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贿赂犯罪有新的特点。检察机关要针对新出现的贿赂犯罪形式,调整策略,突出重心,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贿赂案件在新形势下的特点也要求侦查人员应该具备与时俱进的工作能力和踏实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从而予以严厉打击。
关键词 贿赂犯罪 受贿原因 侦查对策
作者简介:李旭,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00
贿赂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相对高发的职务犯罪种类之一。究其原因,核心在于对权力寻租的期待,表象是巨额物质利益的诱惑。但导致的后果,是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丧失,使党和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面前出现“信任危机”。目前,此类犯罪一方面越来越隐蔽,越来越难以搜集证据,另一方面,也要求侦查人员不断钻研新的侦查策略,以期严厉打击贿赂犯罪,形成反腐“零容忍”的高压态势。
一、贿赂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发生跟随权力需求而发生变动,并且犯罪趋势逐渐严重
贿赂犯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近年来,犯罪趋势更加的明显,第一,有权力的地方,一定要有约束和监督,失去二者其一,都可能会发生受贿犯罪,因此体现受贿犯罪范围存在一定的广泛性。第二,国家权力运行存在着一些热门的职位,在热门职位,贿赂案件的发生可能相对集中一些,侦查部门应该给于一定的重视。这种趋势体现了贿赂犯罪相对集中性。第三,犯罪对权力的需求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慢慢的由经济领域转移到政治司法等领域,这体现了贿赂案件的转移性。
(二)作案手法狡猾且隐蔽,形式复杂多样
贿赂犯罪是一种私下的违法交易行为。贿赂案件的双方,对贿赂犯罪缄口不言,知道法律不会轻易的饶恕,并且轻车熟路,知道“东窗事发”的后果和危害性。因此他们不会明目张胆的做这种违法行为,案件双方的行为会十分隐蔽和诡秘的。贿赂案件大都是精心策划和秘密进行的。比如变相的工作人员实施贿赂,在一起打牌或者其他的活动,行贿人员会故意将行贿的款额输给受贿赂的一方。
(三)物证、书证少,言词证据地位突出
账面上不留痕迹是贿赂案件的显著特点,无字据,无指纹掌印可查,更是没有案件线索,案件的来源调查突破需要侦查人员细心仔细的勘察,对于相关犯罪事实的确认,言词证据的重要性凸显,很多案件的破获往往都是依靠言词证据的。因此从受贿方和行贿方获取和拿到真实可靠并且有说服力的言词证据是十分重要的,不仅是破获贿赂案件的突破,更是侦查贿赂案件的关键点。
(四)侦查难度大,共同防守
对于行贿者与受贿者,打个比方,类似于一根绳上的两只蚂蚱。利益趋同和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把他们隐蔽的联系在一块,因此,他们会建立共同的防线,侦查人员不容易发现犯罪的线索,即使发现,也不能简单的突破防守。共同防守对侦查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巨大的考验,给贿赂犯罪的查处也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与困难,并且共同的利益会使他们结成利益共同体。
二、受贿案件的侦查方法
(一)把握立案时机,重视初查工作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检举揭发,有关纪检部门的移送,公民举报或控告,同案犯揭发,犯罪人的自首,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等已经成为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的来源,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线索后应该进行全面的审查后,认为有立案可能的,应该进行初查。” 受贿案件的初审在侦查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初查主要围绕四方面的内容而展开,一是案件嫌疑人是否受贿;二是案件嫌疑人是否收受财物,以及收受财物的出处、时间、地点、以及具体的过程;三是领导干部为别人牟取利益,是否利用了职务上面的权力;四是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要搞清楚。为了能获取直接证明受贿事实的证据,特别要重视化妆调查、秘录音像、内线调查等方法。
(二)灵活选择侦查途径,找准突破口
1.从行贿人入手。贪污贿赂案件是一种双方的行为,突破一方防线即可,正所谓有因必有果,有始有终,有行贿人就肯定会有受贿人。反过来,没有受贿人也不会有行贿人。贪污贿赂案件的查处,要调查行贿人,调查行贿人行贿的物品、金钱的数额。行贿的地点、次数、具体方法、时间、过程等,也可相应的了解受贿人的具体受贿过程,从而能制定相应的具体的侦查策略。因此,破获案件从行贿人入手,是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也能侦查案件的首选策略。
2.从介绍贿赂人入手侦查。贪污贿赂案件往往存在着中间人这一个角色,中间人起着搭桥连线的作用,往往是受托于行贿人的请求,处于被动的地位,在利益的链条中,中间人一般都是收益最小的,在整个防守联盟中,中间人是最容易突破的,对犯罪过程的了解是比较深刻的,侦查人员采取相应的策略,中间人很容易被突破,对案件的破获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中间人的“进攻”,有时候会取得决定性的证据。侦查人员不可忽视。
3.以受贿人家属为突破口。受贿人的家属,在案件中也会具有侦查的价值,往往受贿人的家属会目睹案件的过程,对受贿的事情有一定的了解,以受贿人家属作为突破口,也具有前瞻性。因为与受贿人有亲情或者感情关系,获取证词的难度很大,对那些表现比较好与社会阅历少、胆子比较小的家属。侦查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同时合理利用侦查策略,还是可以获取突破获取证据的。
4.以共同受贿人作为突破口。共同受贿人在贪污受贿犯罪中,对于承担责任相同,但是有区别。共同受贿人之间,相互猜忌的心理是比较严重的,对于作案的过程了解,这就是为侦查人员破案提供了可能性。
(三)广泛收集证据,形成证据链
对于案件证据的收集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间接证据的收集,受贿案件中的证人对于破案是十分重要的,是不可或缺的,贿赂案件中的相关人员,比如秘书、司机等。二是再生证据的收集 ,采取强制措施能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产生强大的冲击,不仅能制止双方进行防守沟通,筹划对策,而且有利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震撼他们的心理,从而能露出更多的狐狸尾巴。三是证据链条的构建,贿赂案件最终能否成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能否成功。精心细致的做好讯问前工作,瞅准时机,要抓好突破口,重点突击,讯问和调查取证就行相互连通,为构建证据链条做好准备工作。
(四)运用技术侦查方法,完善侦查信息化建设
侦查人员查清楚行贿款的来源,能够有效的证明受贿案件的违法性,可以有效的制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由于受贿案件作案方式隐蔽且不留痕迹,侦查人员严格履行批准手续,情况必要时可以用技术侦查方法,由公安机关的技术部门实施。在贿赂案件中,对于某些专业性的问题,可以聘请有关的技术人员。
三、贿赂案件侦查的制度性保障
(一)不断完善反腐败立法,健全和完善反腐倡廉的法律制度
首先,立法机关要根据新的形势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同时,也要跟国际接轨。其次,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的侦查手段欠缺,缺乏必要的侦查职务犯罪侦查手段,如秘密调查、特别调查等。刑事诉讼法修改赋予了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必要时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治理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共同进步。要定期进行法律审查,以确定是否能够有效的约束国家公职人员,及时的进行立法更新和完善。
(二)与时俱进创新监察体制,健全和完善相关的监督机制
受贿案件中一些领导干部思想意識落后,这就要靠监督制度来约束,纪委和人民检察院的反贪部门在惩治受贿案件中有着重要的作用,要建立和完善配合两个部门的侦查工作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国家惩治受贿案件。完善国家之间“引渡”的条约,设立相应的资产追回和资产返还制度,加强国家之间交流,共同打击贿赂案件。
(三)加大办案力度,严惩贿赂犯罪
“调整打击重点,努力遏制犯罪的高发势头,重点打击贿赂犯罪相对集中权力热点部门。把打击的锋芒始终指向贿赂犯罪的高发区,增强威慑效应,加大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把运用谋略办案与运用科技手段办案结合起来,并建议尽快赋予检察机关直接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权力,为有力打击贿赂犯罪提供技术手段上的支持。” 侦查特殊的贿赂案件,可以从基层检察院反贪局抽调人员,组成特别行动小组,这样可以锻炼基层侦查人员,选拔人才,提高办案效率。
注释:
刘品.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要点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3.
陈卫东、张技.贪污贿赂案件侦查中的几个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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