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刘 曦
摘要属于恶性竞争的不正当竞争,会打破市场的原有平衡,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引起市场规律的反作用,到时损害的不仅是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更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不可懈怠。本文指出网络经济下的不正当竞争具有行为本身的特征外,在法律规制上更有自己的特点。
关键词网络经济 不正当竞争 特征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37-01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良性竞争能促进经营者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加快社会产品流转速度,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向健康有序方向发展。而属于恶性竞争的不正当竞争,会打破市场的原有平衡,短期看好像从事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占到了便宜,长期看当一个市场发展处于不健康状态,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引起市场规律的反作用,到时损害的不仅是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更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不可懈怠。那么网络经济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行为本身的特点
首先,网络经济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较一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领域有所不同,方法有所不同。在网络这片新兴的未成熟的商业领域上,到处都充满了巨大的诱惑。由于网络的发展时间不长,各国对于网络的规制还不够完善,因此有的经营者对此领域垂涎三尺,力图抢占先机,用尽一切办法靠计算机网络技术赚取最大利益,哪怕是违背最基本的商业道德和市场秩序。“网络的实时性和国际性,取消了时空的限制,也给行为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了极大便利,如行为人可以通过网络入侵远在千里之外的竞争者的计算机数据库并进行盗取或破坏,也可以在网上将诋毁他人商誉的电子邮件迅速复制并在全球范围内散发。” 他们在网络上到处散布虚假广告,利用链接技术排挤竞争对手,盗用知名商品商标作为域名等等,显然此种不正当竞争比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手法更加恶劣,影响却更加深远,毒害更加难以清除。
其次,网络经济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成本更加低廉,影响却更加深远。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从事交易不用面对面,在节省交易成本的同时,却增加了不正当竞争的风险。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无防卫性、法律滞后性,任何人在网络中从事不正当竞争都不用承担太大的风险,不用担心被人发现。即使被发现了,由于身份的虚拟性也无法追究。即使要追究,有关证据也难以取得。更不用担心道德的规制,因为在网络的世界里,网络的开放性使网络成为一个自由化、道德意识淡漠的特殊领域,人们可以在网络上做自己想做的一切事情,网络的特殊环境使得国家难以干预,网络个人主义猖獗,责任意识沦丧,对于那些一切向“钱”看的经营者来说,这是一块太好的掘金场所了。更可怕的是由于网络的高速传播性和无国界性,使得网络经济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更为恶劣。网络经济下,全世界共享网络资源,网络在全球化的资源配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用“牵一发而动全身”形容并不过分。一个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影响的不仅仅是国内其他经营者,更有可能影响了全球其他网络资源共享者。可以想象,如不对网络经济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及时而有效的规制,其结果将会多么可怕。
再次,网络经济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变异地更加频繁,更具隐蔽性。网络经济是以计算机、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经济形态,网络经济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依赖于计算机网络技术。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完善,其更新换代变得更加频繁。这使得依赖于网络生存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了不断变种、变异的机会,技术更新换代后,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者会马上利用先进的技术进行不正当竞争,既抢占了市场又逃避了法律的规制,甚至有些不正当竞争者看到了网络市场潜在的巨大力量,专门雇用科技人员,利用计算机网络高端技术进行不正当竞争,可见,相比传统现实生活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经济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含有更多科技成分,要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必须对症下药——充分掌握计算机网络知识是必不可少的。
二、法律规制上的特点
首先,网络经济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规制性更差。网络的世界是个开放的世界,它对任何人开放,无论是善意的经营者还是恶意的经营者,网络本身不具有识别性,因此这就为那些违背诚信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者打开了方便之门,经营者可以随意建立自己的网站,创办自己的主页,甚至抢夺他人的网络资源。更何况,网络经济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极强的变异性,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一种技术成熟后,相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会马上充满网络的各个空隙,令立法者头疼不已。因此传统的自上而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网络经济下反不正当竞争形势的发展需要,我们要建立全方位、多角度的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模式将不正当竞争行为消灭在萌芽中,防止其恶性蔓延造成更恶劣的影响。
其次,网络经济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国际性更强,规制起来往往牵涉众多国际因素。由于网络的无国界性,一个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有可能是全球从业者的利益,因此,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及诉讼方面会牵涉更多的国际私法上的因素,有关此方面的国际条约也有着重要的意义,这是普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不会涉及到的,因此在处理此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更加慎重,加强国际合作。
再次,网络经济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联系更加紧密。如今互联网席卷全球,发挥出巨大的潜力,具有了越来越大的商业价值,同时它为知识产权的利用与广泛传播提供了全新的契机,权利人的权利和利益有可能在虚拟空间得到广泛的扩展。 网络经济下的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都牵涉到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如网络广告的著作权问题、网络域名与商标的冲突问题、网络主页与商标的冲突问题、计算机软件问题等等,因此要规制网络经济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要处理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的竞合问题,同时注意法律规范的不断更新完善。
参考文献:
[1]张平.网络法律评论(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郭立仕.网络经济时代中竞争政策的新课题.网络法律评论(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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