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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南北半球环境保护的冲突

时间:2024-04-24

许索晟

摘要在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今天,“南北”半球经济交流受到了以环境问题为名义的阻隔。在此之下,产生了两对矛盾,即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的矛盾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经贸利益的冲突,其中,“绿色壁垒”是其典型产物。本文以对“绿色壁垒”的分析,为两对矛盾的协调提供了对策。

关键词绿色壁垒WTO法律分析冲突原因解决策略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59-02

自二战结束以来,人类经历了历史上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从1950年到2000年短短50年的时间里,全世界的商品出口总值从大约每年610亿美元增长到61328亿美元,即增长了100倍之多,即使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实际商品出口值也增长了15倍之多,而且世界贸易6%的实际年平均增长速度也超过了同期世界平均GDP3.8%的增长速度。①同时,我们也慢慢发现诸如臭氧空洞,沙漠化,全球气候变暖之类的语词出现频率迅速上升,据报道,近日科学家预测用不了多长时间非洲最高峰乞力马扎罗山上的冰雪将会永远的消失。生态环境的变化间接造成物种的灭绝和各种病毒的肆虐——禽流感,口蹄疫等的盛行又威胁着人类及动植物的健康。地球的生态环境圈危在旦夕。

一、现行“绿色壁垒”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

绿色贸易壁垒,又称“环境贸易壁垒”,是指一个国家以保护有限的自然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通过制定一系列严格的环保标准,对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铲平,服务直接或间接加以限制的贸易手段和贸易措施。这一概念一方面有助于全面地看待“绿色贸易壁垒”,即主体的全面,制定动机的全面和产生影响的全面;另一方面又比较客观地对国家有关措施和实施结果作了评价。现行“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

(一)“绿色型”的贸易壁垒

“绿色型”的贸易壁垒主要是以环境保护为名,对入境后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设备设定额外的关税、绿色技术标准、标示绿色标志、绿色包装等形式,以达到限制的贸易手段和贸易措施。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征收绿色关税。即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对入境后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设备加征额外的环保关税以限制、禁止其进口。

2.绿色技术标准。指国际组织和某些发达国家,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制定法律或通过国际条约,确定一系列的环保技术标准。凡是未达到这些标准的商品都会被拒绝进口。常见的有ISO900系列。

3.绿色环境标志。所谓绿色环境标志是指印在或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宣传环境品质和特性的用语或符号。有了环境标志,消费者就能知道哪些产品有益于环境,以便购买,同时也促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节约资源、降低污染,开发对环境标志有益的产品。我国于1994年5月成立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00多种产品通过了环境标志认证。其中包括:海尔牌无氟电冰箱、百龙牌镍氢充电电池等等。

4.绿色包装制度。发达国家率先立法要求商品的包装必须是可回收再利用或能够自然分解对环境无污染或污染较小。这种包装被称之为绿色包装。据调查,与普通包装产品比,欧洲和日本的消费者更青睐价格较高的绿色包装产品。

5.绿色补贴。许多国家为保护和促进本国环保产品的出口,降低国内企业因环境污染的防治而支付的额外成本,对环保产品和企业提供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补贴。而且这种政府补贴行为往往得到国际组织的许可。通常西方国家认为,产品的成本应该包括其对环境破坏恢复的经济投入,这种让政府买单的做法是贸易保护的一种典型隐形做法。

6.绿色认证制度。②它是指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场所使用。

7.贸易协议的环境审查。近年来,一些国家的政府在声势日涨的非政治组织的压力下开始对贸易协议实行环境审查。这是一种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国内层面上由各国政府对贸易协议进行有关问题的审查。③若发达国家不顾发展中国家有限的综合能力,勉强发展中国家进行所谓的统一审查,那么笔者认为它干涉的不仅仅是贸易自由还涉及别国主权(国内的管辖权)。

(二)环境卫生检疫制度

为了防止动植物通过贸易途径携带疾病传播或传入国内,一国对进口的物品另行卫生检疫,检测进口商品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和食物、饮料、饲料中导致疾病的有害物质的含量;一国政府有权选择它以为合适的措施来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④

(三)禁止污染转移制度

污染转移是指环境标准较高的国家通过贸易与投资等措施,把其国家禁止的危险产品运送到环保标准较低的国家,或是向这些国家倾倒废物,或是在花费较少的条件下从事某些高污染产业的生产。污染转移的实质是污染后果和污染责任的转移目前主要是环保标准占绝对优势的发达国家向环保标准处劣势的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⑤发达国家利用自己的高标准,一方面堵住了发展中国家向其转移污染,另一方面为自己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准备了条件。通常,发展中国家为了招商引资发展经济,推出大量的优惠措施,其中也不乏一部分涉及环境责任的减免。因此,对于发达国家此类破坏环保的工业通常也欣然接受。

二、南北半球WTO框架下环境保护的冲突原因剖析

如上文所述,绿色壁垒是南北半球WTO框架下环境保护的冲突的代表产物。归根到底,还是由于现存的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际之间在经济、技术、科学等方面的巨大差距而日益深化和复杂化。同时又综合了一系列的其他因素,“绿色贸易壁垒”应运而生。以下分别从WTO制度、发展中国家的角度及发达国家的立场试述。

(一)从WTO制度上分析

1.從自然法的角度来讲,成文法与生俱来就存在了一个弊端,即滞后性。它永远都是跟着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关系变化发展,难以很好地解决不断出现的新矛盾。如在GATS中未将“关系到养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措施”列入。

2.从立法者,操控者的角度来说,WTO总是受着发达国家意志的左右,他们凭借其强大的综合国力和完善先进的制度规划征服了WTO这一法律地位独立的国际组织。⑥因此,我们不难发现虽然在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协定中将发展中国家的权利考虑得周到,写明了差别对待原则,但在具体领域的协议及实施细则中还是没有将该项原则具体化,以至于存在实质的贸易限制。

3.从立法技术上,对发展中国家的权利保护的条款大多为任意性,如在TBT中规定发达国家要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帮助,这种类似“倡导性的口号”在实践中影响甚微——缺乏权利救济的途径及否定性评价的条款。同时,有些概念,原则规定模糊不清。如WTO关于同类产品的规定,没有一个明确定义。

4.从协调性来分析,WTO规则和多变环境协议之间也存在矛盾。WTO认为出于保护环境的目的可以采取必要的贸易措施,但不应该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而多边环境协定则要求才却果断的措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如果协调两者的矛盾也是要考虑的问题。

(二)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综合分析

发展中国家遭受“绿色壁垒”的侵害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它是经济、科技、国民及企业绿色意识、国内立法层次及技术、寻求应用国际保护意识能力等综合交织在一起的产物。

1.科技的欠发达。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市场中通常拥有的是以廉价的劳动力和较低科技含量的初级产品及原料或能源的比较优势来进行国际贸易交流。面对发达国家的“绿色”这一科技及环境保护指标,自然会受到很大的冲击及限制。

2.国民及企业绿色意识淡薄。环保意识在“南北半球”差距甚远,有资料表明,67%的荷兰人、83%的法国人、77%的美国人,在超市中购物时会考虑环保因素,而日本人则更愿意花高价购买绿色食品。而在发展中国家,就拿我国来讲,在国家规定禁止零售商提供免费塑料袋后,依然有不少国民主动在购物时购买塑料袋,更让人吃惊的是,为了经济利益,牺牲“食品安全”。近日三聚氰胺相继在奶粉,液态奶,鸡蛋,面粉中发现。

3.国内立法层次及技术缺位。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甚至是缺失;我国尚未制定环境标志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对环境标志的适用对象、申请条件、审查批准和程序、管理机构、法律责任等均没有相应的规定,这极大的影响了这一制度的完善及其效用的发挥。⑦制度的缺失一方面造成外国低端产品长驱直入进入我国市场,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给国内产业同行造成巨大压力,另一方面给我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也造成了不良影响。因为我们没有报复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标准,发达国家可以毫无后顾之忧的对我国产品实施绿色壁垒。二是缺乏科学完善的标准体系且总体水平较低;例如由于各方面复杂的原因,我国的卫生检疫目前十分薄弱,经常受到“绿色壁垒”的冲击;三是管理机制混乱,协调性差;四是缺乏相应的设备与技术人员。五是在全国推广不力。目前全世界已有30000多家企业获得了ISO14000系列标准认证。其中,以日本企业为最多,达6000多家,占全球获得ISO14000系列标准认证企业的五分之一。而我国目前只有800多家企业获得了ISO14000系列标准的认证,即取得了进入国际贸易市场的“绿色通行证”。

4.寻求应用国际保护意识能力欠缺。广大的发展中国家面对发达国家的限制措施往往采取被动消极的应对措施甚至不闻不问,任其处置。

(三)从发达国家的立场分析

发达国家往往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实施保护本国的贸易政策;同时又为了本国的环境利益及国民健康考虑,严格限制不合格的产品服务的进入。通常他们只是孤立的以小团体主义的眼光看待“南北半球WTO框架下环境保护的冲突”,而忽略了“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的义务。有时甚至还不惜以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利益为代价,积极转移污染,攫取大量资源。

三、我国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策略

(一)国内层面

1.完善相关国内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提升立法层次、整合环保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并加强与国际环境公约的衔接。首先,我国在环保立法方面应吸收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把环保的法律精神体现在与之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中。如在有关产品质量的立法中、应强调生产者的环境责任和义务,以增强经营者开发绿色产品的意识。其次,抓紧对与绿色壁垒紧密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清洁生产法》等法律的完善,合理运用绿色壁垒,防止发达国家转嫁污染,保护环境。

2.加强与国际环保公约以及WTO规则的衔接。比如,利用WTO的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第7条中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国际贸易中,可以运用这一条款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积极应对“绿色壁垒”。⑧

3.弥补技术标准及认证制度空缺。具体出台适合我国的环境标志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技术标准,实现有法可依。主动对外实施“绿色壁垒”。

(二)国际层面

1.细化WTO规则,明确其中概念,从而完善WTO体制。争取早日构建《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协议》。对WTO和多边国际环境条约之间的冲突部分做出合理安排。

2.施行国际统一的并在合理范围内有所差别的技术标准。统一性:要抓紧研究IS014000系列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尽早通过立法程序将该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并积极制定与之相关的配套法律。差别性: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利用WTO的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可以要求发达国家在确立本国的环境标准时对我国的特殊困难于以考虑,以减少绿色壁垒对我国的不利影响。

3.加强南北合作,发展中国家要积极主动参与到国际规则指定实施中来,逐步调整现存不公平的经济社会秩序。积极参与国际环保组织和贸易组织的有关活动,积极参加公平条件下多边环境条约和国际贸易协定的谈判;把握国际贸易中环保规则的新动向,加强国际立法合作。

4.充分利用WTO制度,大力发挥DSU的作用,在WTO框架内解决争端和矛盾,维护自身的合法權利。若进口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不合理的限制措施,我国可以进行抗辩、协商、谈判,或向WTO提起与竞争法规有关的违法之诉或非违法之诉,在国际法治背景下使用法律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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