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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还是侵权

时间:2024-04-24

李 玲

摘要微软就打击盗版软件掀起了一阵黑屏活动,并把矛头指向了所有的终端消费者。由于以往维护知识产权活动的打击对象一般局限于非法营利的传播者,微软的行为引起了诸多争议。本文就终端使用者使用盗版软件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围,是否对微软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展开论述。

关键词合理使用 终端使用者 善意下载中介 恶意下载中介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59-01

最近,微软掀起了一场名为“正版验证”的黑屏活动:利用技术手段侵入用户电脑,只要用户使用的WINDOWS OFFICE软件不是正版的,用户桌面每过一小时就变成黑色。国内用户对微软的做法反应强烈,由此引发了各方面对该事件的大讨论。本文主要从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和网上提供微软软件下载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这一方面进行分析。

合理使用,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既不必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认定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国际公约中规定了所谓的“三步检验标准”;将它加以简化,在实践中我们一般通过两方面来判断:(1)是否出于商业目的;(2)是否给权利人的权利造成侵害。

一、是否出于商业目的

微软这次行动直接针对的对象是所有在电脑中装载了WINDOWS,OFFICE 软件的最终用户,他们绝大部分都是个人用户和家庭用户,在电脑中装载这些基础软件的目的是使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更加便利;没有有偿向他人转手出售的动机和行为,也就谈不上商业目的了。

目前盗版软件传播的主要途径是网上那些形形色色的下载网站和论坛。为了方便分析,我们把他们分为善意下载中介和恶意下载中介。善意下载中介,指那些无偿将软件放在网络上供人下载的人;恶意下载中介,指将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软件放在网络上,供他人有偿下载使用的人。我们先来看善意下载中介,首先,他本身的软件使用行为由于不具有商业性,不违法;其次,向公众公开该资源行为该如何定性?事实上,随着购买光盘行为的结束,购买方也就开始拥有了对光盘及其所承载程序一定的处分权。就像一个人买了一本书,只要他愿意,他可以随意把书借给别人看,出版商不能因为他这一行为减少了大家的购书愿望从而减少了他们利润而追究这个人的责任。由于软件程序的特殊性,这一“借阅”过程需要通过软件程序的上传和下载来实现。所以,善意下载中介的无偿行为不构成违法。

接下来,我们来考虑有偿下载的情况。微软是WINDOWS系统和OFFICE系统的权利人,软件的购买协议写明,用户一人购买的软件仅限于使用于一台电脑之上。如果任何人都可以把自己购买的一个软件放在网上有偿供人下载,就会跟微软形成同种业务的竞争关系:其他用户既可以去微软购买正版软件,也可以通过网上下载的方式获取该软件。这样,一方面,微软作为软件程序的开发者,有大规模科研投入需要收回;另一方面,普通用户只要支付购买一个程序的费用,这样显然使权利人微软处于及其不利的地位。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地侵犯了微软对自己开发软件的许可使用权。之所以认为上面提及的提供免费下载的行为合法,而这里提供有偿下载的行为构成非法,关键就在于其中的经济利益。这就牵涉到我们即将提及的第二个问题。

二、是否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

权利人的利益既包括既得利益,也包括潜在利益。既得利益,指行为人做出行为之前权利人已经切实享有的利益;潜在利益,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成为现实的利益。就既得利益而言,无论为数众多的终端客户,善意下载中介还是恶意下载中介都不能使微软已有的营业收入或各类资产减少,因而他们都不构成对既得利益的损害。就潜在利益而言,如果不存在那些网上的软件下载资源,终端客户的确有可能购买正版微软软件。但一方面,每个终端用户对微软潜在利益的影响及其有限;另一方面,这些软件程序紧密关系到每个用户的日常生活和学习。把广大使用盗版软件的用户列为打击对象,效果不明显且易引发争论。

善意下载中介的作用更偏重于加速这些基础软件的传播和应用。试想一下不存在下载中介的这样一种情况:软件市场上不存在垄断,各种软件公平竞争,在价格相对偏高的微软产品和其他相对低廉,功能相差不远的国产软件之间,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会作何选择?其实黑屏事件后的市场动向已经给了我们答案:相当部分的消费者转而购买价廉物美的国产软件。

恶意下载中介的行为则严重地侵犯了微软的合法权益。首先,他们在提供下载资源的时候收取费用。如果一个用户肯支付费用来下载软件,我们可以合理推断,在不存在网上下载资源的情况下,他购买微软正版软件的可能性要高于那些在现实中免费下载软件的用户。恶意下载中介的存在导致严重的恶性竞争,使得微软的潜在客户大量流失;其次,他们通过这种非法行为积聚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使得扩张侵权范围和领域成为可能,不仅给微软,也给其他软件供应商带来了更大的威胁;再次,有些恶意下载中介对微软软件稍加修改,就冠冕堂皇地打上自己的品牌,这种行为就是剽窃。如果放任这种行为不加约束,著作权人已有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创新的积极性也被无情的打击,不利于新技术的开发和社会的进步。因此,我认为,这些恶意下载中介应该成为微软打击盗版的主要对象。

知识的目的在于推动社会的进步,如果一项研究成果不能使社会进步,那它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我们提倡对研究成果的合理使用,这就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产生了必要的限制,著作权人对此负有容忍的义务。

参考文献:

[1]李永明主编.知识产权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张玉瑞.互联网上知识产权——诉讼与法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3]汪镕.在线音乐试听服务适法性问题研究.电子知识产权.2008(8).

[4]千龙网—千龙科技—评论:微软黑屏之争的最大价值.http://tech.qianlong.com/33443/2008/10/ 31/71@47268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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