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摘 要 职务犯罪从其犯罪的主体和手段上看,与普通犯罪有着明显的不同。正因为其犯罪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案件立案侦查的工作是由检察院负责。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所使用的强制措施的方式,在该类案件的解决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实际的司法工作中,使用一些强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惩治犯罪行为。但毕竟犯罪的群体在国家和法律面前是属于弱势的群体,如何在保证这些犯罪嫌疑人相应权利的同时也不影响司法公正,做到二者同时兼得,是我国立法部门和执法部门应着力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职务犯罪 侦查 强制措施 法律
作者简介:王元昊,西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职务犯罪侦查。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99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XX官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从事一些触犯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这样的行为违背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原则,带坏了社会风气,不利于我国政治道路的建设。近些年来,国家对职务犯罪的行为,发现一例并严惩一例,同时也加大了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另外对于有可能会发生的犯罪行为,我们要防微杜渐,避免大错误的发生。
一、职务犯罪的内涵及分类
(一)职务犯罪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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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分析职务犯罪的法律特征和本质属性,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侵犯了公务管理的职能和声誉,致使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各种犯罪的总称。
(二)职务犯罪的分类
职务犯罪是实体法中规定的罪名,其具体的法条散见在《刑法》中,包括贪污贿赂犯罪主要包括贪污贿赂罪、渎职犯罪和侵权犯罪三种。贪污贿赂案件侦查的困境是贪污贿赂犯罪主体反侦查能力强,关系网十分复杂,其职务影响力大范围广,而且预谋持续时间长,时过境迁难以取证关键是没有一般意义上的被害人;渎职案件侦查和侵权案件侦查工作的困境是“三难一大”、“三多三少”。 “三难一大”,说的是反渎职侵权案件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和干扰,更是对查办案件工作形成了较大阻力。“三多三少”,则是指立案多、撤案多、不诉多;起诉少、有罪判决少、有震动有影响案件少。“三难一大”是指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阻力大。另外依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可以分為一般职务犯罪案件和特别职务犯罪案件(如虐待被监管人员罪)依据行为人的身份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职务犯罪案件可以分为纯粹职务犯罪案件和非纯粹职务犯罪案件等等分类方法。这几种罪名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当下,我国正在如火如特的进行着反腐倡廉的工作,从日常的新闻媒体的报道可以了解到,很多“大老虎”、“小苍蝇”的落网正是侵犯了上述的罪名而锒铛入狱,在狱中他们反思自己的过错,悔恨自己当初的行为,受到良心的谴责。
(三)职务犯罪的特点
1.犯罪手段日益隐蔽,智能化科技化趋势明显。职务犯罪一般很少触及个体的自身利益,因此百姓的监督及控告的积极主动性会大大降低,加之该种犯罪多为钱、权交易,潜伏的时间较长,很难及时发现,是一种“隐形的犯罪”。 2.一些犯罪嫌疑人还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由于职务犯罪的主体大多为高层人员,其受教育程度较高多属智能型犯罪,甚至熟悉法律并掌握相关信息。3.物证书证少,难搜集。言词证据易反复。由于证据少而难取,由于侦查与反侦查的激烈对抗,由于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与正当经济活动、违法、违纪相混杂、也由于牵涉社会方方面面,因此工作量大。其次,职务犯罪所侵害的对象一般不是具体的人或物,因而根本没有可供侦查的犯罪现场。一些证人也会基于犯罪主体的社会地位而不敢作证。4.共同犯罪突出,查办的窝案串案数量明显增大,并且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5.犯罪嫌疑人潜逃现象严重。6.从职务犯罪线索来源上看,线索收集渠道有限,多以自行发现为立足点,辅之以举报、控告、移送、交办而且匿名举报多,不排除不准、不实举报。7. 犯嫌有很多弱点可为我所用,譬如:共犯间的矛盾、犯罪前后和犯罪过程中必有证据可供收集、多数职务犯罪都有知情人存在,因为职务行为罕有单独完成;犯罪是一个行为,也是一个过程、多数犯嫌有反常表现、多数犯嫌有心理弱势(负罪感、危机感等)。
二、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概念及种类
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是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内容,由于职务犯罪性质的特殊性,就决定了其案件侦查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在侦查中会使用相应的强制措施,以保证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这种强制措施是通过限制或者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实施的,过重和过轻的实行都不利于案件的审理。适度的使用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手段,是对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的考验。拘传是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进行限制,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以地点为中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在一定范围内的控制,另外在强制措施中还包括力度较重的拘留和逮捕。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虽然说在字面的理解上会有些不同,但实质上都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监督行为。取保候审是通过第三方的形式,这个第三方可以是钱也可以是担保人,强制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将犯罪嫌疑人限制在某一地方,这个地方包括他本身的经常居住的地方或者是为了办案的方便而由办案机关指定的住所。这两项强制措施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也会遇到相应的问题。虽然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空间的活动范围,但犯罪嫌疑人作为一个有独立自主意识的主体,有的时候会不受相关制度的约束,况且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的这两个强制措施的实行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由于人力、物力的不足,就有可能延误了案件的审理,没有发挥强制措施的作用,反而让犯罪嫌疑人有了可乘之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拘留和逮捕这两种强制措施在职务犯罪中的实施是非常慎重的。职务犯罪的主体一般都具有国家所赋予的权利和地位,一旦发生错误的拘留和逮捕,会给被拘留和被逮捕的人员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在他们被释放之后,侦查人员会担心他们会采取相应的报复行为,使自己处在不利的局面里。在实际的工作中,强制措施的执行者与职务犯罪的参与者,在一定程度上都会有着或多或少的制约关系。这种现实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就会造成这两种强制措施在实行上会出现畏手畏脚的现象,有的时候会错失重要的侦查时机,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三、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理论保障
职务犯罪中强制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是有着很深厚的理论基础的。包括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保证人权;实施正当的程序,保证司法公正。这些在强制措施的制定和实行中都有表现。
(一)从人权的角度出发,做到以人为本
侦查过程中使用的强制措施其实质是对犯罪嫌疑人一部分实体权利的限制,但在程序法上,他还享有一定的权利例如知情权、辩护权、申请上诉权等等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这种人权的规定和保障是一个国家、一部法律科学、文明、进步的体现。将保障人权与实行刑罚权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得到均衡,一直是大众和立法部门所关心和重视的课题。
(二)从法律程序的角度出发,做到司法公正
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制定要严格执行程序上的公正,对待所有的涉案人员要不分地位、年龄、权力大小、性别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侦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事项进行对职务犯罪的侦查。
(三)从疑罪从无的角度出发,做到依证据办案
疑罪从无理论是我国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适用的原则,任何犯罪行为的确定,都需要经历严格的司法程序,而侦查活动作为其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其强制措施的使用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为依托,不能凭空想象,不能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肆意的制定并实行强制措施。
四、健全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是保证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保障,但在实际的司法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应增加对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法律条文的司法解释,细化其中的规定,让人民检查机关在进行案件侦查中使用强制措施时做到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供参考。1.拘传时间的可以适当延长,考虑到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其反侦查能力与普通人相比还是较高的,故对因职务犯罪而被拘留的人可以适当的延长拘留的时间。对于连续拘传的时间间隔也应给予明确的规定,在确保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同时,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人权。2.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也应该适当的增加,在金额和收取方式上应给予明确的规定。对于不同的犯罪事实应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对于犯罪危害较大,可能会判处较重刑罚的罪行,不应使用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采取毁灭证据或者避免出逃现象的发生。3.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的实施,目的是为了将其限制在某一个地方,可以是经常居住的地方也可以是指定的区域,而在现实中将犯罪嫌疑人限制在其本身所熟悉的环境内,不利于对他的监控。从另一方面讲,采用此项强制措施还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所以,要依據当前社会发展的现状对监视居住进行改革,甚至是废止。4.拘留和逮捕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中属于较重的措施,实行起来要慎重,一方面要保障人权,另一方面也要惩治犯罪,不能错判也不能漏判。权衡这两个方面的工作,在实际的职务犯罪侦查中是很难做到的。在法条的规定中应适当的简化拘留、逮捕批准的流程,但也要避免这种强制措施被批准的随意性。同时也要建立、健全对被拘留、被逮捕人的相应的救济方式,可以由实行强制措施以外的部门负责。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当事人的权利。
职务犯罪是严重损害我们国家形象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排查,以预防为主。在发生职务犯罪的时候也应该做到严惩,不能有漏网之“鱼”现象的发生,在法律上应制定相应的条文,在执行上应正确的使用强制措施,以做到更好的惩治犯罪嫌人和维护国家的尊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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