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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盈 练成圳子
摘要自然法思想在西方社会绵亘千年,形成了丰富的内涵和完整的体系,对西方社会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道家以老子、庄子关于“道”的学说为中心,其思想对于中国的古代法律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道家法律思想和早期自然法对自然的理解都源于对"自然"本身的敬仰和崇拜的自然观,但是它们对自然更深的认识和附加于自然观念中的不同内涵形成的逻辑和造成的影响却走向了两个不同的方向。
关键词老子 自然法 无为 有为
中图分类号:B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12-02
自然法思想在西方社会绵亘千年,经不同的时期的发展,形成了丰富的内涵和完整的体系中国古代道家学说中也有各种关于法的理念的认识和观点,都产生了将法的合理性合法性归于自然的倾向,本文试图从道家法律思想与自然主义自然法理论的特点、对自然的理解的比较中探讨“无为”与“有为”两种思维模式的形成和影响。
一、道家法律思想——《老子》
(一)道
道家是先秦时代诸子百家中的一个重要学派,本文试图从《老子》中探寻道家法律思想的一些特征。《老子》开篇即以“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直接将论述的中心指向了“道”,至于“道”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老子是尽量将它虚无化,“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毕竟可道之道非常道,然后世之人拜读道家著作之时还是尽量给“道”的定义进行着不舍的探索,如《韩非子·解老》中认为:“道者,万物之所然也……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①范应元在《老子道德经古本集注》中认为,“道者,自然之理,万物之所由也。”而现在的人一般也都将“道”解释为自然规律或规则,被看做世界万物的生成者和万物恃以存在的普遍规律,然这些解释必然与老子本身想将“道”虚无化的过程是相悖的。道家认为,这种“道”是天、地、人之“法”,被视为人类社会应该遵循的最高标准,而社会秩序的最高状态即是与自然秩序相同。
(二)自然
但凡学者论述道家法律思想与西方自然法观念时都会提及道法自然的名句,这种观点直接理解可以认为是天地人事的规律都要遵循道遵循自然,体现出天人合一的观念。道家思想中的“自然”,是指自然而然的状态,不去刻意追求什么。“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夫唯不争,故无尤。”②老子》中将自然界事物的自然变化或者生长看做它们不争不求不刻意的结果,如水,虽柔弱却没有能坚强过它的原因就在于它的不争。这些是道家思想者眼中的自然,万物按照道的轨迹自我生长、和谐共存,是“道”让整个自然显得生生不息,平静怡然,而世间万物又得以延续和繁盛。于是,人所处的社会秩序也要以达到这样的状态为目标,治世的标准也就要以自然来衡量,这种自然是纯粹的自然,它所体现的不是一整套的价值标准,而是一种自然和谐的状态。
(三)寡欲
《老子》中有很多论及寡欲的说法,寡欲与前面提到的“自然”的观念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换了个角度来谈如何才是遵循“道”的做法,如何管理社会,如何定天下。“道常无名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不欲以静,天下将自定。”③不欲不争,才能获得真正的安定,才能体会到自然或者“道”的力量,“以其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④不欲,万物也会自化,不需要横加力量在其上,众人皆无欲或者理解为统治者无欲是实现民众和谐安稳的最好方式。
二、自然主义自然法
自然法观念绵延于西方的各个历史时期,自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主义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到现代社会的自由主义自然法,自然法思想以博大精深的内涵涵盖了正义、自由、平等、民主等等观念,并随着具体时期、社会环境的变化和政治思想不断丰富,产生新的内涵,对正义的追求构成了贯穿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红线,自然法是对非正义理论的对抗。梅因说过:“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⑤
(一)普遍永恒
在斯多葛学派那里,自然法观念获得了自然理性的属性。他们将自然的过程看作一种受神的必然性支配的过程, 而这种神的必然性就是自然、理性,它们是自然秩序或说宇宙秩序的创造者和主宰者。人既然作为自然秩序宇宙秩序的一部分,就要按照自然生活,即按照理性、按照宇宙的自然法生活。按照自然生活,成为最高的目的,而这个正确理性则为主管和主宰万物的宙斯所固有。这种伦理要求也可以进一步转化为政治主张即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是至高无上的,是一切个人和国家所必须遵循的法则,因此,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自然法。自然法是理性的法律,是所有人的法律。西塞罗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斯多葛学派的观念,“真正的法律,乃是与大自然项符合的正理;它是普遍的适用的,不变而永存的。”⑥
“法律的基础也在自然中。人生来就具有关于正当和不当的观念,法律就其本质而言,其依据不是某个统治者专断的意志,也不是多数人的命令,而是自然,也即先天的理念为基础……他(西塞罗)把lex nata,即我们内心的法律,视为一般意义上法律的基础。它是不能从十二铜表法或从裁判官的告示——也即从实证法——中,……因为它就是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有效的,不可改变的,也不可能被废除的。”⑦当时自然法思想被认为是跟自然界规律之符合一致,它终得以被许为普遍有效的一套法律,而在这一点上似乎与《老子》中要求遵循自然的道有相似,并且这种信念经过千年的洗礼经过对人本身的关注到现在都已经很难再被接受了。虽然道家坚持一个超然于世的普遍恒久的“道”,与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所论述的普遍永恒的法律体系有异曲同工之妙,但是这种结论的相似并不能意味着两者的前提、过程和结果的相似,而事实上是有着巨大的差别。
(二)自然正义
自然主义自然法作为早期的自然法思想,也曾将自然看做物质的自在自然,但是在后期却将自然赋予了更多自在自然之外的概念。梅因在《古代法》中曾写到:“它(自然)的最初含义无疑是指物质宇宙,后期的希腊学派……在‘自然的概念中,在物质世界以外又加上一个道德的世界。他们将这个名词的含义加以扩展,使它不仅包括有形的宇宙,而且包括人类的思想、习俗和希望。”西塞罗无疑是中期罗马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法学家,他的法学理论一直受到很高的评价,他在论述自然法的时候加上受到斯多葛学派的影响,赋予了自然法正义、平等的概念。由于自然法具有自然理性特质,所以人们对自然法原则的信奉就不再需要任何权威的或外在的解释。并且成为法律的善恶判断标准。“其实,自然不仅可以分辨正义与不义,它也能毫无例外地分辨出荣耀的和可耻的。……只有疯汉才会说,这些判断是意见而已,而不是由自然所确定的。”⑧这种自然法不是功能性的,它不服务于个人或社会的某种功利性目的,它更多的是一种本体性的自然法,它以自身为目的,个人和社会接受自然理性的指导并遵守这种自然法本身就是善和正义的。这种古老的自然正义的内涵远比前一个特点来得重要,由这种正义的属性和价值判断的标准衍生发展的公正、平等的观念是近代被复兴和新的内涵的形成的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历史支撑。
三、“无为”与 “有为”的不同影响
无为与有为注定要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前者是避世的,消极的,最终演化成政治外衣,后者是治世的,积极的,最终变成人民维护自己的权利有力支持。前文中探讨的《老子》中的道家法律思想的内容,可以看出,道家所追寻的“道”是一种虚无的非理性的概念,它不可知不可道,却要人们遵循它,返回自然的状态,顺自然而然的发展,但是这些与人类社会本身的追求本来就是不相符合的,道家崇尚的是远离被人类行为改变的的现世,隐身山林,这样大家就不会有矛盾,就不会有争斗,就可以获得心灵的安宁。但这种无为的不干预的方式确实在中国历史上产生过积极的影响,“一方面表现在所谓的君王南面之术,即如何做一个深藏不露,而又具有极高明手腕的君王之上;另一方面,还表现在战乱之后,新皇朝初建之际,统治者采取的轻徭薄赋,宽律弛禁,与民休息,清静无为的治国方针之上。”但是这种观念的运用在更多时候更在于前面的那个影响,它为中国古代的君王统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外衣,然这已经是道家思想发展之后的情形了,有的学者已经讨论过,黄老思想的运用,重在“黄”而不是“老”,道法合流,不过是法披上了道的外衣,这里就更不用提及比老子更为消极也逍遥的庄子了。
而治世的,积极的自然法思想,经历了不同时期的发展,变成反抗旧时代和重建新时代的重要武器。到了罗马帝国后期,罗马社会实际上已陷人无序状态,自然法便不再是体现包揽无余的自然理性,而是体现着上帝统治整个寰宇的永恒法则了。至16世纪以后,欧洲经历了从神到人的巨大转变,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使人们从神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开始用人的眼光观察自然和社会,生出一系列新的欲求和价值。当革命的现状撼动了好几个世纪的王权根基,当思想的变革向神学赋予的合法性进行挑战时,近代理性自然法思想被运用到革命的成果、政权的合法性、新规则的运行和思想的传承中去。通过自然法思想重建权威,寻找合法性根源。将神抽象化、精神化,提出自然法则,通过自然状态向国家的转变。当然不同的自然法学家对自然状态和自然法则有不同的看法和解释。从人本身的理性来解释国家或者公民社会的合理性。将信仰与教会区分开来,获得精神力量的旁观,从而将世俗教会以及教会对国家的干预推开。当从自然法和人性出发的社会为现代社会提供了理论支持,神权问题的处理上也出现了相同的地方,近代欧洲的变革更多的并不是摧毁宗教,只是摧毁教会。洛克系统地阐述了政教分离的主张,在他看来,国家的职责在于保卫每个人的生命和属于今生财产的安全,即保护公民的世俗利益,而对于每个人灵魂和对上帝的信仰的事情的管理和思归与个人自身的,它不属于国家,也就不必要屈从于国家。古典自然法是自然法发展最盛的时期,由此阐发关于国家、权利、民主、自由等等观念一直影响着世界文明的发展。
四、结语
道家法律思想和早期自然法对自然的理解都源于对“自然”本身的敬仰和崇拜的自然观,但是它们对自然更深的认识和附加于自然观念中的不同内涵形成的逻辑和造成的影响却走向了两个不同的方向。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各种文明之间都在不断的交流和融合,适应现在世界的文化就会被吸收,在倡导法治的今天,我们越来越多地感受到这些观念的相互影响。
注释:
①老子.二十五章.
②老子.第八章.
③老子.第三十七章.
④老子.第六十六章.
⑤[英]梅因.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6 年版.第43 页.
⑥登特列夫著.李日章译.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台北:联经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⑦⑧海因里希·罗门.姚中红译.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20页.第21页.
⑨郭建.中国法律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8页.
参考文献:
[1]冯达甫.老子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
[2]易顶强.西方自然法与中国道家“法自然” 思想之比较.广西社会科学.2002(4).
[3]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编.自然法:古典与现代--西方法律思想史论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4]丁以升.道家的“法自然” 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5).
[5]罗昶.中国“法自然” 观与西方“自然法” 说比较.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5).
[6]田庆锋.20 余年来关于 "自然法"的中西方法律思想比较研究综述.广西社会科学.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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