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陈 洁
摘要犯罪现场物质痕迹中隐含着相应的心理痕迹,它是犯罪行为人心理活动和外部行为综合作用的结果,是事物发展联系内在逻辑的充分体现,也是现实的一种客观存在。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动态分析虽然不能直接起到证据作用,但通过它可以帮助我们刻画犯罪分子的个人特点,确定案件性质,判明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对犯罪心理痕迹的动态分析应立足于客观的反应现场物质痕迹原则,使心理痕迹动态分析的结果与客观物质痕迹起到相互印证、相互补充的作用。
关键词心理痕迹 客观性 犯罪行为
中图分类号:D91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319-02
犯罪行为的产生,作为一种总体的社会现象,有其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的必然;就个体而言,既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必然性是偶然性的支配力量,偶然性背后总是隐藏着必然性。个体犯罪行为的发生,既有外部诱因的驱使,又有其生理、心理原因作为其根据。由于人的行为归根到底是受其心理、意识支配的,所以在诸多原因中,外部原因、生理原因只是产生犯罪行为的条件,而内部心理原因,才是个体产生犯罪行为的依据。犯罪行为在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其一系列的心理活动必然会在犯罪的全过程中通过一定的载体反映出来而形成心理痕迹。对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的越深入,就越能充分了解和掌握个体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和规律。所谓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是在对发案现场及其物质痕迹进行勘查了解和对案情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运用心理分析技术与方法对案犯犯罪心理及行为活动进行动态分析,从而科学地对案犯的犯罪心理及其行为活动进行还原重建的方法。
然而,传统的侦破理论和思想,只注重物质痕迹的提取和利用,往往忽视心理痕迹以及犯罪人心理活动及其个性特征的研究分析和利用。虽然人们也在自觉或不自觉地依据人心理活动的规律,进行着案情分析和案犯刻画。但是,由于侦查人员在对犯罪现场的认识过程中错误的主观感知、记忆和思维,必然造成案件分析的失误,使案件的侦破工作陷入僵局。在哲学上,“客观性”与“主观性”相对,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特性,历来被视为属于以客体为尺度的科学性或真理性认识论问题。[3]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的科学性主要由科学的方法予以表现。方法的科学性显现在其资料采集、案情分析、及作案情景再现等方面。只有每一步均具客观性、验证性和系统性,这种方法才具科学特征。所以,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过程是对犯罪嫌疑人主观心理的客观反映过程,要做到的客观分析信息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一、对事不对人原则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会在接触案件后根据经验对案情做出比较单一的推断。在分析嫌疑人范围时侦查人员在初步侦查获取部分情况之后,往往习惯性地急于从“重点人群”中搜寻,捕捉这些人员的“可疑”情况来印证案件,但往往是嫌疑人越分析越像,但却离事实越远。如在主观侦查思维中,侦查人员习惯因为嫌疑人没有作案时间对嫌疑人进行排除;简单地用空间的相容性和相近性片面的怀疑某人;简单地用动机存在与否片面怀疑或否定某人。而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是要在解决“发生了什么”以及“它是怎么发生的”等涉及犯罪行为过程等问题的基础上,分析隐藏在行为过程及其特征背后的犯罪动机和犯罪人的人格特征问题,即“犯罪为什么发生”和“是什么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犯罪心理分析专家布伦特·特威(BrentTurvey)就提出:“只有在对诸如犯罪现场照片、验尸报告、尸体照片和犯罪人与被害人冲突关系的法庭科学证据的研究下,才能够准确的重建犯罪人在犯罪现场的行为痕迹,并根据这些特定的、个性化的行为痕迹,对犯罪人的个性特征、自然特征、情绪情感特征及动机特征进行推断。”因此,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时必须遵循“对事不对人原则”紧紧围绕案件情况本身进行分析,推断犯罪人可能的心理特征及行为过程,最终达到对犯罪人的认定。不能一开始就指向某个嫌疑人,或轻易排除可能涉案的人。
二、时序性原则
犯罪的发生必然存在时间顺序,因此作案时间和顺序也是客观认识犯罪行为绝对不可缺少的要素,犯罪行为发生于犯罪时间中,各时间点又反映出犯罪行为存在的顺序,因而,客观分析犯罪心理痕迹必须考察犯罪的时序性。可以说无论什么性质的案件现场,只要是犯罪时序能够对犯罪行为人及其行为定位、定格的,这个犯罪时序就成为案件心理痕迹动态分析的必须要素。如一个特定时间内只有某人才能在现场出现,只有在特定的时间内才会有某一罪行的发生。因此,侦查人员必须在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时,特别注重对犯罪时序性的研究。例如,在一起太原市工商局行政科长郑某一家三口被杀案件中。现场位于该楼最高层,现场门窗完好,未遭破坏。郑某死于一进房门的过厅偏东墙下,衣着完整,双手抵抗伤明显,手表损坏,指针停于11时位置。其丈夫李某死于南客厅的门柜前,只着短裤,有搏斗迹象。其女儿死于北卧室的床上,着裤衩、背心,似睡后被人杀害。室内翻动凌乱,地面、家具、门上有擦拭血迹。从现场的物质痕迹我们可以进行时序性分析:如果作案时间是夜里23时,为什么郑某是“衣着完整”而其丈夫和女儿却是睡觉的装束?郑某死在门口,而李某父女分别死于客厅、卧室。可见案犯为熟人作案(夜间叫门),应为李某开门引入案犯。从“室内翻动凌乱,地面、家具、门上有擦拭血迹”推断,案犯是先杀人后翻动。郑某衣着完整,双手抵抗伤明显(正面冲突),可以推断郑是从外面回来后被杀。
三、重发散、忌聚合思维原则
发散性思维的实质就是求全思维作用的结果,即不排除任何一种可能性的存在,从而达到对案件或现场事实真相的揭示。在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动态分析中提出重发散、忌聚合思维原则的目的,在于避免由于思维或认识的狭隘、短路或闭塞等而漏掉任何一种可能性。通过“穷尽”,以实现分析的多样性,再通过“排除”,寻求最佳的可能性。尤其是在侦查初期,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勘查后不妨对多种可能性无遗漏地予以考虑,再逐步排除不可能或可能性比较小的情况,寻求案件事实的惟一性。
四、入流不陷入原则
所谓入流而不陷入原则,即在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时不陷入自认为绝对正确或准确的分析中,而是以是否具备一定的可能性(包括现实可能性和逻辑可能性)、能否解释现场物质痕迹为准则。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侦查主体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不可能一步到位提出惟一正确、惟一准确的假设方案,所以,侦查人员在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时应遵循“入流不陷入原则”,以解除信息缺乏、线索较少对思维的束缚。要注意把犯罪心理痕迹同有形的物质痕迹有机地结合起来,使物质痕迹检验和心理痕迹的发现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反映,通过一系列的检验与验证寻求合理的结果。
五、重逆向、辩证逻辑原则
犯罪心理痕迹的动态分析,不同于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由“因”到“果”的顺向分析,而是一种由“果”到“因”的逆向逻辑分析。即以已经观察到的事物、现象作为终结状态,依据事物(案件或现场)发生、发展的特殊规律,从形成的结果出发,追溯事物或现象发生的过程、原因或行为人等,并使该现象或事物获得合理解释的分析。逆向分析在侦查实践过程中一般有两个阶段:一是对犯罪行为发生过程的逆向分析,属于逆向分析的初级阶段;二是对犯罪心理痕迹形成过程的逆向分析,属于逆向分析的高级阶段。对犯罪行为发生过程的逆向分析,目的在于通过逆向分析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作案特点、犯罪证据的存在形式等进行分析,为再现动态犯罪现场和侦查服务。对犯罪心理形成过程的逆向分析,目的在于通过对犯罪心理形成过程的逆向分析,对犯罪行为人的作案动机、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包括主观恶性程度、报复社会心理、反侦查意识等)、犯罪行为的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和犯罪现场再现的起点。逆向分析与其他分析方法不同的是它的逆向性,即由已有的结果寻找可能的原因。鉴于导致犯罪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在运用逆向分析方法时还应注意辩证逻辑原则。辩证逻辑原则要求人们把握事物全部基本要素,指出其中主导的东西以及如何将可能转化为现实的条件,并把抽象和具体、分析和综合、归纳和演绎、逻辑的和历史的方法结合起来,指导对事物的研究。因此,在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时应尽可能的运用逆向、辩证逻辑原则对案件本身或现场进行分析,以保证犯罪现场再现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范刚.刑事侦查心理学.甘肃:甘肃人民出版社.2007.
[3]陈先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赵民,张海腾.现场中的犯罪心理痕迹.中国刑事警察.2007(5).
[5]胡子龙,杨经德.浅谈犯罪心理痕迹的研究方法.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8(3).
[6]王大中.犯罪现场新概念及再现.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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