社区相联系、结合。首先社区建设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着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程度,因为罪犯在进入社区进行行为矫正过程中必然要与社区中的居民产生一定的联系,由此,社区其他居民在这一活动中的参与与否也至关重要,好的社区服务建设会使服刑人员在进行矫正过程中能够更顺利的实现矫正的目的,同时能够使其更加顺利的重返社会。

3.直接教育性

在对罪犯的社区矫正过程中,提升的不只是思想状况,相应的社区人员的思想建设以及社会责任感也会在这一过程得到提升。罪犯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伤害了受害者以及社会、因此,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当罪犯人员重新以加害者的身份参与其中去弥补、改造时会使他们尽力去修补某种受伤的社会关系,在这一过程中会重新认识到自身的社会价值并努力去实现、践行;另一方面,罪犯的犯罪行为也会给社区的居民起到一个直接的警示作用,对于社区居民而言也具有直接的教育意义。

社区矫正的恢复性是社区矫正的第一要义,也是其区别于监禁刑,彰显刑法人性化的独特使命。这种恢复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

首先,帮助犯罪人士重建走上社会的勇气。无论是对罪犯进行监禁还是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其目的都是为了使罪犯能够认识到自身的行为问题,并予以改正,能够以全新的面貌重新踏入社会。社区矫正同样如此,社区矫正矫正的也是罪犯的人格心理偏差、在一定意义能够增强罪犯的社会责任感,使其以饱满的热情以及健全的人格重新踏上社会。长期以来,监狱禁闭的刑罚方式尽管对罪犯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但因其與社会隔绝较大,罪犯在服刑期满出狱后常常会有一种与社会脱节的感觉,很难重新鼓起勇气走向社会,而社区矫正很好的弥补了这一不足,它将罪犯置身于真实的社区环境中,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罪犯在这一范围内仍可正常的进行各项活动,不会脱离社会,在改造过程中,罪犯不会出现与社会脱节的感觉,因此,其更容易树立起重新踏入社会的勇气和信心。

其次,提高罪犯的悔过重来的质量。传统的禁闭式的犯罪行为处罚方式会存在着一定的交叉感染现象,即犯罪分子在禁闭过程中,不同的犯罪人员之间会进行相互的交流,犯罪技术也会在这一过程中流窜,造成某些服刑期短、服刑轻的人员在没有认识到犯罪行为可耻的情况下,出狱后仍然作案的现象发生。而社区矫正则很好的弥补了这一不足,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犯罪人员的密集程度不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种罪犯之间的交叉影响;同时,社区矫正在参与社区服务的过程中还能够有效的提升自身的社会责任感。

最后,有效缓解监狱压力。随着人口的增加以及近些年来各种不同名目犯罪行为的高发,监狱也存在着压力较大的情况,同时,对罪犯进行关押还会存在着配置相关的配套设施,这又无疑又是一比较大的经济成本。而这种经济成本有时并不会如期产生相对应的经济效益,为此,国家每年还要划拨相应的对应款项来保证监禁行为的实施。而社区矫正的出现很明显的弥补了监禁的不足,与传统的监禁服刑方式相比社区矫正的成本要小得多,同时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环节监狱的压力。

(二)社区矫正的惩罚性

1.刑事制裁性

凡是法律裁决上的刑罚处罚方式都会存在一定的刑事制裁性,社区矫正作为刑罚的一种补充自然也不例外。在社区矫正中,对于罪犯的刑事制裁性主要体现在罪犯的人身自由以及各项权利会暂时受到一定的剥夺与限制,同时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还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且接受社区有关部门的监督;另一方面,刑事制裁性还表现在对于那些拒不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将会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由此可见,社区矫正是国家强制实施下的一种刑法补充。

2.惩罚和缓性

社区矫正惩罚的缓和性指的是相较于传统的禁闭型处罚,社区矫正的处罚性要轻得多,首先,社区矫正不会对罪犯进行禁闭,在某种范围内罪犯享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对于罪犯的处罚措施以及处罚行为也要和缓的多,对于罪犯惩罚的和缓性主要表现在罪犯的生命权以及一定范围内的人身自由不受剥夺;社区矫正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对于犯罪人员的人格矫正。

3.对象的特定性

对象的特定性指的是社区矫正是针对特定的犯罪人员进行的,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使用于社区矫正的刑罚方式。社区矫正针对的对象主要是那些犯罪行为较轻,同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大的犯罪人员,概括来说主要有这么三类人员适用于社区矫正:首先是那些犯罪行为较轻,同时其被判处的是非监禁性的罪犯;其次,是那些假释以及在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他们有的经过监狱的改造,能够在改造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因此,在假释期间对其进行社区矫正能够使其更快的融入社会;最后,就是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罪犯人员实行的社区矫正,例如一些暂时的监外执行人员。

二、社区矫正惩罚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上文对社区矫正双重性功能的探讨,可以得知,社区矫正的恢复性体现了刑法的人文关怀,能够使服刑人员尽快回归社会并减少再犯几率。但同时,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惩罚机制不容忽视。实践中人们往往过分关注矫正的有效性而忽视了惩罚的有效性,导致社区矫正惩罚机制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惩罚机制缺乏与其他惩罚性措施的衔接

當前,社区矫正存在的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其刑罚方式没有很好的与其他惩罚性的措施相连接,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于不同犯罪分子刑罚处罚的公正性。其中最明显的就是社区矫正的惩罚方式与传统的监禁的惩罚相比惩罚力度悬殊,例如,禁闭型的犯罪分子除了自由被剥夺外还会存在着一定的强制性劳动,并且通信权利也受到限制;但是社区矫正在这些方面的权利都没有受到限制,并且,其主要的义务活动也只是一些简单的定期思想汇报工作而已。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法处罚方式,其执法力度理应高于行政性处罚,但就现实情况而言,两者之间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二)社区矫正的惩罚性措施短缺

社区矫正的处罚方式在我国目前的刑罚处罚中止步于思想汇报以及一定的政治宣传活动,严重的就只是一定的义务劳动,并且对于犯罪人员的社区矫正处罚多是以一定的集体教育的方式展开的,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没有将犯罪人员的年龄、犯罪活动的动机、罪犯的态度以及罪犯的心理状态等加以区分,这就会使得社区矫正的处罚并不能在真正意义上发挥作用,因此,社区矫正的收益或者说社区矫正的后果也较低。

(三)社区矫正的惩罚性措施缺乏裁量性的规定

社区矫正过程中的裁量性义务指的是根据犯罪人员的犯罪活动对于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处罚方式,这种处罚强调因罪不同、因人而异制定不同的刑罚处罚,但就当前我国有关的法律条文而言,对于相关的必要性义务做出了相应的指示,但就裁量性义务还缺乏相应的立法明示。

(四)社区矫正的惩罚性措施缺乏统一的惩罚标尺

就当前的社区矫正而言,其惩罚方式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其中最明显的就是不同地区、或者说同一地区的不同社区之间都会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举例来说,就就执行缓刑的犯罪人员而言,其社区矫正在不同地区或者说不同社区之间就存在着很大差异,有的社区要求相关的缓刑人员每月进行一次思想汇报,而有的地区的社区机构要求相关的缓刑人员每季进行一次即可。

(五)社区矫正的惩罚性措施威慑力不足

社区矫正惩罚措施的威慑力不足指的是社区矫正活动中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指示,在社区矫正活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自主性,导致相关的矫正活动执行过程中,执行力度较轻,相应的处罚力度还是只停留在道德层面,缺乏相应的警示性的执行行为,不能真正发挥出矫正活动对于犯罪人员的威慑力;另一方面,就是针对社区矫正的惩罚性的保障措施还很不完善,尽管有些社区对其进行了一定的界定,但还是只停留在小范围内。

三、社区矫正惩罚性措施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执法观念存在一定的偏差

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相关人员在对犯罪人员执行社区矫正活动中,常常不自觉的将社区矫正的重点放在了矫正上,忽视了社区矫正作为刑罚处罚的补充这一事实。包括在对社区矫正的宣传过程中也多是强调其人性化的一面,导致社区的执法人员在对社区矫正人员执法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对于犯罪人员严肃以及惩罚性措施实施的一面。这种观念的偏差导致了社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只知道怎样用较为柔和的方式对罪犯进行矫枉过正的指导,而对一些劣根性较强的罪犯却不知怎样用较为强制的手段对其进行指导。

(二)当前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落后

1.关于社区矫正的针对性的立法不全

社区矫正这一概念是由西方传入我国的,在我国发展的历史期较短,因此,我国对于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自有社区矫正这一制度以来,我国长期社区的执法人员其实是长期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执法境地,因此,各地、同地不同社区之间在进行社区矫正中也会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2.适用于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过窄

随着社会日趋人性化,传统的监禁式的刑罚处罚方式开始逐渐过渡到非监禁式的刑罚处罚,并且社区矫正这一刑罚处罚方式在很多犯罪领域开始逐渐得到普及应用,据有关资料表明,发达国家中社区矫正的应用范围在很大程度上超过了监狱禁闭式的服刑方式,例如美国、英国等国家就是如此。但反观我国,刑罚处罚中还是以监禁式的服刑方式为主,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较窄。

3.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奖惩力度不够

社区矫正由于缺乏相应的立法指导,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奖惩力度也缺乏相应的明示,社区矫正的执法人员对于配合的犯罪人员还比较得心应手,但是对于在矫正过程中拒不配合的人员却很难做到利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一定的惩处。当前,我国对于犯罪人员的矫正奖励仍然只是停留在记功、表扬,而这些精神激励方式很难引起犯罪人员的积极性。

(三)社区矫正的工作机制混乱

在有关社区矫正的《通知》中规定,司法机关负责社区矫正的实际工作任务,尽管《通知》中如此规定,但在实际操纵中司法机关却很难有效做到对于犯罪人员的社区矫正,这是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常常需要相关的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社会心理学知识以及相应的教育学知识,但就当前的司法体制而言,其基础设施还十分薄弱,工作力量较弱,很难有足够的精力以及人员参与到社区矫正活动中去。

四、社区矫正惩罚机制的发展路径

(一)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完善

当前司法领域缺乏相关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对于社区矫正的立法还很不完善,为了能够进一步完善、规范社区矫正的行为,首先就要完善相应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为此,相关部门硬顶专门的矫正法来规范相关的社区矫正行为,对于社区矫正的概念、适应范围以及内容、执法程序等都要做出明示;此外,还要制定相应的社区矫正的刑事执行法典,加强社区矫正行为与其他刑罚之間的衔接;最后,还要制定专门的矫正法典,以此保证社区矫正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社区矫正惩罚性机制的构建

1.社区矫正执行权的统一划归

社区矫正惩罚性机制的构建首先就要将社区矫正中的执行权进行统一划归,对传统的社区矫正管理机制进行完善。针对当前我国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对于社区矫正职责不明的现象通过法律对其进行作出一定的指示性发展意见,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的成熟的发展经验,例如将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进行统一管理,并且将其统一划归给司法机关,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各个机关之间的相互推诿。

2.实行累进处理制的社区矫正管理机制

在社区矫正中实行累进处理制旨在通过将犯罪人员以一定的指标进行划分,对于不同的划分人员按照宽严有序的处理方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在这一过程中社区矫正的管理人员要注意对于那些危害社会程度较高的人员按照累进处理制的方式对其进行从严处理。

3.社区矫正过程中各项规定的完善实施

对于社区矫正过程中各项规定的完善实施主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义务进行一定的规定,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任务履行采取强制性办法,例如强制性的社区劳动等;此外,还要注意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禁止性规定的明晰,例如,要对正在进行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列出其禁止进入的场合、比如酒吧等、并且还要对社区矫正禁止接触的人员进行相关的界定,例如其同伙犯罪人员等。

(三)社区矫正中执法观念的改变

1.社区建设的加强

社区建设的加强对于社区矫正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完善的社区建设主要包括这么几个方面:首先是一定的地理社区空间;其次,是社区人口存在状况;再者,是一定的务之急促;然后要具备一定的社区文化;最后,要有完善的社区组织。这五方面共同构成了一个完善的社区矫正环境,并且缺一不可。

2.社区矫正执法观念的转变

社区矫正中刑法执行观念的转变指的是社区执法人员在对犯罪人员进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要转变传统的过分强调人性化、并且对于罪犯不加区别进行集体教育的社区矫正方法。在最大程度的保障人权的同时还要注意社区矫正的惩罚机制要能够对服刑人员起到一定的威慑力;此外,还要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鼓励社区居民积极参与进来。

参考文献:

[1]韩晓明.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和完善.烟台:烟台大学.2014.

[2]张德军、邢占军.恢复与惩罚:社区矫正功能的双重定位及实现路径.理论学刊.2013.

[3]许岭.论我国社区矫正惩罚功能缺失的原因.政法行政.2009.

[4]刘强.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惩罚机制.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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