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李泳儀
摘要不当得利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但其中并没有关于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定。对于因非债清偿、给付目的不能实现,因偷窃、违反善良风俗、不法行为等所取得的利益,罗马法具体规定可通过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请求返还或赔偿。1881年,瑞士制定债务法时,首次对不当得利做了统一规定,承认其为债发生的独立原因。
关键词不当得利渊源立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42-01
一、不当得利之渊源比较与分析
(一)不当得利在美国的确立
不同于罗马法对大陆法系的至深影响,美国不当得利原则的确立源于其两个独特的英美法系制度。
其一,源于17世纪英国的准合同制度。当时的英国追求合同形式的严格性,即一个有效合同必须就对价、数量、规则等达成一致合意,否则,合同无效。于是出现一种情形:正在合同有关条款未达成一致合意时,一方当事人已履行合同义务,却无法依据合同获得补偿,这显然有悖于公平。1609年,英国法院在Warbookv.Griffin一案中确认,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服务提供者有权获得报酬,至此,首次确认了准合同制度。该制度为已履行义务者提供了救济,即使其可以获得相当于所交付货物或所提供服务的价值的补偿。由此可见,准合同并不是真正的合同,其目的在于使法院能够在违约诉讼当中审理有关不当得利的争议。①
其二,源于侵权法上的放弃侵权主张。一方获利是由于未经受损失放事先要求或事后承认的情况,普通法难以根据准合同施以救济。在Mosesv.Macferlan案中,Macferlan勋爵创立了一种侵权责任救济方式,认可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但该行为的结果是受害人必须放弃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而获得金钱赔偿。
(二)我国立法
我国古代立法对于债的发生依据并无统一规定,一般限于契约。但实践中也承认不当得利能引起债的发生。及至近代立法,如《大清民律草案》采《德国民法典》体例,民国初第二次民律草案采《瑞士债务法》体例,都规定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依据之一。②
现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在其第179条规定了不当得利:“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后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通则》将不当得利规定在“债权”一节中,亦承认不当得利是债发生的依据之一,其第92条的原则性规定是我国解决不当得利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对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应当返还的利益范围做了相应解释。
二、不当得利的一般问题
(一)美国不当得利的法律政策分析
1.《恢复原状法律重述》定义不当得利:“如果一个人基于他人的付出花费而不当获利,那么他就应该被要求对该人做出恢复原状的补偿。”
从历史轨迹来看,美国的不当得利与合同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过去人们为寻求提起恢复原状诉讼的正当性的适当理由,编造出准合同理论、默示合同理论、拟制合同理论、按劳计酬理论等各种名目,企图把不当得利原则划归在合同法理论框架之中,但最终却发现不当得利原则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的帮助大大超出了合同法的范畴,最重要的是,不当得利并不需要像合同那样需要依附承诺才能成立。
2.美国不当得利的立法模式。美国的不当得利主要是作为返还法的基础,是为修正传统的僵化的合同法和侵权法才得以产生的。《恢复原状重述》以任何人不得以非正当理由致他人受损而自己获益为原则,并将不当得利与契约、侵权并列为三种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从法律事实与法律效果来看,美国习惯以原本作为法律效果的返还一体涵摄产生该种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这不同于大陆法系习惯以原本作为法律事实的不当得利一体涵摄因之而产生的法律效果。③美国法上的不当得利分为三种类型:(1)因契约无效,被撤销而生给付返回义务;(2)因侵害他人权益而受利益;(3)其他情形,如基于推定信托以及误偿他人之债等。④
(二)我国不当得利的法律政策分析
1.我国不当得利的立法理由。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并致他人受有损失的,在受有利益人与受有损失人之间,成立不当得利返还关系,受益人负有将其所得利益返还于受损人的责任,所以不当得利与合同、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并列为债的发生原因。从法律关系的发展阶段上考察,基于合同与无因管理所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居于第一性法律关系阶段,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将引起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则属于责任关系的发生原因,处于第二性法律关系(救济关系)阶段,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并无违反的可能。⑤
2.我国不当得利的立法模式。我国民法虽然也将不当得利作为债发生的依据规定在《民法通则》中,但并为区分不当得利的各种类型,且将不当得利的适用范围限制得很窄:仅仅适用于因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误解而引起的不当得利,至于因为违法行为损害他人而自己获利则不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在这里,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关键在于不当得利责任之目的在于,使受益人无法律原因上原因所取得的利益回复于受损人,其着眼点在于受益人之获利无合法根据,至于受益人取得利益是否构成对受损人权利的侵害则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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