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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4-04-24

热米拉.热杰甫

摘要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反应着金融法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体现了金融立法的目的、贯穿于整个金融立法过程并对各项金融法律法规起统帅作用的指导思想和最高标准。本文认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的金融立法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稳定币值以促进经济增长原则、金融安全与效率兼顾原则、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原则、与国际惯例接轨原则。

关键词法律原则 金融法 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34-01

法律原则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是法律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的高度概括和集中体现。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指导金融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确立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础,不仅可弥补金融立法的不足,而且对金融执法和金融司法活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就金融立法而言,只有立足科学的基本原则,才能提高金融立法的质量,确保金融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与此同时,我国已加入WTO,经济、金融体制处于转轨的重要历史时期,金融法制日趋健全,我们认为,金融法应包括以下基本原则。

一、稳定币值以促进经济增长原则

经济增长、稳定币值是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标志,成为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我国中央银行法明确规定,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从而使其成为我国金融法的重要原则。要稳定币值就必须贯彻货币制度独立性和统一性的要求,执行经济发展原则。货币制度的独立是指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与其他政策相对独立,货币的发行必须与财政发行、政府信用分开;货币制度的统一是货币的发行与管理要统一由人民银行负责。

稳定币值以促进经济增长原则,要求货币的发行、金融活动的开展、金融监管与调控的进行,都要有利于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归根到底是要保持货币的稳定,在稳定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二、金融安全与效率监管原则

金融业是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特种行业,是时刻面临多种类型风险威胁的高风险行业。这些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风险(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的存在,严重影响着金融业的安全运营,并有可能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和国家安定。因此,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维护金融业的稳健,杜绝金融危机,是各国金融立法刻意追求的核心目标,也是当前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中心议题。

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在立法目的和宗旨中都有维护金融秩序、金融稳定、金融安全的要求。为此,从立法上而言,要科学、合理的建立、健全各种金融法律、法规,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从执法上而言,必须强化金融监管部门的地位和职权,改进监管的方式、完善监管措施;从守法方面而言,各金融机构必须健全内部控制和各项具体业务制度,实行规范运做和审慎经营。在金融对外开放方面,必须积极稳妥,立足于国家主权和安全,切实做好涉外金融业务的经营和监管工作,防范国际金融风险的渗透和转移。效率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效率以安全为前提之一,安全以效率为目标之一,金融法应该在注重金融安全的同时,兼顾金融系统和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

三、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原则

在金融法律关系中,金融机构总是当然主体之一,而作为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存款人、投资者等则是分散的,相对处于弱势。

本文所称的投资者,指在金融交易中购入金融工具融出资金的所有个人和机构,包括存款人。加大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其一,投资者乃一切金融交易的资金来源,如其利益不能得到公平、有效的保护,则资金融通势必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其二,投资者中大部分为小额个人投资者,他们高度分散,力量单薄,多半欠缺信息渠道及准确判断市场变化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突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理念。这部分投资者也是消费者,理应得到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其三,多数金融工具所具有的流通性,决定了投资者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因此,投资者利益得到保护的程度,不仅事关金融秩序的稳定,而且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其四,投资者是金融市场不可忽视的社会监督力量,用以保护投资者的各项法律措施,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及其规范运作的程度。在我国金融立法中,进一步加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既是投资者也是金融服务的消费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和英国《消费者信用法》规定有开展ATM和POS业务的银行须进行多种信息披露,以保护作为金融服务消费者的持卡人的权利。在电子银行时代,我国理应加强有关电子银行的消费者保护立法,以促进电子银行业的发展,也更全面地贯彻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原则。

四、与国际惯例接轨原则

市场经济是外向型经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外资金融机构将大量涌入,我国的金融业也将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金融活动中去。为此 ,一方面我国的金融立法要大胆地借鉴市场经济国家中的金融立法做法,采用国际金融立法的通例。培养和发育外项型的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又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从维护国家主权和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入手,对外债、外汇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并对外资金融机构在华的活动及我国驻外的金融机构进行立法管理和必要的金融监管。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

[2]汪鑫,刘颖.金融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朱大旗.金融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刘颖.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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