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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约车新政完善研究

时间:2024-04-24

摘 要 本次研究是北京网约车新政出台后,根据社会上仍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广大市民的需求,找出政策的不足之处,给予一定解决、完善的方法。我们所采用的方法有网上搜集信息,阅读相关书籍,进行问卷调查,采访司机和乘客。我们的探究结果是北京网约车新政的规定现在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完善。而且因为新政的出台,在乘客使用网约车的过程中又出现了“打车难”、“打车贵”的问题。最终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北京网约车新政应就现存问题做出调整,如:放宽条件,取消京认京牌的硬性规定,放宽司机的准入制度,政府应给予一定补贴等措施。

关键词 网约车 新政 打车难 打车贵 放宽条件

基金项目:本课题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大学生科研创新项目基金支持,课题组成员:郭雪怡(项目负责人),金双雪,冯勤熙,李洁,杜佳美。

作者简介:郭雪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64

一、网约车新政产生原因

在各个网约车平台出现之前,出租汽车在人们日常出行方式中占很大比例,然而出租汽车的供应量远远不及市场需求。在“专车”、“快车”等网约车出现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个问题,城市资源配置也得到了优化,共享经济得到了更好的实现。尽管“快车”、“专车”等为城市带来了种种方便,但与此同时,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也悄然出现。在此基础上,针对网约车的《细则》应运而生。

二、新政实施产生的焦点问题

(一)“打车难”——供给不足

新政实施后,出现愈发明显的“打车难”问题。此次新政的实施使得大量司机、车辆淘汰,各路网约车平台的运营也因此越发艰难,不得不进行经营计划的重新调整以及重心的改变,导致市场上再次出现了供给不足的尴尬情形。我们认为,网约车政策的制订最初的目标应为缓解公共交通压力,通过对其进行规范,从而达到填补现有公共交通空缺的目的。因此,该政策的制订应当在尽可能大的程度上满足消费者的出行需求。为了实现这个目的,下面我们将针对该问题并依据新政细则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1.户籍限制

在众多人口密集行业中,对网约车司机资格提出诸多限制,是否能够缓解大城市人口问题,尚无法论证。除此之外,在反对的声音中,还有两大缘由,一是户籍政策涉嫌违法;二是户籍这一变量并不会影响安全。

调查可知北京的劳动力人口中近半均为外来人口,相较于拥有本地户籍的人,无本市户籍的北京外来人口在就业方面更加困难。户籍限制的实践会导致一批无本市户籍人士的失业。

2.駕龄限制

我们认为对驾龄的要求有改进余地。如放宽对驾龄的要求,在保证司机在驾驶技术层面过关的同时,能够加快车辆资源在市场中的流通速度,缓解供给不足的问题。由于网约车司机本身需要经过两层考核,且在上岗后还有继续培训的设定,所以我们认为对驾龄的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3.犯罪记录限制

吸毒行为具有明显的反复性,但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行为不具有明显的反复性,所以如果因为早年的犯罪记录而永远不能从事网约车行业,我们认为其公平性有待商榷。况且上岗前培训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安全问题,上岗后也可以建立长期性的考核制度并实行。

4.本市号牌车辆

我们所理解的这项要求的主要目的是使网约车受到更加系统化的管理,但这无疑会减少很大一部分运营车辆,因此我们认为对这项要求可以进行适当的放宽,对登记为网约车运营性质但却不是本市号牌的车辆进行统一的管理,形成一个特殊的集合,监管可以由监管部门和公司合作完成,确保外地车辆能受到完整的监管,在增加供给的同时保障城市权益和乘客安全。

(二)“打车贵”——成本上升

随着北京网约车管理的新政细则出台,“打车贵”也成了目前网约车的一大问题。其根本原因为以下两点:

1.市场竞争不足

竞争是市场经济有效性的最根本保证。市场机制正是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迫使企业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改善管理、积极创新,从而达到提高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的结果。但竞争必须有效,否则也很难取得良好的效果。就网约车而言,从借助“互联网+”而行成的没有统一限制的处于完全竞争新事物,到受到我国网约车新政的规范,其与传统出租车的市场竞争也必然受到政府的影响。如价格竞争:是生产经营同种商品的企业,为获得超额利润而进行的竞争,主要通过降价的手段进行竞争。但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的规范,限制,准入,运营等方式不同,使得经营对向类似的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企业间形成了共同涨价的模式。

2.补贴减少

最开始,网约车之所以受欢迎,除了其在手机软件上可以随时叫车的便利外,还有一点就是价格普遍比传统出租车要低。在网约车刚刚推出时,各大网约车平台,为吸引乘客与司机的使用,投入大量的补贴给司机,所以在同时间、同路段的情况下,司机运营的一部分成本有公司补贴,从而减少了乘客的花费,于司机和乘客而言,是双赢的效果。

而现在,随着各大平台的推广,网约车已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普及了,随着新政的实施,各大网约车平台开始整改,整改的同时,各大平台减少或取消了对司机的补贴,而且要从司机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从而提高了乘客打车的费用。

例如:2017年春节期间,乘客使用网约车的费用一度比传统出租车的费用高。同样是节日期间,出租车的费用不曾上升,而网约车的费用却受“节日”、“早晚高峰”等因素影响,说明造成“打车贵”的原因之一是网约车平台的补贴机制和不尽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所造成的。

三、仍存在的安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 62 条第三项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很多出租车上都装了两个手机架,两部手机同时接单,这让乘客非常担心自己的安全。新政出台后,虽然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仍然有待提高,乘客权益的保障制度也存在着完善的空间。《细则》中对网约车平台对于乘客提出问题的回应时间做出了规定,但后续办法却没有提出进一步的解决方案。

四、网约车新政的完善措施

(一)适当放宽准入标准解决“打车难”

上文中提到应该放宽对网约车司机的户籍要求,我们认为可以将拥有本市户籍放宽为拥有本市居住证。北京的居住证机制已经发展的较为完善合理,可以实现对北京居住人口的基本管理。北京市户口并不易得,近年来才出现积分落户政策,对个人综合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使得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员远远大于拥有户籍的人员数量。如果仅由持有本地户籍的人员进行从业,并不能有效的缓解公共交通的压力。

关于对司机驾龄的要求,我们认为可以降低到两年。虽然传统巡游车普遍规定驾龄三年,但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型产业,其具有起步晚,发展迅速,但后力不足的特点。在这个基础上,政策的制定应当给予相应的支持,以鼓励其发展壮大。况且新政本身已经在网约车司机准入门槛上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所以减少的这一年驾龄的限制,不仅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效率,还能够尽可能大的保障社会效益。

因拥有犯罪记录而终生不得从事网约车驾驶的规定,有过于严格的可能性。我们认为可以将该项规定放宽至十五年之内无危险驾驶记录,二十年内无交通肇事纪录。在这项规定的改善中我们可以将时限的长短作为判断的标准。行为人如果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没有再次触犯相同的罪名,就可对其进行合理推测,即该行为不具有连续性,因此我们认为由于一次行为而进行终身的限制,该做法有失公平。

对于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车辆,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公司登记,依据现有的监管体系,可进行有效的监管。通过相关规定的车辆,其已具备投入市场运营的能力。而对于车辆的归属地,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并非必要属性。因此我们认为,可以适当地引入外地号牌车辆进入市场进行流动。对于该部分车辆更为完善的监管,可以有政府与公司合作完成。为此我们建议能为该部分网约车群体建立特殊的监管机制,以保证市场有序,且同时解决了供给不足的问题。

(二)通过适当市场竞争以及政府提供补贴解决“打车贵”

在网约车新政中,政府赋予了网约车合法的公共交通運营的身份,但新政中只规定了网约车不得恶意竞争、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或高价扰乱市场,但根据正常的市场分配,网约车的成本上升,从而造成了“打车贵”的现象。公交车、地铁、出租车作为传统的公共交通方式,政府每年会有一定的补助,如今政府既然已经确定了网约车的合法性,且从网约车发展的效果中其也起到了公共交通的作用,正视也应该参考传统的公共交通补贴额度给予一定的补助。虽然承载的人数不如公交车或地铁,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道路拥堵,空气污染等问题。所以可以给予网约车公司略少于公交车系统的补助。激发网约车公司的活力,刺激网约车司机的接单量的提高,增加供给,促进供求平衡,缓解打车贵的问题。

网约车的存在就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了市场能够形成良性的循环,政府给与网约车司机一定补助,如燃油补助。这样可以使其和传统的出租车在市场中公平的竞争,如此既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可以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

(三)借鉴美国经验解决安全问题

美国对交通网络公司实施严格的过程监管监管部门对交通网络公司实施严格的过程监管,在严格的法律规范下,Uber的做法是十分值得我们学习的。首先,Uber保障信息透明可信。我们在信息透明方面做到了在软件上显示司机的头像、车型、车牌号方便乘客提前了解司机以及车辆的基本信息,做到了透明。其次,对于行程记录方面。通过GPS等信息手段记录行车路线,起始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保障乘客与司机的安全,发生纠纷等问题后,网约车公司可以在公司内部设有专门的安全部门处理并进行反馈,第一时间了解问题,为司机和乘客提帮助和解决方案。同时,这些信息也有助于有关部门在发生纠纷后迅速准确的展开调查,提高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

五、结论

通过上述针对网约车新政及其产生的问题分析,我们认为新政的出台的确为网约车确立了合法的地位与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但是任何政策的出台不可能是完美的,需要跟进调查其实施的效果,社会的反响等因素增强其实用性。就政策实施后的新问题也要及时研究、认真对待。对此,我们通过研究分析,认为网约车新政最大问题对准入的门槛过于高,在充分权衡其影响对于公众出行与环境问题的利弊后,可以适当改善。当然,我们的调查也存在不足,如对于采访的乘客样本年龄较为年轻,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还有进一步的调查,提升空间。

参考文献:

[1]伍义林.新国情·社会热点辨析.北京日报理论部.2016.

[2]曹磊.Uber:开启“共享经济”时代.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

[3]彭岳.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以互联网专车为例.行政法学研究.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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