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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西方语言差异对法的影响

时间:2024-04-24

孙 宁

摘要法律作为社会中能动的组成部分,与政治、经济、文化联系紧密。语言,作为狭义文化中的组成要素之一,与其有相当密切的联系,而相当部分法律领域问题的解决都可以从此方面入手。

关键词语言 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52-01

法学作为研究法律的学科,是人类社会科学中一门独立的学科。但在本质上,法律与其他学科有着微妙的内在联系。狭义上的文化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文化是一种历史现象,每一种社会都有与其相适应的文化,并随着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而发展。法律规范着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人的活动,指导着社会生产的发展。换言之,法律这个独立的子系统,在社会这个巨系统中发挥着能动的作用。它不可避免地与其他领域和学科在多层面上交互影响。而且,它与狭义上的文化的相互影响尤为密切。

语言,特别是狭义上的语言,作为一种与文字有关的交流途径 ,既是特定文化的载体和表象,也是一个用于人们交流的、具有任意性的发音符号系统。它作为一种能指、施指、一种符号,表现的是特定的所指、受指。尽管具体的所指不同,但都是与具体的时间、空间相联系,并指向其所在的社会环境。这一切,在现实中,又都受着特定文化的影响。另一方面,在语言体现特定文化及社会的同时,对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起着能动的作用。语言文字的力量不容小觑。

拉丁语系、日尔曼语系的语言文字,均属拼音文字。拼音文字与读音直接挂钩,而与其所指、受指的联系相对拉远。公元843年法兰克王国分裂而演变形成的法兰西、德意志、意大利三国语言的差别原本仅是方言性质的差别。但由于政治经济等合力的作用,及拼音文字与语音的密切联系,加剧了三国语言的独立。同时,又由于语言隔阂的加深,法兰西、德意志、意大利民族间的鸿沟进一步拉大,于是,语言反作用于上层建筑和法学等学科,并产生了微妙深远的影响。尽管由于国家的独立,使欧洲法学发展呈多样化的特点,法国法对大陆法系形成、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德国法也是近代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之一,其体系完备,用语精确,《德国民法典》更对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它们各自的功绩不容抹杀。但是,近代法德两国的世仇与战争对两国社会和法律体系几乎造成毁灭性的打击,也是不争的事实。

中国,由于汉字作为象形文字,表意能力极强;于是,人们可以在不了解、不清楚文字读音的情况下知晓其意。自秦朝“六王毕,四海一”以来,各朝统治者均致力于统一文字、统一思想。由于有且仅有一种通用文字,在各地方言差别巨大的情况之下,这种文字可以传播精确的含义。于是,对于像中国这样国土辽阔的国家而言,保持政治的统一、法律体系和法制系统运行的稳定便有了保障。换句话说,正是汉字这种表意文字的特性,无论是从民间、还是从官方来看,都是避免中国分裂为多个独立的小国家的保障之一。

由以上可见,使用拼音文字的西方法律体系是在政治的动荡、剧变中成型、固定下来的;而就在版图上与整个欧洲面积相差无几、使用象形文字的中国而言,尽管也有三国两晋南北朝等混乱的历史时期,但在大多数时间内保持着大一统的局面,中国法律体系是在一个较稳定的环境中发展起来的。中华法系这种独特的、保持长久稳定的特点,与使用的通用文字—“汉字”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尽管西方国家语言文字繁多、体系庞杂,但其主要语言(属日尔曼语系的英语、德语和属拉丁语系的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中),均有极强的拉丁语字根的痕迹。不仅在其单词的构成中,拉丁语起着相当明显的作用,而且至今在西方法律界,仍使用着相当数量的拉丁词汇,如:de facto, vice versus, infra, supra等。于是,对于西方学者,这种语言文字的独特联系,使法律学习和工作与遥远的历史、带着神秘色彩和学院风格的拉丁文字有了微妙的联系;同时,与现实紧密联系的法律也就多了一分古典的学院气息和一层厚重的色调。这一切,均能增加学者们个体上对各自法律的自豪感和荣誉感。社会心理学认为 “团体自恋”(Group Narcissism)有着重要的作用:第一,它可以促进团体的团结;第二,它能够使团体里的分子感到满足;尤其是那些没有什么值得骄傲的人,特别需要从这方面取得满足。一个人,都会因为这种团体自恋而获得补偿。而这种精神上的满足和动力,对于法律工作者的群体推动力是不可低估的。因为,不论在任何环境中,它均能保证并推动相当一部分的学者和人士从事法律研究和工作。整体上,有助于法律的发展演化。

在中国,由于象形文字的自身特点,使得中华历史上各朝代的学者在割裂与前朝的联系、固步自封的情况下,仍可创制出行之有效的法制制度。加之,中国官方层面在改朝换代之际有着否定前代法制的“传统”,中华法系的断层相当明显。如《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等,仅能代表一个时代。虽然其很多原则已被后代继承,但作为一个符号,已经丧失了指向其受指的功能。而且,由于当今中国法制史教育对世界观的倚重、对方法论的不甚注重,使法律领域的学者难以产生历史自豪感,也缺少了严谨的根基,其学习往往停于表面之上、止于利益之前,急功近利的心态充斥法学领域。这成为了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事实。这也是亟待我们解决的问题。

由以上我们可知,中西方法律除在条规上的表面差别外,在编纂思想和法律逻辑推理上也有不小的差异。这种差异是深层的,是与语言文化等因素息息相关的。法学,是一门充满活力、不断更新发展的学科。法学的生命力,取决于它能否与其他学科领域进行交流、以及不同法系间能否有效地取长补短。必须加强与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比较、分析,进行跨学科研究;必须从其他法系中吸收先进经验和有益因素,进行国际化研究,以保持法学的蓬勃生命力。

注释:

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

E·弗洛姆. 孟禅森译.人类的破坏性剖析.中国民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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