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庞清辉
2010年10月29日,陕西省榆林市榆林中院门口,100多个陕西龙华煤焦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龙华公司)的工人打着 “法院强加龙华公司股东,挑战国有改制企业稳定” 的条幅,高声呼喊。这是该公司的一个股权转让纠纷在二审庭审时的场外一幕。
“2009年10月底,榆阳区法院突然判给我们一个大股东。派了个股东过来,还不把我们当当事人,工商登记是证明股东的一个依据,如今公司的工商档案被加了假档案,报了警也没有处理结果。” 龙华公司工会主席曹文孝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一年多前,2009年8月3日,榆阳区法院受理苏某和刘某关于龙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刘某,龙华公司改制期间,时任董事长高忠厚投资入股时,是高忠厚名下的隐名投资人。苏某,从刘某处买了上述的隐名股份。案件审理的焦点落在隐名投资的刘某是否是龙华公司的真正股东上。
审理期间,龙华公司及全体股东分别致函法院,声明刘某并不是龙华公司股东。但是没有龙华公司参与诉讼,没有采纳龙华公司的意见,榆阳区法院还是给龙华公司判了个股东上。
在上个世纪90年代的股份制改革中,全国各地均诞生了一大批股份制企业,也诞生了各种形式的隐名投资。尽管《公司法》规定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应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材料,以满足公司团体法的特征,但在实际生活中,只提供资金、实物、约定参与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的隐名股东大量存在。
“今年年初,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进行了解和研讨时,发现仅东莞有6000家台资企业,但在工商管理部门在册登记仅629户,足可见隐名投资数量巨大。” 国务院法制办参与《公司法》修改的相关人士对《中国新闻周刊》说,大量股份被多次炒卖,股份社会化、法人股个人化、异地化、间接持股(如持股会)等各种现象非常普遍,由此导致的公司隐名投资人的各种纠纷也越来越多。
但是,上述人士也表示,新修改的《公司法》中,并没有解决隐名投资问题,“而有时纠纷涉及的利益很大,相应的监管和界定一直模糊不清。”
隐名股东的界定以及监管漏洞,在龙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就可见一斑。
改制改出来的隐名股东
龙华公司是原国有企业、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燕家塔电厂在1998年间改制而成。
据龙华公司党委书记、原董事长高忠厚向《中国新闻周刊》回忆:1998年企业改制时电厂已经停产,公司清产核资后出现负资产470万元,职工对国企改制信心不足。“买股等于买债,风险很大,尽管政府派出的企业改制领导小组三番五次动员职工购股,而入股的人不到 40%,即定购股的时间一拖再拖。”
在配股过程中,根据政府规定“董事会持大股或控股”的原则,作为董事长的高忠厚和榆林市榆阳区的刘某借款20万元,自己又拿出5.45万元,并以个人身份贷款224.55万元作为配股贷款,共计出资250万元,共认购公司无人认购的500股。
认购后,高忠厚和刘某口头约定给另外三位朋友每人入l0股,剩余 470股中,一个基础身份股归高忠厚,其余 469股按高忠厚占57%,刘某占43%的比例分配,刘某等四人成为挂在高忠厚名下的隐名股东。公司给高忠厚发放了股权证,他的股权份额及股东身份在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资料中被记载和公示。
“当时职工都没钱,很多都从兄弟姐妹等亲戚手里借的钱。”所以,改制期间,公司部分职工亲属或朋友私下出资挂在职工名下,以公司职工名义购买了公司股份。“现在统计来看,估计有200多这样的隐名股东。”高忠厚说。
王斌,是龙华公司改制时的神木县县委书记,公司改制在他的领导下进行。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当时的原则是必须是职工才能认购,“借钱可以,外面的人不能参加,当时的考虑主要是为了长远的发展,外面的人买了又卖掉,来回倒腾,不利于公司发展,人和企业才能和,人气不对,就把企业给搞垮了。”
为此,神木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1998)012号文件】批复《燕家塔电厂改制方案》规定:“改制形式为内部职工共同出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认股采取股权证的形式,全部记名,由全体职工自愿认股”。
公司改制完成后,制定《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份由内部职工购买????”,“公司只承认已登记的股东为股权证的绝对所有人,杜绝其他一切争议。” 之后几年,龙华公司董事会一直未承认刘某的实名股东身份,刘某只是高忠厚名下的隐名投资人,享受分红。
财经评论家叶檀曾撰文,上世纪90年代私有化改革改制第一波,很多公司通过改制筹集资金。大部分的公司历经股份制改革,之后再改制为上市类的公众公司。在改制过程中遗留了很多历史问题。
转让隐名股份引发的官司
2005年春,刘某找到已经从神木县县委书记调任榆林市副市长的王斌,希望王斌帮忙卖掉其隐名股份。
对于龙华公司,王斌很有感情。龙华公司是在王斌手上发展起来的,也是在他手上民营化的。改制后龙华公司多次因股权纠纷而停产,“为了化解矛盾,我先后给他找了两个买主。”王斌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2007年,王斌把刘某介绍给榆林市府谷县的民营老板苏某,苏某以3100万元,比当时贵出近一倍的转让价格买下了刘某的隐名股份。“当时,其他人的内部转股都是7万左右,刘某是平均一股近13万转股的,价格是很高的。”高忠厚说。
此时,这239股可以说已经升值成为一笔很大的财富。
2007年6月11日,在王斌和高忠厚的见证下,刘某与苏某签订了《关于转让陕西龙华煤焦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投资的(控股、参股)其它企业股权的协议书》(以下称“协议书”)约定:甲方刘某同意一次性转让甲方在高忠厚名下挂名的在龙华公司的原始股份239股及其他投资权益。随后,刘某又与高忠厚写了双方退股协议书,高忠厚认可苏某是挂在他名下的隐名股东。
“为了让刘某少缴税,此次协议并未对外公开。”王斌说,协议签订好以后,“刘某特意来感谢我,说他用那3100万买了两个煤矿,挣大了。”
榆林能源矿产资源富集,被誉为中国的“科威特”,中国最好的动力煤就在榆林。据榆林市政协调研报告显示,榆林市矿产资源储量相当于50个大同矿区、100个抚顺矿区。
近年来,榆林因为其丰富的资源在全国声名鹊起,也催生了一批资产过亿的煤矿老板。尤其国家取消电煤指导价后,煤价涨得超出很多人的预期,起步晚的陕西煤炭业迎来了焕发期。龙华公司也由原来的负债,发展到年生产400万吨的煤矿、装机容量100MW的自备电厂和龙华宾馆等多产业发展的集团企业,龙华公司股份市面值也大幅上升。“现在的一股价值三四十万元。”高忠厚说。
刘某原来转让的239股,也在近两年升值到了亿元。
“对给我转让股份的行为反悔了,刘某多次找我索要股份被拒绝。”苏某说。而据王斌证实,为此刘某也找过他。
2009年7月2日,刘某向龙华公司及其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内容为;“2007年6月11日,我自己在本公司的股份239.7股转让给了府谷县民营老板苏某,但至今没有将股权交割给受让人。因我不懂法律,当时没有按照公司法规定书面通知各股东征求意见。现在,为弥补漏洞,特依照公司法规定书面通知各股东,希望各股东能同意我的转让以便使我不至于失信于苏某!各股东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此时,据刘某和苏某的转让协议履行已经两年有余。
2009年8月3日,龙华公司四个股东陈生荣、杨国秀、杨军、杜蓉向榆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确认第一被告刘某与第二被告苏某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无效;由原告按照二被告之间的协议所确定的条件优先购买刘某拟转让的股份。
事件演化至此,让人始料未及。龙华公司工会主席曹文孝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只有这四个人收到了刘某给公司和股东的通知,其他股东并不知情。”高忠厚对《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说:“这四个人有的受到过纪律处分,有的已被解雇。”
2009年8月3日,榆阳区法院审理此案。期间,8月11日,8月12日,龙华公司及全体股东分别致函法院,提出刘某并不是龙华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档案、股权证明均未有刘某,“公司个别股东认可公司股东名册外的人为公司股东,是其个人行为,并不是公司的意思表示。”且全体股东的声明意见表示,“如果贵院认定刘某转让其挂在高忠厚名下的出资应征得我们同意、我们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话,我们将坚决行使该权利。”
所有的股东都要优先购买,四位原告遂于庭审期间撤回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诉讼请求。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咨询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师安宁,他认为,陈生荣等人撤回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诉讼请求后,在法律性质上等同于“弃权”,再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显然丧失了存在的依据,法院应当依法驳回陈生荣等人的诉讼请求。“而且,经济生活中这样的现象很多,很多隐名股东自认为自己是股东,当他主张股东权利时,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他的认可程度很重要。
榆阳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于2009年10月27日判决如下:被告刘某在龙华公司设立之初,即以该公司董事长高忠厚的名义出资认购了股份,双方就股份的比例及利益分配、风险承担均有明确约定,之后通过高忠厚实际享有公司的分红,而且被选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名誉董事长并参加部分股东会议,实际上参与了公司的部分经营管理,完全符合实际股东的构成要件,虽因公司改制文件、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成为公司公示登记或公司全体股东明确的股东,但依法应该认定其公司实际股东的身份。同时,刘某与苏某签订的协议书也被确认无效。
对于刘某的名誉股东身份,高忠厚告诉记者,董事会并没有通过。而据工会主席曹文孝称,“很多工人从1998年改制就在企业,刘某从来没有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且令他们很吃惊的是,法院去龙华公司调取公司会议笔录等证据时,“法院工作人员竟然带了原告的律师,我们有录像为证。”
判决结果出来后,龙华公司再次向法院发出声明:刘某不是我公司职工,刘某也从未以公司股东名义参加过股东会议或主张过公司股东权利,法院不能强行将刘某判为公司股东。
庭审当天,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及其依据,榆林中院的此案主审法官拒绝了《中国新闻周刊》记者的采访。纵观整个事件,龙华公司及其股东都是缺席的。苏某也对记者表示,“我和刘某是利益之争,可是龙华公司的确是无辜的。”
“隐名投资人目前在全国也存在很大比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说。而上述国务院法制办人士也告诉记者,适用法律主要为《公司法》和《合同法》,工商登记是一个重要的认定标准。“一个公司的法律关系要求具有稳定性。”
天外飞来“工商资料”
工商登记对于股东的认定有着很重要的作用。这个依据来自,对于隐名投资人与公司之间的关于股东身份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对江苏省高院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江苏公司于江苏省信息产业厅的股权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的解释,强调以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档案、股权证明作为裁判依据。
此案中,苏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榆林中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9年12月中旬组织第一次听证,听证结束后,陈生荣等申请法院调取龙华公司档案。令人意料的是,龙华公司的档案竟然突然多出了一份有关刘某在龙华公司入股的记载资料。
一审审理时,苏某代理人曾提交了龙华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刘某代理人和陈生荣代理人以及法院均认可了该档案,那时档案中并没有《神木县龙华公司股东及工商登记注册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该说明提到刘某委托龙华公司董事长高忠厚持股的情况。
龙华公司遂向神木县公安局报案,记者拿到的材料显示:该份说明一是没有形成时间;二是没有其他任何人或者公司的签字盖章,与档案中其他材料或有公司印签,或有公司有关人员签字严格区分;三是整册档案均已装订,唯有该份说明为活页;四是所有档案均有编号,唯此活页无编号;五是该说明记载公司其他股东的持股数与实际不符;六是记载的公司监事会主席与实际不符;七是该说明中对公司股东董事姓名错误。
“我公司从来没有向工商局提供这份材料,有人故意在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中添加变更股东材料,主观为我公司设置股东。”高忠厚告诉记者。
神木县公安局侦破记录显示,刘某承认是其本人和高忠厚将说明放入工商局档案。但是,接受记者采访时高忠厚否定了上述说法:“我没有去工商局,我个人哪有资格来做这个事,刘某也没有资格,只有律师有资格可以调档。况且连监事会主席和董事的名字都错了,漏洞百出。”
2010年5月12日,神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龙华公司档案中发现的《神木龙华煤焦电集团公司的股本及注册情况》无法查找来路,该件在我局登记注册中不起作用。曾任神木县县委书记的王斌对此事最为气愤。更令他费解的是,这样矛盾百出的证据,法院仍然调取和使用。
陕西省政府法律顾问、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廉高波此前曾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说,“近两年,榆林关于矿产资源和土地的纠纷特别的多。”而且由于标的太大,法院审判的结果不停的反复,“在煤炭的利益里,司法模糊地带更容易出问题。”
10月29日,榆林中院再次庭审,《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参加了庭审。庭审现场刘某代理人并不讳忌他们和法院的“关系”,当场表示,在过去的一年中,从榆林中院,到合议庭,到省高院的所有关于此案的意见他们都清楚,这让坐在庭审中旁听席上的人哗然。庭审结束之后《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试图去采访负责该案的法院相关人士,仍被拒绝。
“《公司法》对隐名股东不是没有明确规定,而是根本就没有任何规定,是司法实务上的一个缺陷。”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师安宁对《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说,他认为,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的需要,隐名股东形式在经济生活中已经很常见,《公司法》再修订时对隐名股东制度应有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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