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贾琳琳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法律赋予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但是并没有规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导致非法证据的大量出现。非法证据可以分为违反合法性的证据和违反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证据,对于仅仅违反收集程序而导致的非法证据,应该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对其证据效力做出认定,而不应该对其做出“一刀切”式的处理。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相对排除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55-01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
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上涉及证据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规则,即它是对某种证据本应加以适用,但基于种种考虑而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对于非法证据,目前我国尚无一个统一而明确的表述,《诉讼法大词典》对非法证据的界定是: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
目前对非法证据争议最大的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证据。
对非法收集的视听资料证据能力的认定,在目前的学术界主要有四大学说:
(一)排除说
该学说认为,合法性是证据能力认定的决定性因素,既然其违反了合法性的要求,理所当然地被认定为不具有证据能力而被排除。
(二)区别对待说
该学说认为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具备证据能力的先决条件,至于其获取程序的违法应该另外分析,不能因为程序的违法而否定其证据价值。
(三)线索说
该学说认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因其违法性应该适用排除规则,但是可以将其内容作为案件的证据线索来获得其他有力证据。
(四)例外说
该学说认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视听资料原则上应该承认其证据效力,但是同时也应该规定例外原则。
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的不足
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提出以下疑问:合法权益具体指什么权益?侵害他人的哪些合法权益将导致所收集到的证据因其非法性而被排除?只要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导致证据被排除还是对“侵害”的程度做具体的分析,然后再认定其“非法”的具体程度并采取不同的对待措施?
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提出以下疑问: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哪些?对于通过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获取的证据,是否可以不再考虑其与案件的关联性和客观性一概予以否认呢?应该对“违法”的种类、轻重、造成的损害后果、利益冲突的大小等进行分析认定。
三、对非法证据效力的认定态度应当转变
(一)非法证据绝对排除规则的弊端
1.强调程序的公正,忽略了实体公正。当事人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就能取得的证据肯定不会冒险去非法收集,只是对那些通过合法途径收集不到的证据,才不得不通过非法途径(如偷拍偷录)获得。如果过分强调其收集程序的合法性,使得当事人收集到的证据即使完全真实、客观也被排除适用。
2.放从了违法行为,削弱了法律的权威。如果法官因证据收集程序的非法而直接否认了其证据效力,这时胜利的一方反而是确实有罪的一方,也为社会上一些潜在的犯罪者指明了一条可以规避法律制裁的有效途径,而真正的受害者对法律的权威提出了质疑。
3.道德规范的作用在民间甚至超越了法律规范的作用,人们的法律意识依然很淡薄,往往在用到法律的时候才想起法律的规定。另外,“由于受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的民事诉讼环境并不比一些发达国家优越,而于此同时,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又赋予了当事人较重的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排除规则却比发达国家更为严格,确实有悖于中国的具体国情。”
由此可见,对“非法证据”效力认定的态度转变也是大势所趋的。
(二)在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该考虑的因素
1.对当事人取证的手段做出具体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处于相对弱小的地位,法律上也没有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规定保障措施。所以获取证据的手段只要不是利用刑事暴力手段,如殴打、抢劫、致命的威胁、限制人身自由、利诱等,而是采用平和的手段,如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得的就不应该适用绝对排除规则。
2.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非法证据”的效力认定上,应考虑赋予法官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对于绝大多数‘非法证据虽然存在违法取证的行为,但是只要证据的可靠性并没有受到影响,法律将这类证据的采纳与否的决定权交给法官”。
3.强化检察院对司法的监督职能。在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应该加大检察院对其司法的监督力度,拥有权利的人在没有监督的前提下很容易滥用其权,那么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将对其滥用构成制约,应该对滥用权利的法官给予严厉的制裁,遏制法官以权谋利、以权谋私的卑劣行径,建立一套针对法官的“监督-制裁/奖励”机制。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例外
第一,当事人一方在法庭上提交的非法证据,如果另一方当事人给予明确的肯定或者以默示的方式承认其真实性,则应该作为例外规则对待。
第二,通过非法程序取得的证据是与案件唯一有直接联系的重要证据,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有力证据了,如果该证据完全真实、客观,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适用例外原则。
第三,在公共场所进行的偷拍偷录而形成的证据,验证其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时,应该适用例外规则。
第四,违反道德的隐私权应酌情予以否定。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在提交法庭作为证据使用的时候,法院一般会以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为由不予认可。目前并没有关于隐私权的统一而明确的概念,至于“隐私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哪些隐私权将得到法律的保护,哪些隐私权法律不予以保护?哪些情况下取得的证据即使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也不影响其证据效力?对此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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