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摘 要 本文所论述的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一直以来都受到公众的广泛重视,无论国界也无论行业。言论自由简单的说就是人们自由地发表言论表达意见的一种权利自由,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借助网络平台这个理想的场所去发表自己的言论,从而繁衍出网络言论自由。网络本身具有诸多特性,在带来了许多根本性的变革的同时其弊端与危害也逐渐显现。如何在保障网络言论自由的情况下,又不会影响公民正常行使言论自由权,是与我们普通大众息息相关的切身问题,也是本文试图通过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的讨论去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网络 言论自由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包小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62
一、网络言论自由概述
表达是人的本性,社会之进步、科技之创新、经济之演进都离不开人们相互之间的表达与交流。中国政府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人人都有发表意见自由的权利无论其采取何种方式,并对该项权利的内涵做了外延扩充,利于我们充分理解发表意见自由。 该条文虽然明文规定的是发表意见自由,但法学家们将其归纳为广义的言论自由。
(一)网络言论自由释义
自互联网被广泛应用以来,其就成为人们充分表达意见的一个重要平台。在匿名的网络环境中,不论现实生活中你的身份、学识、工作是怎样,人人皆有平等的话语权,都可以凭借自己的意愿用言论表现自己。
广大各国均将言论自由列入宪法,作为宪法自由权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言论自由,笔者比较赞成以下观点:言论自由是以语言、文字、音像、艺术等形式传递意见、观点,传播思想,表达情感的自由。 它的核心内涵就是人人都有主张意见发表观点的自由并且这种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随着时代的进步,言论自由在网络信息时代下被赋予了新的涵义和表现形式,网络成为发表言论的一种新型媒介,人们借助着数字化的字符去表达看法和观点。综合看来,笔者认为网络言论自由就是指公民在互联网科技的支持下,借助网络平台以“言论”(为广义上的言论)的形式去传递观点、传播思想、表达感情且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和侵犯的自由。 它是言论自由由传统媒体到网络平台的延伸,两者之间仅有普通到特殊,现实社会到虚拟社会之分。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特征
1.表达主体的平等性。我国对网络言论的主体几乎没有限制,只要具备上网的能力,任何主体都能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无论身份的悬殊、年龄的大小、学识的高低等,他们在网络空间中都具有平等的话语权——平等地表达意见,沟通交流。
2.互动的迅捷性。互联网作为一种数字化的信息平台,它的信息传输速度之快、言论受众之广,因此广大网友均可以在第一时间对发表的言论进行评述提出自己的观点,进行思想的交汇与碰撞。
3.身份的隐秘性。在现实社会中,人们都是以真实的身份与他人进行交流,而在虚拟网络空间中,人们可以隐匿自己的真实姓名、身份、地位等,避免自己的言论受这些因素的影响。
二、国内外网络言论自由法律保护的现状
网络言论自由既然是一种新型的言论自由,那么就与言论自由具有同等的地位,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介于网络的开放、即时、匿名等特性,言论自由的一般保护理论受到了冲击与挑战,本小节从主要介绍不同国家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模式和现状。
(一)域外国家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
世界各国在网络的普及下面临着种种的问题和挑战,网络言论自由保护理论的缺位,使各国开始逐步意识到这个虚拟的空间也需要为法律所规范。由于各国的歷史国情以及各国本身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体系不同,各国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也大相径庭。
1.美国。美国的权利保障模式基本上可以说是绝对保障模式。在言论自由的保护方面,宪法第一修正案明文规定国会不得通过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的法律,其意就是指有关限制言论自由的一般法律均不得制定通过,因为它违反了对公民人权的保障,与美国的社会价值相悖理。联邦最高法院可以对国会以及各州所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性审查,有权终止侵犯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律的效力。 这一修正案正是美国保护言论自由的宪法根据,也是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合理延伸。
1966年美国发生首次入侵银行计算机系统案件后,为了加强网络安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1977年第一部网络立法至今,已经出台了几十部针对网上的违法和侵权行为的立法,其立法的宗旨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言论自由。
追求民主自由是美国的价值取向,加之美国的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在法学理论界美国被公认为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典型国家。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是直接适用宪法去解决言论自由纠纷,将其作为法律依据,来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因此,美国在基础上就杜绝了对于言论自由的立法限制。虽然网络作为言论传播的新途径,但它被纳入到表达自由保护范畴内,因此美国的网络言论保护与传统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地位一致。
2.德国。与美国不同,德国是主张对网络进行立法管制的典型国家,并且在网络言论规制方面选择了偏向公共利益,在涉及儿童权益和旧有危害思想时表现地尤为突出。基于此,德国被言论自由等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界认为是世界上规制网络言论自由最为严苛的国家。德国对于网络言论的法律规范有两种,一种是宪法规范,另一种是普通立法规范。相比,这就和美国的绝对模式不同。德国对言论自由保护采用的是相对保障模式,是由德国的价值取向以及对传统言论自由保护的方式所决定。
从《德意志联邦基本法》第5条 关于自由发表意见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德国言论自由的保护允许其他法规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性规定,表明了对相对保障模式的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基本法》赋予了其他法律具有限制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不能理解为“一般法律”具有无限地对言论自由加以限制的功能。
在网络言论自由的司法实践中,德国采用了“宪法的直接保护和特别立法的保护、限制相结合”的方式,去解决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纠纷,其中一般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所作出限制性规定可以起到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作用。法院普遍将“人的尊严”的保护置于最高价值地位,如果表达侵犯了其他的公民权利或公共秩序,那么权力机关将会限制公民的表达权利。
(二)我国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
《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中指出“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随着网络的发展和网络群体的扩大,国家对于涉及网络的公民权利越来越重视,颁布了诸多法律保护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 我国现在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体系雏形主要以《宪法》为基础,以《国家保密法》、《刑法》、《民法通则》等众多部门法律为依托。
1.宪法保障。自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已经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我国《宪法》正式颁布后,虽几经修改,言论自由的宪法地位坚决不动摇。现行《宪法》第 35 条 明文规定我国公民具有言论的自由,这条规定也是明确言论自由宪法地位的核心条款。第41条则是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出发,规定我国公民具有批评建议 、申诉检举的权利,第47条以公民个人的活动为基准,表明公民具有文学创作、科学研究等活动的自由。 这些三个条文,从不同角度对公民所享有的言论自由进行了确认,虽然没有确立网络言论的法律地位,但在长期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我们已经将其视为对网络言论的宪法保障。
2.其他法律的规定。就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尚未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专门保护,但是有诸多法律条文已经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了不同层面的规定。比如,《民法通则》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的角度,消极地抑制了个别不适当的言论行为,从而防止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进而起到预防保护的作用;与此相关,《刑法》对利用言论自由权作为庇护伞进行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也作出了制裁性的规定,条文中的侮辱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等相关罪状就是从限制言论自由和保护言论自由两个不同角度进行规制。
我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制定了大量法律来规范网络,一类从言论自由的角度出发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调整规范,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传播暴力、淫秽等网络信息以及《著作权法》与其相应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于互联网的产生而增加的相关作品保护等;另一类是专门制定的针对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如《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这一类法律条文在网络秩序与安全之上对网络言论自由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三、我国网络言论自由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
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网络言论自由法律体系,位阶上至《宪法》下至各地方性规章,可知我国的制定法有很多,但其中未曾有一部是针对网路言论的专门立法,网络言论自由的定位至今没有准确,并且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法律限制多过法律保护,因此,我国关于网络言论的法制建设仍需完善。
(一)目前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立法目的有所偏重。从诸多网络立法上看,安全与秩序是我国目前规制互联网的法律法规的主要价值,公民网络言论表达的权利与安全及其秩序价值相比,居于次要地位。2016年11月7日通过即将开始施行的《网络安全法》则是一个说明问题的例子。
2.网络言论自由立法层级较低。我国现有实施的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原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等,其制定主体广泛,其中关于网络言论的规定往往以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甚至是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立法层级低。
3. 网络言论自由立法内容不健全。虽然我国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了大量规范互联网行为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但纵览当前的互联网规范,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以限制为主,很少涉及对网络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和其他网络行为保护的内容。
(二)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立法的展望
首先,应立足国情进行法律规制。由于每个国家都拥有其各自特有的历史和文化,在政治制度,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所以,我们应该结合我国特有的国情,借鉴外国成功经验,但不能一味照搬,去完善网络言论自由制度。
其次,提高网络言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目前我国网络言论立法条文中字词的模糊性和宽泛性使得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加之,我国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立法的主体众多,之间缺乏协调统一使得实际操作的可行性降低,因此希望能大力规范立法主体,提高其立法层级和可操作性。并且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不能单单的依靠宪法,国家和政府要积极完善与宪法相关的法律建设,明确制定与宪法相配套的相关立法,提高网络言论立法的针对性,以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
注释:
刘复之.人权大辞典.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李忠.论言论自由的保护.法学论坛.2000(2).
王美臣、张彩玲.当前中国网络言论自由问题研究.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5).
邢璐.德国网络言论自由保护与立法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研究.2006(3).
黄惟勤.互联网上的表达自由——保护与规制.法律出版社.2011.95.
德国《基本法》第五条:一、每一个人都有权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地发表和传播自己的意见, 并且有权从一般允许取得情报的来源不受阻碍地进行了解。保障出版自由和通过广播、电影的报导自由。不得进行检查。二、这些权利应限制在一般的法律规定、关于保护少年的法律规定和个人名誉权的范围内。
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167.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9/26/c_12606421_2.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刘暢.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四川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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