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韩 超
摘要征地补偿标准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原则基础之上,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征地补偿标准应遵循的原则,对科学合理补偿标准的构建意义重大。本文指出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要遵循如公平补偿、市场定价、合理分配受益的原则。
关键词公平补偿 市场定价 合理分配
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277-01
受益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本国的宪法中都对对土地征收补偿原则都做了具体的原则性规定,这些补偿原则的规定为具体补偿标准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础,切实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中虽征地有补偿条款,但未明确补偿具体原则,这就使得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缺乏统一性,比较混乱,最终不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笔者以为,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要遵循如下原则:公平补偿、市场定价、合理分配受益。
我们所讲的公平补偿原则是要解决我国被征地农民补偿标准存在的各种具体问题,但首先要解决的是在我国宪法中明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目前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大多都采用的是公平补偿原则,这种补偿原则又称为公正补偿原则、相当补偿原则等,这种补偿原则是以土地在公开交易的市场上的市价为基准进行补偿,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目前主要是按土地的原有用途为基础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这种补偿显然既不不是完全补偿,更不是公平补偿,因为这种补偿原则并没有考虑土地的市场价格,更没有考虑土地后续发展的价格,对被征地农民来说显然是不合理的。从实际情况来看,在我国,大多数被征收集体土地是卖给开发商用于商品房开发,在此情形下,对被征地人按照土地原有用途进行补偿显然是很不合理的。
因此,笔者认为应在借鉴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立法经验基础之上,并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在今后宪法的修改中应明确公平补偿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从而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提供宪法依据。
公平补偿原则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同时又具有灵活性、适应性的特点,能够切实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得到符合市场经济标准的土地市场价值价格补偿。目前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主要是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以及其他附着物费等组成,这些基本上属于被征地农民生存成本中的土地成本、居住成本、人力资源成本以及社会保障成本中的一部分,远远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上述全部生存成本损失的需要。
所以可见,目前的补偿标准偏低,不能完全补偿被征地农民的损失,没有达到以市场交易价格为依据的补偿要求。按公开交易的市场价格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是一种合理的补偿,是以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的补偿,这种制度也是目前国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的补偿制度,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没有遵循公平市场价格的要求,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从而导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
因此,严格遵循公平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是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的方向。在以市场价格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情况下,不能单单以土地的年产值为依据来计算土地的经济价值损失,而是应综合考虑由于征地行为而造成的环境价值损失、剩余土地以及相邻土地价值损失、农地的社会保障价值损失等来确定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市场价格。
尊重土地市场的客观规律,让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在市场中体现其价值,无论公益项目还是非公益项目,都应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土地征收补偿的费用,具体的做法可采用建立土地市场价格评估机制,即建立一整套完备全面的土地价格评估方案,在确定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时,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土地估价机构或个人如土地估价师等,运用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进行评估,从而确定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合理分配收益原则根据上文的论述可见,广大被征地农民仅仅能拿到土地出让金的很小一部分,并且即使是这么小部分也经常很难真正落实到被征地农民手中,而是被各级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层层克扣,这就使得本来已经偏低的征地补偿标准,真正落实到被征地农民手中更是所剩无几。这种现象的存在极大地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也是导致被征地农民上访事件多次发生的导火线,所以要真正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落实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解决这一问题是必须的。
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论,级差地租I应该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II应当由土地所有者和被征地者共同所有。因为土地征收后会产生增值,所以在对增值部分的分配上应充分考虑被征地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征地补偿费应属于农户的承包经营收益权所衍生的合法合理收益,应归农户所有,而不应该归属于其他任何其他人。
所以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必须由征地机构直接划拨到村,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真正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本人,要严格纠正补偿费由乡镇代领现象,取消中间环节,防止截留或转移使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吴行政.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律法规网.2005年12月10日.
[2]王志华.完善我国土地征用补偿机制探讨.广西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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