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宋明珠 易 烨 陈 玲 袁梦倩
摘要本文针对大学生盗窃犯罪这一情况,通过走访高校调研等形式,得出了大学生盗窃犯罪的一些特点,并从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的角度分析了其成因,然后又从社会、学校、家庭的角度进一步探讨了有关预防大学生盗窃犯罪的措施,以及提出了对犯罪大学生制裁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盗窃犯罪特点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227-02
我们通过走访重庆几大高校,得知在以大学生为犯罪主体的案件中,盗窃案件占了很重的比例,可以说是大学生的主要犯罪形式。笔者以大学生这一特殊主体,以自己作为学生的身份,有针对性分析了大学生盗窃犯罪的一些特点和成因,并通过原因分析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以供参考。
一、大学生盗窃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作案对象熟人化
大学生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多为寝室、教室、图书馆等同学们日常生活、学习的场所,对象主要是同一高校的大学生,尤其是熟悉的同学。大学生们朝夕相处,作案人自然十分了解身边同学的生活习惯、作息时间和拥有物品,更加容易挑熟人下手,乘隙而入。且事后能以自己的学生身份掩人耳目。
(二)主观恶意小
大学生盗窃犯罪多是在虚荣心的驱使下实施犯罪的。大学生中普遍存在攀比的现象,同学间贫富差距也较为明显,有的同学就会采取盗取的手段获得财物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和暂时的心理平衡。也有大学生并不是贪恋钱财,而是出于报复泄愤甚至追求刺激的目的实施盗窃犯罪。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大学生盗窃犯罪的作案动机都是比较简单的。
(三)犯罪手段智能化
大学生是一个高智商、高知识的群体,具有一定的专业文化知识,在作案手段方面呈现越来越智能化的趋势。如一高校某大学生获取了一同学的身份证号及基本信息后,办理了信用卡,并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卡中的信用额度全部刷完。还有的作案大学生为计算机高手,他们直接通过互联网盗取他人的银行账号和密码或者其他虚拟财产。
(四)盗窃目标多样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的品种和手段日趋多样化,笔记本电脑、手机、MP3、衣服、首饰、化妆品等,很多物品都可能成为盗窃的目标。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的发达,网络游戏账号、电子货币等虚拟财产也成为侵害的目标。这进一步说明了盗窃目标趋于多样化。
(五)事前无欲谋,顺手牵羊者多
虽然前面说大学生盗窃的手段呈现越来越智能化的趋势,但是相当于社会上盗窃作案的事先踩点、胆大妄为,大学生盗窃犯罪大多是事前没有预谋的,而是在他人疏于防范时,临时起意,趁机顺手牵羊。毕竟大学是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这就使得很多同学缺乏警惕性,对自己的财产疏于管理。笔者就经常发现,很多同学在教室、图书馆上自习时,随手将手机、MP3等放在桌上,或者在临时离开寝室时,没有将门锁上,这就给了那些作案人以可乘之机,他们抱着不拿白不拿的侥幸心理,利用串门的机会顺手牵羊,将桌上便于携带的贵重物品拿走并转卖。
(六)负面影响大
大学生盗窃犯罪不仅有害于校园风气,还损害了大学生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极不好的影响。因为,大学生作为天之骄子,寄托着人们对未来的希望,而盗窃犯罪则是为人们所不齿的行径,二者联系在一起,势必引起人们内心的巨大落差和对大学生的质疑之声。相比社会上一般的盗窃犯罪,大学生盗窃犯罪会产生更加恶劣的负面影响。
二、大学生盗窃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学角度
根据著名社会学家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笔者从人格系统、文化系统、社会系统的社会学角度分析了大学生盗窃犯罪的成因。
人格是指:“人受自己的素质和环境的制约,通过日常行为或体验形成自己的特质”。人是社会性动物,根据利益的趋同性而形成某种共同体,这一共同体中的成员随着交往越来越密切,彼此间就越来越模仿。比如,在大学宿舍这样一个小集体中,随着时间的积累,室友之间的生活习惯就会呈现一种趋同性,这时一些原本生活水平低的同学就会向往另一些高消费同学的生活,当这一欲望得不到及时满足时,极易诱发财产性犯罪——盗窃。
文化是意义和价值的广泛的符号模式,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文化本身有主导文化和亚文化之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中国的对外交往越来越频繁,大量的外来文化通过各种渠道,比如网络、书本杂志、音乐、电影等媒介涌入中国。这些亚文化中所包含的功利价值取向,如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对中国主导的传统文化形成了一定的冲击,在这种多元文化背景下,大学生的心理常常处于一种失范状态,于是为了满足日益膨胀的物质需求,也不惜以身试法。
在社会持续中,每个人在享有相应的权利时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同时扮演着社会中各种角色,当人们在分配系统中难以得到每个角色相对应的报偿时,就会产生异化心理想改变自身的角色,于是就会产生越轨行为。某些大学生由不发达或者是欠发达的地区来到繁华的大都市求学,社会环境的变化使得很多同学更深层次地体会到社会分配的不公,这种由环境变化引起的心理落差也可能诱发大学生盗窃等越轨行为。
(二)心理学角度
心理学有很多个分支,笔者将从个体发展心理学的角度对大学生盗窃犯罪行为动机加以分析。
发展心理学是研究心理的发生、发展过程和规律的心理学分支学科。人的心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不断变化着的,大学生一方面在心理上有着与同龄人一样的共性,心理处在一个由不成熟正走向成熟的转折阶段;另一方面又有作为这样一群特殊主体心理上的一些特性,比如他们在心理上显得比社会上的同龄人更幼稚,更脆弱,心理抗压能力更差,还有着作为这样一个知识群体特有的敏感的心理体验,及对自己特立独行的标榜。
大学生从小成长环境单一,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相比形成较晚,看问题比较片面,遇事易冲动,自控能力差,爱感情用事。虽然已步入大学,但是对理想和社会现实、物质追求和精神追求、理智与感情之间的冲突,不能很好的理智地协调控制。比如有些大学生可能中学的时候不管是从学习和家境方面都很不错,但是到了大学才发现 “天外有天,人外有人”,这时就会产生一定的心理反差。如果这些同学心理上没有得到很好的排遣和引导,也会使某些同学通过盗窃来寻求一种心理平衡。
大学生往往有着比社会上的同龄人更强的自我意识,而自我意识又分为自我认识、自我体验和自我控制。大学生对自我的错误认识,比如觉得家庭条件不如别人,就产生一种不必要的自卑心理,为摆脱这种自卑并且在自我控制不足的情况下,就会对同学的财物下手。当然还有一种犯罪完全是出于追求一种独特的内心体验,比如就有一些并非以占有财产为目的,而只是想寻求一种精神刺激的盗窃犯罪。
(三)教育学的角度
孩子的成长离不开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对大学生盗窃犯罪这一行为的产生,家庭和学校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家庭教育方面,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二种极端的现象:一种是在极度溺爱的环境中长大,父母对孩子的欲望都是极力满足,使孩子养成了很不好的消费习惯,花钱大手大脚。随着欲望的增长,对金钱的渴求也越来越高,如果家庭收入的增长没有跟上孩子欲望的增长,某些孩子就会为满足欲望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另一种是对子女的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家庭关系冷漠,在这种缺乏爱中成长的孩子,人格心理的形成都很不健全,会产生一种激发性犯罪,如出于嫉妒和报复的盗窃犯罪。
学校教育方面,学校教育是大学生从家庭走向社会,实现社会化的重要环节。然而,目前我国高校普遍存在重智育轻德育现象,从而导致部分大学生道德水平低下;其次一些高校开设的法律基础课程仅仅传授法律知识,法制教育形式单调,互动性不强,授课效果欠佳,也使得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最后部分高校的心理辅导工作滞后,学生的不良心理得不到及时纠正,从而放任了大学生异常心理的发展,最终导致了犯罪的出现。
三、大学生盗窃犯罪的预防
犯罪行为的产生是社会、学校、家庭、个人等各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大学作为犯罪主体又有其特殊性,因此在预防和控制大学生犯罪,及对已犯罪的大学生的制裁要区别对待。
(一)社会方面
加大对网络环境的整治。根据笔者已翻看的论文,在这个方面提出的建议基本上是加大对学校周边网吧的整治,但笔者认为加大对网络环境的整治更为重要。因为随着整个社会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大部分同学都已经拥有自己的电脑,去网吧的越来越少。很多大学生除了上课,大部分时间都花在了网络上(包括娱乐、学习、交友等),前面已经提到大学生的心理仍然不是很成熟,所以对网上一些不良信息的分辨和抵制能力还较低。
(二)学校方面
首先,要端正办学理念,以服务学生的思想来管理学生工作,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态度。在新生入学后,把握好这个时机,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防患于未然。
其次,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目前很多高校都已开展了该项活动,但存在的问题是没有定期间隔性地做一些心理测试,因为大学生在校这几年,随着生活阅历的增长及面对更多的文化冲击,思想上和心理上都会产生异地波动变化的,所以说入学的一次心理测试对把握大学生思想状态是远远不够的。另外,学校还要有意识的多开展心理咨询和帮扶活动,引导大学生建立健全的人格,降低虚荣攀比盲从妒忌心理,减少犯罪动机的出现。
再次,转变思想道德教育理念,促使其向生动化、时代化方向发展。以笔者作为学生的亲身经历来看,虽然学校开设了不少政治思想教育的课程,但是因为老师授课形式枯燥,内容书面化,缺乏生动性和时代性,因而很多同学选择逃课或是虽坐在教室里但不听老师讲课,所以这种教育方式亟待改善。
最后,根据盗窃是针对财产犯罪这一特征,建议学校多开展一些有关如何看待金钱、如何理财、如何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等一系列讲座,帮助同学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金钱观及学会如何理财。
(三)家庭方面
父母首先要正视并不时反思自己的教育方式,与孩子多沟通,不能认为孩子进了大学就完全放任由学校管理,实际上孩子的变化父母是可以最先了解的。父母要与学校建立双向沟通渠道,共同关注孩子的成长,为塑造大学生健全的人格而努力。
四、大学生盗窃犯罪的制裁建议
法国著名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法律制裁有两种类型:惩罚性制裁和恢复性制裁。针对大学生盗窃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应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且根据法学经济学派的观点,对大学生实施恢复性制裁的成本要远远低于强制性制裁的成本,所以建议采用恢复性制裁。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就是一种很好的恢复性制裁,可将社区矫正引入对在校大学生盗窃犯罪的刑罚执行方式中。国外社区矫正已大力发展四、五十年的时间了,已成为一个主要的刑种,有明确的立法和成熟的模式。在我国,虽然已有多个省市正在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但总的来说适用社区矫正人数少、比例低、适用范围狭窄。笔者建议,可将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犯罪的在校大学生。从大学生盗窃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我们可以看出,大学生盗窃犯罪一般罪行较轻,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大学生接受了高等教育,悔过自新的可能性更大。刑罚的目的就是使使罪犯得到教育改造,获得新生,回归社会,与社会正常相处。社区矫正比监禁矫正更能实现这一目的。而且对于那些因心理因素而导致犯罪的大学生,监禁矫正只会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心理问题,治标不治本。社区矫正体现了人性关爱的理念,将失足的大学生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更容易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实现罪犯复归社会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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