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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伪劣食品的产生原因及其治理措施

时间:2024-04-24

任 蕊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然而与此同时各种伪劣食品也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着经济的发展。本文从生产者的利益驱动、消费者缺少相关辨别知识或是贪图价格低廉、政府执法不严,打击不力几个方面分析了伪劣食品的产生原因。

关键词伪劣食品 生产者 消费者 政府 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33-0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商品经济给社会带来空前繁荣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糟粕。例如,在当前,我国食品问题显得尤为突出:2001年6月13日在广东中山市发生的一起因食用残留有机磷农药通心菜而引发78人中毒事件;2004年11月媒体曝光的“敌敌畏”金华火腿事件;2008年的三鹿事件等等这些食品事件都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乃至生命,同时也降低企业的信誉度,更加是扰乱市场秩序,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和谐的发展。为此,我们分析假冒伪劣产品产生的原因并针对原因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以此来净化我国的食品市场。

一、我国伪劣食品的现状及其危害

从2004年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2005年苏丹红事件,雀巢奶粉事件再到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这些事件使得劣质食品问题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仅以2006年为例,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2006年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6.8万件,捣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5900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48件,对1.55万吨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

如此触目惊心的事实和数字让我们清楚的认识到伪劣食品的危害是十分巨大的。第一,市场上这些伪劣食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消费者花费了购买名牌食品的资金却购买了伪劣食品。市场出现的这些劣质食品,有的有致癌作用,有的有导致其他疾病的作用。这些伪劣食品不仅仅损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更有甚者直接给消费者带来生命危险。第二,伪劣食品严重损害了企业和市场的声誉和信誉。由于市场上伪劣食品的大量出现,人们对企业和市场的不信任感或恐惧感在心理越发加重。这些伪劣食品不单单会引起国内消费者对我国食品市场的不信任,更会引起国外消费者对中国市场的不信任,从而不单损害了市场信誉更加损害了国家的信誉。第三,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伪劣食品摧残了名牌产品的发展,从而导致市场萧条。第四,更加严重影响了我国精神文明建设。伪劣食品的制造者在物质上制劣贩劣;这无疑是无形的在社会精神上宣扬了一种自私自利,欺诈行骗,金钱至上的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格格不入的东西,是一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如果我们任由其蔓延发展,势必给社会带来诸多消极的不利影响,更会影响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发展。

二、伪劣食品产生原因之探究

目前,伪劣食品在市场上的存在是非常普遍的,究其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从生产者方面来分析: 第一,“惟利是图”是对生产者生产伪劣食品目的的最好描述。生产经营的目的就是在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然而由于市场体制不健全,约束机制不力的原因,使得生产者的暴利趋使得不到有效遏制,使得市场上的伪劣食品越来越多。制造伪劣食品的成本低廉,但是其出售的价格却能等同于真实的食品的价格,利润空间很大,能够高出正常食品的几倍甚至几十倍,伪劣食品的的生产者正是因为以上原因从而大量生产伪劣食品的。第二,我国生产食品的技术单一,产品的差异化程度低,容易被人模仿,使其更容易制造伪劣食品。

其次,从消费者方面来分析,伪劣食品存在的原因在于四个方面。第一,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作为任何一个消费者而言,他的认知能力总是有限的,而市场上的食品又是如此丰富,消费者对于食品的相关信息的了解相对于生产者来说,明显处于劣势。作为交易对象或内容信息占优势的生产者或卖方,在最大利润的驱使下会尽可能的掩盖生产过程中的真实信息或对于买方提供虚假信息。这就会使得消费者在面对形形色色的产品时,增加其辨别的难度,从而最终导致其被动的购买伪劣食品。第二,在市场中存在一种特殊消费群体,他们明知道是伪劣食品还是愿意购买,他们是求廉价的消费者,是伪劣食品的主动购买者。这类消费者对价格非常看重,购买的动机就是贪图价格便宜。第三,在我国现阶段,仍有部分消费者在购买到伪劣食品,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于相关维权的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不够,只好自认倒霉,放弃对自身权益的保护。第四,赔偿程序复杂,成本过高。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到伪劣品后,如果发现要求对其进行赔偿的程序太复杂而且成本很高的话,那么消费者就会放弃此项权利。比如,某消费者购买了一代价值3元的某品牌的瓜子,结果却发现瓜子为假冒伪劣产品,此时如消费者向生产商要求索赔,据相关法律消费者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而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即使能够得到赔偿也仅仅有6元而已,但消费者为此付出的时间,交通费,等等可要远远大于6元。就是根据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更增加了对其的保护。但是据相关法律消费者仍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尤其当对方又是优势实力雄厚或知名的大企业)这又是十分困难的。因此作为一个理性消费者而言,就会放弃索赔的权利。

再次,从政府角度来分析,地方政府执法不严,打击不力。伪劣食品会屡禁不止,执法不严打击不力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因。一些执法工作人员,由于个人素质不高,为了个人的经济利益的关系,在执法过程中会执法不公,渎职,利用法律中的自由裁量权以权谋私等,这些都会使得伪劣食品屡禁不止,打而不死。

三、治理伪劣食品的措施

针对上述的伪劣食品存在的原因,我们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治理,主要从三个方面来治理。

首先,针对伪劣食品的生产者而采取的措施。治理伪劣食品的生产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治理:第一,政府要加大查处的力度。查处如果仅仅依靠政府本身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查处的关键在于获取伪劣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信息,如果单纯依靠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从市场上亲自寻找生产伪劣食品的信息,这无异于大海捞针,收效甚微。因此,收集信息主要应依靠市场,这就要求政府对提供信息者实行一定的奖励,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第二,加大打击的力度,使得生产伪劣食品的风险成本增加,抑制伪劣食品生产者的动机。如果对伪劣食品生产者打击的力度过小,就起不到打击作用。

其次,针对消费者而采取的措施。主要从以下几各方面进行:第一,通过各种途径提高消费者识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如定期举办讲座,发放宣传小册子等,帮助消费者丰富产品知识,提高消费者的自身素质。第二,向消费者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的相关法律知识,让消费者充分了解和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应当及时,适时的公示维权信息。有关行政部门应在各专业市场、综合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的出入口处的适合位置张贴公布国家质检抽检信息,在报刊电台刊播国家质检抽检结论。制作“消费投诉指南”,告知“消费者权利、纠纷解决途径、权利有效期、投诉电话”,并提醒消费者索取凭证。在厂家商品的说明书上附带告知消费者维权方式和电话。在大型商场、超市和集市设立消费维权监督台和投诉电话。在工商局配置“12315”快速执法车。第四,大力降低消费者的维权的成本。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产品责任纠纷,当事人可采取协商、调解、申诉、仲裁方式解决,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但从当前来看,每种处理的途径都会付出一定的成本,如果消费者处理的成本过高,就会使消费者放弃,从而使伪劣食品的生产者更加猖狂。针对此应当简化相应的诉讼程序,建立小额消费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如建立小额投诉法庭和小额仲裁机构。澳大利亚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澳大利亚在各州设立小额投诉法庭,这些法庭有权判决10万澳元以下的赔偿,如消费者受到伪劣食品的侵害,只要上法庭很快就能得到赔偿。我国可以借鉴它的做法,在各地地方法院设立小额投诉法庭或在各地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小额仲裁机构。它们有权处理5000元以下的赔偿;在程序上采用“一审终审制”和“一裁终裁制”。设立这些机构的目的是专门审理有关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发生的小额消费纠纷。

再次,针对政府而采取的措施。第一,确立地方各个政府部门的“打假”工作责任制 。目前,在治理伪劣食品的过程中,执法体制不顺,交叉执法、推委执法现象不断,严重损害了执法权威。合理界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职能分工已经提上日程,必须要逐步消除“打击伪劣食品”的体制性障碍,避免“打击伪劣食品”过程中的地方保护、部门冲突、条块分割等现象,完善相应的体制,综合发挥各部门合力,提高查处效率。第二,加大反对政府官员腐败力度。伪劣食品的生产者为了逃避打击,除了把生产场地设在一些难以发现的偏避场所以便隐匿假品生产信息,让执法者无处可查以外,还可以通过对政府官员进行行贿,使政府官员成为伪劣食品生产的保护伞。所以必须加大惩处受贿的政府官员的力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国市场上伪劣食品问题越演越烈。我们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市场的信誉和声誉,尽可能的降低不合格食品对民众安全所造成的损害。

注释:

郝翔鹰.构建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4月第26卷第2期.

工商总局公布2006年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十大案例 .http://www.gov.cn.200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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