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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主刑辅”思想的历史文化分析

时间:2024-04-24

王倩倩

摘要“德主刑辅”思想作为我国封建社会法律思想的主流,有着重要的影响。该思想的形成和完善与儒家思想在中国封建思想中的正统地位是分不来的,最终成为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德主刑辅”思想强调以道德教化为主,以刑事惩罚为辅,使德与刑互相协调,互相补充。

关键词德主刑辅德治刑罚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19-01

法律的完善不是以道德的衰败为代价的,人们的道德观念一旦颓废,再完备的法律制度也不足以使社会稳定。“德主刑辅”思想就是统治阶级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而实行的一种慎刑原则。“德主刑辅”思想从正式提出以来,一直影响着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它是整个封建社会极为重要的法制思想,核心内容甚至波及到当今人们的法律观念。

“德主刑辅”思想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核心,要求统治者治理国家必须以礼义教化为主,以刑事惩罚为辅。它强调以道德教化作用为主,以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治”、“德治”,轻视法律的强制力和威慑力。“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①也就是说,使用政令和刑罚的强制手段来治民,只能使人们暂时免于犯罪,却不能使人们感到犯罪可耻;只有以礼德为治,才能使人们有羞耻之心。主张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先德而后刑,明德慎罚,用仁德代替严刑。但是也不否定刑罚的作用,只是德和刑应该有主次之分,“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②刑罚只能在出现恶的行为之后加以实施,而道德教化则能够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刑罚只能惩戒邪恶,而道德教化在治理国家时更加能够笼络人心。相比之下,德政的功能更能治本。“德主刑辅”思想作为我国封建社会法律思想的主流,对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德主刑辅”的思想长期影响着中国的封建立法和司法活动,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德主刑辅”思想的形成和发展都与儒家思想在我国古代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分不开的,尤其是儒家的德治思想。儒家思想在百家争鸣的情况下渐渐成为主导思想,儒家的各种思想也在历史的发展中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儒家的德治观念对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生活和思想文化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且也一直受到人们积极的推崇,内容十分丰富,如为政以德、民本思想、德主刑辅等等。注重德治是儒家思想的一贯主张,在儒家看来,国家的强弱兴亡,统治政权的安定与否都是与道德有着密切关系,因此治理国家的正道是德治。注重德教也是中国伦理文化的优良传统之一,统治者依据一定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要求,对民众施加影响的一种道德活动形式。儒家强调要以倡导教化为先,注重道德教育。儒家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倡导“德主刑辅”,认为德治对人心的影响是积极的,而刑法的后果是消极的,所以更加青睐于德治。但是他们也知道刑罚在社会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也不否定刑罚的必要性,当道德教化不起作用时,仍然主张使用刑罚。也就是说,儒家的把道德教化和刑罚的关系处理的很恰当,道德是法律追求的目标,法律是道德的实现手段,道德和刑罚都不是万能的,不能偏废其一,二者有不同的领域和效力,在治理国家中各自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二者互相补充,互相调节。

“德主刑辅”思想的出现是与儒家思想正统统治地位的确立是分不开的。该思想的基本点是以礼为主、礼刑并用,以礼义教化和法律惩罚的双重手段来治理国家。其中礼义教化为根本,刑罚惩罚是辅助;对待百姓要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不行再辅之以刑罚,把二者结合起来,共同作用。“刑者,德之辅也;阴者,阳之助也。”③刑罚都应该以礼仪教化为标准,实现出礼入刑。“德主刑辅”思想随着儒家思想在我国的主导地位的形成,也渐渐成为主流,一直在各个时期引用,并因为不同的情况给予及时调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为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稳定了当时的社会秩序,能够使政治、经济、文化都得到发展,并不断繁荣,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也使各个朝代都有一个核心思想,指导统治者能够治理好国家,也同时使百姓有道德上的羞耻心,约束自己的行为,遵守社会秩序,一定程度上防止犯罪的发生。处理好德与刑的关系,分清主次,达到了协调稳定的局面。当然,我们也看到它自身的缺陷,“德主刑辅”思想对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制建设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可能导致司法的不公正,对道德的理解不同和风俗习惯的不同,使各地的法律使用产生了差别,同样的情况有不同的结果,造成了司法审判的不统一,也造成了司法官员的随心所欲,使法律的作用难以得到发挥。

同时,德治思想作为我国封建治国思想的核心,做到了道德和法的结合。围绕道德和法的关系,最主要的就是体现在儒家提倡的“德主刑辅”的思想上。刑罚只能一时禁人之非,而道德能够使人们认识到不应为恶,自觉的不犯罪,用道德教化人们向善,自觉服从政令和遵守秩序,这才是治理国家之道。德治并不完全否认刑罚,在主张德礼的基础上,也提倡刑罚,目的是为了维护礼的主导地位,保证德治的实施。统治者通过礼法的结合,把法纳入礼的框架。“礼法结合也就是说伦理规范和政治规则的合一,包括一方面在立法上,立法必须以礼为指导,以礼为准绳,合礼的就是良法,体现了礼、法的内在准则和评价尺度的合一;另一方面是在司法上,一切非礼的就是违法的,有罪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体现了礼、法的外在规范功能和法的政治控制功能的合一。法是礼的制度表现,礼是法的伦理内涵,二者结合,共同支撑传统德治的制度体系。”④

总之,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主流思想,“德主刑辅”思想贯穿始终,运用儒家思想的有利方面制定相应的措施来治理国家,符合时代的需要,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同时,通过对该思想的历史文化分析,能够使我们更加深刻理解道德与法的关系,更好的指导我们的法治治国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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