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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的立法思想

时间:2024-04-24

孟 爽

摘要中华法系是法制史上的概念,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一起总称世界五大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国法系已经解体。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中华法系的立法思想是中国古代立法者及法律思想家对立法实践进行总结升华的结晶,同时又反过来指导影响中国自秦到清的立法实践。本文仅从中华法系的立法思想展开论述。

关键词中华法系 法制史 五大法系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370-01

秦汉之际,是中华法系立法思想乃至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生重大转折的时期,即由秦朝“以刑去刑”的严刑峻法到汉初的无为而治,再到汉武帝时以儒家思想为主,兼采法、道、阴阳各家主张。中华法系有着丰富的立法思想,本文选取其中最具代表性、影响最大的立法思想作简要介绍。

一、“王者法天”的神权法思想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认为皇帝的地位至高无上,皇帝的权利在人间不受任何束缚。皇帝这种凌驾于一切之上的地位和权威是上天赐予的,上天在人间的代理是“天子”,即皇帝。在神权的解释下,皇权被神秘化,皇帝称为人与天的中介,可代天行赏,代天行罚。这样就把皇帝的一切行为合法化。中国早在夏朝就萌生了君权神授的思想,发展到商代,统治者就已经自觉利用“天命”、“天罚”的思想为自己的统治服务了。到了西周更是总结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之后诸多思想家都对这个问题做过论述,其中董仲舒的“天人感应的王道论”阐述的最为详细。他认为天子是天地间德高者,因此授予他天子的权力。他还从古文字的角度论证天子为最高德者的论断,“古之造文者,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三画者,天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参通,非王道孰能当是?”董仲舒把现实世界的内容包裹在其天人感应的神学的“外衣”之中,借助神在人们观念中的力量,熔铸成为具有强大功能的意识形态,为中华法系的立法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论证。

“王者法天”的另一重要立法思想便是“法自君出”。董仲舒认为立法权应该属于君主。这是他的君权神授论的必然逻辑,皇帝既然为上天在人间的代理人,故“口含天宪”,言出即法。因此,法制不仅维护了皇帝的权威,也维护了上天的意志。

二、“德主刑辅”的德、刑关系说

“德主刑辅”是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其来源于西周“明德慎刑”与先秦儒家“为政以德”的主张。其主要内容是主张在治国中以教化为主要手段,以法律制裁为辅助手段,以此维护伦理道德。

(一)大德而小刑

董仲舒根据天地阴阳理论论证治理国家必须用德和刑两个方面的策略和手段,两者不可缺一,“王者欲有所为,宜求其端于天。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阴为德,阳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又说“天地之数,不能独以寒暑成岁,必有春夏秋冬;圣人之道,不能独以威势成政,必有教化。”在德和刑的关系上,董仲舒从“天道”与“人性”上论证了为政“大德小刑”、“先德后刑”、“德多刑少”,此即为“德主刑辅”的内容。

(二)教惩有序、相互协调

关于教惩有序,朱熹对敕令格式的内容及排列次序解释道:格是某种规矩,是必须这样做;式是某种模式,是应该这样做;令是禁令,是不得这样做;敕则是对已然之事的处治。依此朱熹认为,按照教之不改而后诛之的原则,格令式应在前,敕则应在后。

(三)教化

从“德主刑辅”的德、刑关系说不难看出,教化是立法所追求价值的一个重要方面。董仲舒认为刑是“反德”而又“顺于德”的,其归属在于“德”:“阳为德,阴为刑,刑反德而顺于德。”朱熹说:“盖三纲五常、天理民彝之大节而治道之本跟也,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在他看来,法制禁令是统治的工具,刑罚是辅助统治的方法;德和礼是进行统治的根据,而礼又以德为基础。法制禁令和刑罚都是为德礼服务的,都是辅弼德礼的。可见,德、礼、政、刑在本质上都是一致的,都是天理的表现,它们统一于封建伦理道德。

三、礼律融合,法有等差的立法主张

“礼者为异”,礼的实质内容就是等级制度。在夏商西周社会中礼表现为宗法等级制,自战国变法后,礼表现为官僚等级制。正统法律思想用阴阳变化来解释等级制,使等级制合法化,神秘化。在立法上,正统法律思想将礼所体现的等级精神贯彻于法律之中,如确立皇权的至高无上,保护官僚的特权,承认同罪不同罚的合理,于是形成了礼律融合,法有等差的思想体系。汉代等级制度十分森严,在上朝时,贵族官僚按品级站班,高品在前,卑品在后,对皇帝行三叩九拜之礼。村野之中,长者位于卑幼之上。举行家宴时,须长者主持。家族中,亲者位于疏者之上。嫡亲与庶出尊卑有序。

四、重农抑商的立法思维定式

所谓“重农抑商”,即中国历史上主张重视农业而限制或轻视工商业的经济思想核政策。重农抑商政策萌发于战国前期的李悝改革,明确提出和推行与战国中期的商鞅变法,理论化系统化于荀子和韩非子,在实践上则被汉武帝推向顶峰。到西汉,重农抑商的立法思维定势基本形成,重农抑商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奉行的立法指导方针。

五、结语

中华法系的立法思想可以说是应运而生,这些思想的确立对社会的稳定、法制的发展无疑都起到了促进作用。尤其是德与刑、礼与法相辅相成,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优良传统。但由于这些思想占据主导地位达两千年左右,愈到后期,愈显得陈腐。这些立法思想虽然在当时是进步的,但随着历史发展会走到反面,若固守不变,时间越长,副作用也就越大,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王者法天”的神权法思想将皇权置于法律之上,无法有效地遏制君主以喜怒而滥施赏罚;“德主刑辅”更是容易造成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因此这些思想到了明末清初时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僵化的思想体系与日益发展的经济冲突愈演愈烈。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启蒙思想,很难归类到中华法系的思想中去,随着新思潮的兴起,中华法系的立法思想逐步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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