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姚心乐
摘要考察裁判官的历史,不难发现,其产生到结束的这段时期,正是罗马法经历严格的形式主义逐渐被抛弃而开始重视实质内容的时期。裁判官在罗马法从重形式向重实质内容的转变过程中,发挥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对后来罗马法的完善具有重要影响。
关键词裁判官法市民法诉讼形式主义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52-01
罗马法以其法理精深、体系完备著称于世,其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是古代任何法律都难望其项背的。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在法律形式上,先后形成了市民法、最高裁判官法和万民法三个不同的体系。对比三种体系,可以发现罗马法的革新与完善,开始于由最初的严格形式主义发展到后来修改以至废除形式主义,即由重形式到重实质内容。可以说,逐渐抛弃形式主义,更加重视实质内容的发展,是罗马法革新过程中迈出的第一步,为后来罗马法的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文欲阐述的,是裁判官对罗马法形式主义的衰落即由重形式向重实质内容转变的影响。
一、裁判官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在克服形式主义弊端方面有着先天的优势
根据李维的记载,在李其尼和赛斯蒂的提案被通过并且赛斯蒂本人被选为第一名平民执政官之后,元老们宣布否决对民众会议决议的认可。但是,为了避免再次发生严重的冲突,独裁官成功地采取了一种妥协的解决方法,即在公元前367年,设立最高裁判官,以接替执政官那部分与民事司法权有关的职责。大约在公元前242年,对裁判官的职能又加以划分,由此指定了两名裁判官,一名负责审理当事人均为罗马市民的案件,被称为城市裁判官;另一名负责审理至少有一名当事人是异邦人的案件,被称为外事裁判官。①历史也证明,裁判官在克服形式主义的弊端、促进罗马法从重形式向重实质内容的转变过程中,发挥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对后来罗马法的完善具有重要影响。
罗马法学家们思考问题的角度是更注重于救济手段,而不是权利,更注重于诉讼形式,而不是诉讼原因。一项请求只有当能够以得到承认的形式加以表达时候,才可以向法庭提出。这造成一个重要的实践后果:那些负责提供救济手段的人也控制着法的发展。在罗马,这种人就是裁判官。裁判官在制定法律方面不享有任何高于其他执法官的权力,他的权力仅涉及救济方面。即裁判官他通过在市民法出现空白时提供救济手段来对其加以补充。最重要的是,他对市民法加以修正,这种修正或者发生在“仅提供抗辩,以对抗市民法权利”;或者采取更进一步的,即:一方面拒绝向根据市民法享有权利的人提供救济手段,另一方面则向根据市民法不享有权利的人提供救济手段。从实质上讲,裁判官是在制定法。
正是裁判官的这些职能,从而为裁判官很好地改造市民法创造了条件。而且,当时担任裁判官的大多是理论水平高深的著名法学家,他们对社会形势的发展有着很好的把握,对市民法的发展走向有着准确的判断,他们在审判各种类型的案件过程中,必然会感受到形式主义所带来的束缚,以及不合时宜。
二、裁判官在推动形式主义衰落、促进向实质内容转变过程中的具体表现
以早期的罗马市民法与裁判官法进行对比,不难发现裁判官在从重形式到重实质内容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这集中体现在身份、所有权转让、诉讼等方面。
市民法承认三种解放奴隶的正式方式。一是诉请解放,它表现为一种事先串通好的诉讼。如果某个被认为是奴隶的人想主张自己是自由人,必须由释奴人提起诉讼,主张该人是自由的。二是登记解放,经主人同意,监察官可以把奴隶登记在市民名单中。三是遗嘱解放,主人可以在自己的遗嘱重使用专门的套语规定:在他死后,他的一名或者数名奴隶将获得自由。而裁判官所遵循的政策是:更多地注意行为的实质,而不是形式。因而他对某些非正式表达的解放奴隶的意愿也给予有限的承认。如当着朋友的面解放,通过书信解放,在宴席上解放等。到了优士丁尼时期,他规定: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解放奴隶的方式,都可以使被解放人获得市民籍。②
在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上,裁判官法创设了事实所有权,凡是依市民法得不到保护的所有权,均可请求裁判官予以保护。裁判官法所有权的具体保护方法有两种:一是在合法所有人对事实所有人提起诉讼,对物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时候,允许事实所有人提出“买卖成交的抗辩”;二是承认事实所有人在其“善意占有”受到侵害时候,以时效已经完成为理由而取得合法所有权。事实所有人可以享受到所有权人的一切权利,这样就弥补了非依照市民法取得方式不能取得所有权的缺陷,更加符合商业交往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民事流转的困难局面。
在诉讼形式上,裁判官法改进了旧的诉讼形式,采用了新的诉讼程序,即程式诉讼,它逐渐代替了以前繁杂的法律诉讼。相比于法律诉讼,程式诉讼在修正形式主义方面做出了很大进步:首先,它简化了诉讼手续,诉讼当事人双方在预审过程中不要求任何固定形式的行为或口头套语。其次,扩大了适应范围。帝国初期以后,程式诉讼不仅可以在罗马公民中适用,而且还可以在非罗马公民中适用。这使罗马公民于外国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和商业贸易有了法律上的保障,并为市民法与万民法的统一奠定了基础。再次,增强了调整机制。裁判官的权限高于以往,除参与民间个人间的普通民事诉讼以外,尚可根据其权威做出司法上的非常处置。同时,任何请求,只要裁判官认为是公正合理的,都可体现为“程式”而被受理。显然,这使得审判更为灵活,从而提高了审判工作的效率。最后,对不服诉讼的当事人,裁判官还可酌情提供救济方法,逐渐发展成为后世的上诉制度。
程式诉讼彻底打破了形式主义诉讼制度的樊篱,用不拘形式的程式取代了限制内容的法定形式,从而能够积极有效地实现实体规范的内容和目的,摆脱了一切古代法的最大弊病——重形式而不重实效。不仅如此,程式诉讼的灵活变通,具体简化也使诉讼法的更新和发展成为可能,它为后来非常诉讼制度的产生奠定了必要的基础。
三、结语
正如前人所说,“最高裁判官法是罗马法的生命之音”,而裁判官正是奏出这美妙音乐的人。是裁判官法使得罗马法在共和国时代经历了最广泛的变革,打破了形式主义的束缚,为罗马法由僵化到灵便,由简陋到丰富,由具体到抽象,创造了必不可少的条件,并且使之充分适应着罗马社会的各种发展。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