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刘 茜 张 超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在落实科学发展观,饯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不可讳言,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指数的不断攀升,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愈演愈烈,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已显得力不从心,修改与完善工作势在必行。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41-01
1989年《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后,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卓有成效,政府抛弃了以往“用環境资源换经济”的传统理念,代之以“爱环境、惜资源、促经济”的新型发展观。尽管如此,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仍以“发展负效应”的形式在夹缝中滋长并不断翻新,在这种情况下,距今已有十几年时间的《环境保护法》,囿于当时的立法背景,其有关立法目的、概念表述等方面的一些规定明显滞后,不能有效地对新型环境问题做出适
时调整,因此,对其进行修改与完善已迫在眉睫。
一、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的比较分析研究
(一)立法目的的比较分析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天然的同根性——都以实现“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依归。但从微观的角度分析,两者的目的虽“同归”,却“殊途”:环境保护法重在通过规制人类的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保护自然界“质”的状态,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而自然资源法则偏重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维持自然界“量”的状态,着眼于保护人类的经济利益。
(二)保护对象的比较分析
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为环境,这是一个“静动结合的统一体”:从“静”的角度看,环境是一定时空范围内能被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即自然资源和自然要素)的总体;从“动”的角度讲,环境是一定数量、结构、规模、层次的要素、因子不断进行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统一体”。而自然资源法的保护对象为自然资源,它是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一切自然要素,如土壤、阳光、水等静态物质和能量的总体。
(三)调整对象的比较分析
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们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①以及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人环关系”。而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则是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改善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资源之间的关系——“人资关系”。
二、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与应然状态的环境保护法相对照,不难发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定位性缺陷
透过现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我们还不能清晰明确的界定它的地位。《环境保护法》中不仅包括关于重大问题的原则性规定,而且还包括相当多的具体措施,已然超出了基本法的内容边界。但如果认为它只是环境保护领域的普通单行法,其有关具体措施的规定又显得过于粗糙,不符合单行法的宗旨和要求。因此,究竟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划归为基本法还是普通单行法,现行规定并不明确。
(二)内容性缺陷
1.立法目的缺陷
《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由于该法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因此,囿于当时的社会背景,这一立法目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和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
2.概念表述的缺陷
如前所述,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为环境,它是一个既具静态意义,又含动态效果的概念,而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对“环境”概念的表述虽然采取了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界定方法,但主要还是停留在静态角度描述环境的构成因子和特点,其动态特性没有得到恰当的概括和形容。
三、对现行《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与完善
(一)准确定位
笔者认为,我国十分有必要制定一部高位阶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来指导和统领其他单项环境保护法。而目前获取这部基本法最经济、最便捷的方式就是将现行《环境保护法》按照基本法的定位进行修改,因为:首先,现行《环境保护法》有成为基本法的理论基础;其次,现行《环境保护法》有成为基本法的实践基础;再次,获取方式最为经济、便捷。具体而言,围绕定位问题,主要需从两方面入手进行修改:其一,在修订之后的《环境保护法》中开明宗义地指出基本法的属性;其二,结构及内容的配套修改。
(二)充实内容
1.明确立法目的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目的的表述上,应注意引入生态伦理思想和可持续发展思想,注意对整体生态环境的保护。是故,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可在目的一条中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精确概念表述
“环境”是《环境保护法》中的核心概念,对它进行界定需从两方面入手:一、确定静态要素;二、抓住动态特征,两者缺一不可。按照这个思路,我们可以把环境概念表述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及其进行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统一体。
“小智者治事,大智者治人,睿智者治法”,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既是“治事”的需要,又是“治人”的需要,更是“治法”的需要。这是一项宏大、复杂而系统的工程,不仅修改工作本身要从多个层次、多个维度开展,而且还要从多个侧面做好扎实的配套系统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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