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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人作品侵权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4-04-24

摘 要 在我国,有关同人作品合法性的问题还存在众多争议,例如:什么样的作品才可以界定为同人作品,主张同人作品的侵权是否具有请求权基础,等等。本文详细阐述了同人作品的来源和概念,并逐条分析了同人作品可能与著作权产生的法律冲突,从著作权法立法原意和他国的法律现状两方面论证了同人作品的合法性,从而得出结论,中国在对待同人作品问题上应当切实结合本国国情,运用立法手段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规范同人作品的发展,推动社会创新。

关键词 同人作品 侵权 违法 合法性 立法原意

基金项目:本论文发表由2017年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李东霓,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400

一、同人作品概述

(一)同人的词义

夏周时期的《易经》中,最早出现了“同人”一词,即同人卦。同人卦的主要精神在于要求人们破除小我的私见,重视大同,本着大公无私的精神,以仁义为基础,在异中求同。同人即会同他人。

在现代汉语字典中,同人旧时又称“同仁”,指同行业的人或在同一单位工作的人,也指称志同道合的人。新文化运动时期,鲁迅、林语堂等人创办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语丝》周刊,他们是编辑的同时也是撰稿人,自编自写,便曾用“同人刊物”一词代指该杂志。

现如今,同人文化的兴起,则主要源于日本的动漫文化。同人在日语中表示为どうじん”(doujin),原意是指志同道合的人,同人作品就是用来与志同道合的人分享的作品。

(二)同人作品的种类

广义上的同人作品包括原创同人和二次同人(二次创作同人)。

原创同人是指具有完全独创性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作品,这些作品在同道中人间分享的一个重要途径便是出版同人志。许多同人作品都会由同人们制成同人志,自费出版并在同人展会等特殊渠道进行交流。

二次同人是指以其他现有的商业作品,或者其他原创作品为基础,把原来的人物放在新的环境里展开创作,以此表达新的思想,揭示新的道理,即“同他人之名以为文”。

然而,由于其他国家(包括中国)在接触日本同人文化时,涉及的大都是二次创作同人,所以发生了将同人和二次创作的含义相等同的情况,且已经发展成为了为主流观点,即将同人定义为对其他作品的二次創作。

原创同人和其他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并无区别,具有无瑕疵的独创性,其作者享有完全的著作权,不涉及侵权问题。因此,笔者在此讨论的涉及侵权问题的同人作品指的是二次同人,即对他人作品的二次创作。

二、同人作品可能涉及的侵权问题

(一) 判断同人作品是否侵犯原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

首先,要区分原作品是否在著作权法的保护期内。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作者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但对作者人身权利的保护不受时间限制。因此,如果同人作品涉及到原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不管在何时,都很有可能产生侵权问题。但涉及原作者的财产权利时,一旦超出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则不会产生侵权问题。

其次,要区分同人作品的类别。如果同人作品只借用了原作品的人物形象,原有的情节和结构已经接近消失,那么此类作品则享有独创性,不涉及侵权问题;但如果同人作品是在原作整体结构的基础上进行改写,则要从同人作品的内容、对原作的改写程度等方面判断同人作品的性质,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以灰姑娘的童话故事为基础进行二次创作,如果描写的是灰姑娘与王子之后的幸福生活,则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对灰姑娘与王子相爱的情节进行改编,则要视情况而定。

(二)同人作品可能侵犯原作者的以下权利

1.署名权

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即在作品中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同人作品或多或少地以原作品为依托,应当在开头注明引用的原作品和作者,尊重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构成署名权侵权。

2.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从法律层面赋予了作者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是著作权人的一项人身权利,重在保护作者观点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连贯性。根据通常的理解,歪曲是指对事物作不正确的反映或故意改变事物的本来面目;篡改是指用作伪的手段对原有作品进行改动或曲解。二者均带有贬义色彩。保护作品完整权旨在防止公众对作者的思想和观点构成误解。若同人作品存在故意丑化原著的英雄形象,恶搞原著人物,用取笑甚至侮辱性的腔调演唱经典严肃歌曲等情形时,则明显侵犯了原作者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

3.改编权

改编权,指的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从一般的语言习惯上来看,改编权似乎可以作为判定同人作品侵权的正当法律依据。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法律文本中的“改编”不同于字面意义上的“改编”,指的是对于原作品表现形式作出的改变,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将漫画改编为电影等。

在进行法律文本的文义解释时,如果是法律专业术语,要遵从法律术语特有的含义。新出台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进一步明确了改编权的内涵,“即将作品改变成其他体裁和种类的新作品,或者将文字、音乐、戏剧等作品制作成视听作品”,由此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本意在于强调作品表现形式的不同。

而同人作品往往重在内容不同,不涉及作品体裁和种类的改变。例如,原作品的体裁为小说,其同人作品的体裁往往也是小说;原作品为漫画,以此为基础的二次创作也表现为漫画形式。因此,如果不考虑同人作品的表现形式,一律以改编权作为同人作品的请求权基础,并不恰当。

4.获得报酬的权利

同人作品的作者多为原著作者的粉丝,创作初衷在于欣赏和学习,以自娱自乐。但这并不排除同人作者会将其作品出版发行,获得经济利益。笔者认为,同人作品的盈利现象与原作者遭受财产损害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一方面,同人作品客观上会提高原作品的知名度,推动原作在市场上的暢销。同人作品的受众与原作的受众往往为同一群体。对于阅读过原作的读者而言,他们对同人作品的兴趣源自原作,自然不会因为同人作品的出现而损害原作的利益。对于没有接触过原作的读者来说,如果他们被同人作品中的角色所吸引,则会去进一步了解该作品所依托的原始文本。另一方面,同人创作也会进一步增强原作品的粉丝黏度,避免原作在其创作完成后过于沉寂而遇冷。《神探夏洛克》、《名侦探柯南》、《七龙珠 》等知名小说和动漫等正是凭借着影迷和书迷的长期支持才能经久不衰。

因此,当著作权人对于同人创作采取开放包容的态度时,他们往往会在经济上受益颇多,而不存在财产权利被侵害的现象。

三、同人作品的合法性问题

(一)从著作权的立法目的看待同人作品的侵权问题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了保护作者因创作独创性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现代著作权制度应运而生。法律想要促进社会进步,就必须保护人类的智力成果,从而鼓励更多人进行智力创造。但是有一点,我们需要明白,著作权并未为了保护而保护,是为了创新而保护。设立著作权的目的在于降低全社会的创新成本,实现对作者的保护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平衡且相互促进。

在面对同人作品的态度上,我们不仅需要考虑原作者的利益,也要兼顾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同人小说中的人物、情节等大多以原作为依托,从而导致写作难度大大降低。很多同人作品的作者都是原著的粉丝,出于喜爱对原著展开了二次创作,由此积累了经验,走上了原创的道路。这基本可以归为“合理使用”范畴,即“为个人学习、欣赏的目的而使用”。对先人成果的模仿和借鉴,是人类走向创新的必经之路。脑力创新难以避免地要借鉴前人的成果,“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从事文化创作,才能看得更高,走得更远。

(二)从其他国家对于同人作品的态度寻找借鉴经验

1.日本

日本虽然十分注重版权保护,但是作为同人文化的起源地,日本对于同人作品的态度可谓十分宽容。也基于此,日本一直以来总被冠以“同人天堂”的称号,在日本有些版权所有者默许甚至鼓励同人作品的生产。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日本同人圈已经成为ACG(动画、漫画和游戏)产业的强力后备军。

2.欧美

无论是从官方角度还是个人角度,欧美两地对于同人作品的态度,都相较于日本更为严格。原著作权人虽然对同人作品保持中立,但往往禁止同人作者以此盈利,并且要求同人作者必须遵守原作者设立的创作准则,否则将会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欧美的同人作品往往会在开头明确表示,他们不会从这些作品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与其他国家不同,中国的同人文化发展历史较短,同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起步相对较晚,当下法律对于同人作品的规定还处于真空地带。在对待同人作品的问题上,一方面,我们应当虚心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认识到我国国情:版权保护尚不完善但文化创新的需求十分迫切。在此基础上统筹考虑,对传统的著作权法加以修改完善,在保护原作者著作权的同时,推动文化创新。

四、结论

同人作品由于其产生的特殊性,必须从原作的保护期限、对原作的改写程度等角度全面考虑,不能一律认定侵权,也不能够过分宽容,损害原作者利益。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同人创作折射出广大受众不再限于仅作为信息的接受者存在,而是实现了在大众传播环境中对于文化创造主动权的进一步掌握,更进一步体现了普通大众对于文化权利的追求。在我国国情下,鼓励社会公众广泛进行各种创作活动,包括同人性质的作品创作,这并不违背立法原意。同时,由于同人作品传播范围广、受众基数大,对其令行禁止也并不可行。因此,需要赋予同人作品合法性,同时通过立法手段加以引导,平衡各方利益,趋利避害,推动权社会万众创新。

注释:

资料见百度百科。

参考文献:

[1]林莺.同人作品合法性问题探究.中国版权.2015(5).

[2]陈力维.论作品修改权.现代法学.2010(3).

[3]徐聘婷.金庸状告江南:同人小说需要王法吗?.腾讯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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