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刘昕霞 王淇
摘 要 随着近年来,校园性侵事件频频发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校园性侵事件不仅给学生及其家长带来沉重的打击和伤害,更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传统教师形象被毁,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遭到质疑,同时也引发家长对学校环境安全的担忧。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本文认为有必要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教师的职业道德、学校的管理、法律的惩处入手分析事件背后的原因,制定相关措施。
关键词 小学生 校园 性侵 思想政治 教育
作者简介:刘昕霞,东北农业大学副教授;王淇,东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395
近年来,校园性侵的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校园性侵对小学生身心发展造成危害,使小学生家庭承受压力,影响社会稳定。从中折射出校园管理的漏洞、法律惩戒不足、小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等问题。根据以上问题,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对避免小学生遭遇校园性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小学生遭遇校园性侵的特点
目前学界缺乏对校园性侵明确的界定,本文中的校园性侵是指发生在校园内部,“侵害者以哄骗、威胁、恐吓、诱引的方式以性刺激、性满足等等为目的,对小学生从事性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种行为有多种类型,诸如强暴、性虐待、猥亵、违法的性行为等。本文主要研究校内师源型性侵,侵害者多为教师。
小学生遭遇校园性侵的特点:
(一)受侵害者年级偏低
近年来研究发现遭遇性侵的小学生呈低龄化特征。 小学生由于没有较强的力量反抗侵害行为使得惨遭教师的黑手。“贵州省锦屏县河口乡中仰小学的姜齐光老师,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对16个小学1-2年级的女生猥亵了35次”。 “有着31年教龄的56岁陈德玉利用在村小二年级班主任兼语文、数学老师的便利,在短短15个月时间里,轮番奸淫、猥亵7名8岁至11岁的女学生”。
(二)侵害者多为教师
小学生由于害怕教师的心理,对教师的性侵行为丝毫没有反抗。小学生对危害行为判断能力较差,对教师听之,任之。教师对小学生的心理状况最为了解,教师利用学生服从教师的心理和自我保护意识能力较差实施性侵行为。“《分析报告》统计的340件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校园性侵案件达50 件占14.7%。《情况报告》统计的192起案件中,有42 起由包括校长在内的学校老师实施,占案件总数的21.9%”。
(三)侵害行为具有隐蔽性
教师通常会以辅导学生,找学生谈话为借口或以食物诱引方式将学生带到自己办公室或寝室、讲台后、学校杂物间等相对私人不易引起他人注意的地方进行性侵行为。部分学校对学生公寓管理不严格,教师潜入学生公寓对小学生发生性行为。同时,地点特殊带来了取证的困难,由于发生在隐蔽的地方,侵害行为缺乏人证。
二、小学生遭遇校园性侵的原因
小学生遭遇校园性侵令人痛心,制止侵害行为势在必行。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清楚地分析事件背后的原因,找到解决措施。
(一)小学生的自我保护教育未受到充分重视
当下,应试教育盛行,人们对它的关注程度远胜于素质教育。家长片面看重小学生成绩,过分在意小学生在校学习情况,从而忽视了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受传统思想影响的家长谈性色变,没有找到正确的方法对孩子进行家庭性教育。家长认为教师会教授小学生生理卫生的知识,解除小学生对性知识的疑惑,帮助小学生树立良好的性观念。但实际上,学校的做法与家长想法相悖。
在学校,学校领导关注教师的教学能力,强调小学生成绩优异的重要性,在课程安排上,学科课程占主导地位。有些学校欠缺小学生安全教育、性教育、法律教育、人格教育的课程设置。有些学校虽然增添了以上素质教育的课程但形同虚设,甚至被主干课程占用。某些学校在对小学生进行自我保护教育中,只注重对知识的传播,没有将其运用到实际以致于小学生仍不具有对伤害自我行为的判断能力,面对危险不能立即自救。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双向缺失形成了小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真空。
(二)侵害者道德品质低劣
本文主要研究师源型性侵,教师道德素养极低是小学生遭遇校园性侵的主要原因。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教师所掌握的知识越来越丰厚,教学实践能力显著增强,思想上与时俱进,紧跟主流文化前进方向,但教师队伍中也不乏存在思想道德素养极为低下的教职工。
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教师面临的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较大,没有采取适当的方式排解压力,反而用残酷的手段侵害小学生。有的教师患有“虐童症”等心理疾病。有些教师个人的思想放松,主观上放弃教师职业道德要求,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
(三)学校管理存在疏漏
小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无疑引起家长对校园安全的质疑,家长对校园环境的担忧映射了校园监管的漏洞。
首先,教师的选任中出现盲区。学校在选用教师过程中,片面关注教师的专业水平,对职业道德、心理状况、人格健全的考量一帶而过,这就使得教师师德考评显得微不足道。较为落后的偏远地区,由于教师资源稀缺,任用了有过犯罪前科的人员。
其次,教师队伍管理与监督呈现了荒漠化。校园行政管理人员缺乏责任意识,外加教师思想放松,放弃了职业操守,增加了校园不安全因素。例如,有些教师以谈话、送作业、辅导功课的理由将小学生骗到办公室进行性侵。有的教师在学校的杂物间、储藏室等偏僻的地方实施犯罪行为。更为严重的是,校园领导是侵害主体。
最后,学校对小学生监管不够严格,保护措施不足。小学生处在幼年期,活泼好动,对危害自身的行为辨别能力较差,自救能力有限,这就需要学校相关人员加大对其保护力度。但实际上,学校在保护小学生安全的工作方面存在瑕疵。有些案件中,教师进入学生寝室对多名女学生发生性侵行为。即使发生性侵行为,为了维护学校的名望,校方与家长内部处理,代替司法程序。学校对有过错的教师没有严厉的惩罚,更没有将其开除,以正学校声誉。学校惩处制度的空缺或惩处力度较低,就不会给有实施性侵的教师和有性侵欲望的教师带来后顾之忧。
(四)法律惩处力度不足
对性侵小学生的教师进行严惩,势必会给有做案动机的教师产生威慑力。针对小学生性侵行为,“我国《刑法》设定了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奸淫幼女罪等罪名。然而,我国的惩罚性侵犯者的刑罚力度不大,普通强奸罪的量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奸淫幼女罪的量刑是强奸罪的从重情节。猥亵妇女罪的量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罪的量刑则是前款的从重情节。猥亵儿童罪的刑罚幅度大大低于强奸罪的刑罚,这是对作案者来说是一种侥幸”。 我国《刑罚》第3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也就说明了遭遇了性侵的小学生精神受损不予保护,精神补偿更是遥遥无期。“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前需要预先审查基本犯罪事实,当证据充分时才予以立案”。 也就是说被害人必须掌握充足的证据,经过法定程序的审查核实才能对侵害人定罪量刑。但在实际中,小学生受到恐吓不敢告诉家长以致于家长在很长一段时间后发现其遭受性侵,这就使得物证的时效性减少了,并且由于案发地点的隐蔽性,导致缺乏人证,对于侵害者的惩处力度也相应减小了。在多数情况下,学校和家长选择了行政处理,对侵害者的惩戒微不足道。部分案件在司法实践中, 对相当一部分犯罪分子处刑都比较轻,使得犯罪分子以身试法,挑战法律权威。
三、防控小学生遭遇校园性侵的措施
以上从学生个人、家庭、学校、法律方面分析了原因,为我们提供解决措施奠定了基础。
(一)加强小学生自我保护教育
小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为道德品质低劣的教师留有侵害的余地。增强小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培养小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应当纳入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中。
家长最好用沟通的方式与小学生建立和谐的亲子关系。通常遭遇性侵的小学生由于羞愧或害怕家长责备,并没有将受害经历告诉父母,这就为教师多次性侵提供条件。家长不应以居高临下的姿态教育自己的孩子,应该用平和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孩子。家长预防来自各方面对小学生的伤害,首先,教会小学生识别危险信息。然后,小学生采取自救或他救措施。最后,家长通过合法方式捍卫小学生权利。作为家长应当在合适的时机,选择较为安全舒适的环境对小学生进行性教育,让小学生知道自己身体的隐私处并告诫他们这些部位禁止暴露,禁止他人观看、触摸。如果他人强行实施这样的行为,必须采取自卫的方式,如大声喊叫引起他人注意,或立即向他人求助。家长要对小学生渗透权利意识,明确告诉他们自己哪些权利是合法的,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另外,家长要告诉小学生他们的人格独立性,不要因为教师的权威而顺从他们对自己的侵害行为,立即采取脱险措施。
学校应改革课程体系,增加性教育、法治教育、安全教育的课程并选择有相关学科背景的老师从事教学活动。在性教育过程中,除了对基本生理知识传授外,更要让小学生掌握如何避免性侵的具体办法。在对小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中,教师可采用游戏、竞猜、组织学生表演小品等有趣的途径,调动小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同时,教师利用课堂气氛增强小学生对自我权利的认识,提高对危险的辨别能力、应对能力,引导学生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保护自身安全。 潜移默化的家庭教育与具体有效的学校教育相结合,才能树立起小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有利于小学生避免遭受性侵犯。
(二)重视教师的道德品质培养
教师在小学生心中具有绝对权威,教师的身教大于言传。教师更应注重个人道德品质的提升,真正做到“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承担教学重任,以高尚品德赢得家长的信任,社会的认可。
提高教师队伍思想品质,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首先,师范类高校必须将教师品德培训课程设为必修课引起师范生的重视,设置伦理学、心理学等课程辅助师德建设。教师道德品质提高是一项长期过程,师范类高校除了增加相关课程,延长教学时间外,还应密切关注师范生心理变化,发现他们出现思想及心理问题及时纠正。
其次,学校完善教师行为规范,应在教师上岗后继续进行道德培训。学校时刻警示教师育人的职责,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内化为自身行为准则,提升道德实践能力。学校通过建立奖赏制度,对教学能力强,思想道德境界高的教师给予物质与精神奖励,营造学校崇尚道德的氛围,促使教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三)完善校园监管制度
校园为小学生提供舒适的学习环境,是小学生安全的保障,制定完整校园规章制度刻不容缓。
首先,增加学校行政人员的数量,提高行政人员的管理能力,增强行政人员的警惕性。学校创造安全的校园氛围,不仅需要学校领导的支持和教师的引领,更需要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的维护。行政人员的敬业精神和管理水平尤为重要,行政管理人员制定符合校园实际情况的管理规则,在大家普遍认同下开始执行。同时,行政管理人员必须保持警觉性,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要有预见性,发现危险信号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学校也要加强对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他们学习先进的管理知识,更新以往旧的理念。学校之间应加强联系,相关人员通过交流,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营造校园安全氛围。
其次,改革教师任免、监督、管理制度。在选任教师时,学校将教师的教学能力、个人道德修养、心理健康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学校认真地考察教师思想道德素质,不仅限于他人的道德评价,更应来自于对教师道德行为的持久观察。教师的体检报告中必须明确体现出教师心理是否健康。学校管理制度中禁止教师单独进入学生寝室,禁止以各种名义与学生单独相处,如有特殊情况向领导请示。此外,学校应制定有效的监督机制,学校领导要加强对教师的监督,家长可以监督教师,教师之间也要互相监督,及时纠正违反教师行为规范的行为。学校发现教师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必须进入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最后,学校应制定小学生在校行为规范,需指明哪些地方可能对自身安全造成威胁。在隐蔽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增加保安人员。
(四)加大法律惩处力度
法律是保护小学生合法权利的最后防线,法律以公正的审判,严厉的惩罚捍卫小学生的合法权利。法律必须加大对侵害人的惩处力度,起到威慑作用,避免相关事件的發生,对于犯猥亵儿童罪的教师不应从轻处罚。法律还应确保受侵害人的精神赔偿得到实现。国家完善相关的法律,学校承担起民事赔偿的责任。在司法过程中,校方与受侵害者要严格遵守司法程序,不能采取行政处理的形式解决问题。
此外,国家应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中对教师性侵行为的定义,以及惩处措施。校方或家长发现类似案件时,必须及时检举,使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相关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以保护小学生权益为出发点,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保护小学生隐私避免其受到二次伤害,在处罚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严厉执行量刑,明确相关精神赔偿。
注释:
易利民.校园性侵现象及干预策略探析.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2013(20).16.
林雪卿. 教师对学生实施性侵害的特点、危害、原因及对策.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05(3).46.
苗青青.校园女童性侵害问题研究.科教导刊(中旬刊).2013(9).
涂欣筠.我国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现状及其对策.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5(1).55.
乌日尼勒.论儿童性侵害问题.内蒙古电大学刊.2015(1).13,14.
白雪婷.关于校园性侵案件的法律思考.法制与社会.2014(18).256.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