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尹慧爽
摘要细数先秦法家诸子,可以说对后世影响最大的首先就是商鞅,尤其是他的法治思想,时代特色鲜明,直接体现社会重大变革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主张和利益要求,对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关键词商鞅法治思想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75-01
商鞅通过总结早期法家代表人物的思想,收集各诸侯国变法的经验,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作了全面论述,为先秦法家思想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商鞅法治思想的内容主要有三方面:
一、“明法”、“壹刑”的平等观
商鞅法治思想似乎已经触及到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主要表现在:
(一)商鞅主张缘法而治
“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按功而赏”,这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有法可依。他将法律观视同权衡,作为行使赏罚和判断是非功过的公平标准。他认为“得天下者,先自得者也;能胜强敌者,先自胜者也”。商鞅还主张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提倡法律的公开性,甚至萌生了设置“法官”的妙想。他还认识到“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察民之情而立之”,“宜于时而行之”,这些思想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已经初步涉及了法律内容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商鞅提出了“壹刑”的思想
把贵族和平民放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上,在他看来,有法必依,就不能有法律不适用的例外。“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商鞅对有法必依的重要性作了精辟论述:“君臣释法而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阐述了“今有主而无法,其害与无君同,有法不胜其乱,与无法同”的道理,以此来说明要真正有法必依,国君必须“好法”,任法释法而治。
(三)商鞅用“刑无等级”和“行法无偏”来解释“壹刑”
这就是执法必严。“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贵族特权的等级社会普遍接受的社会规范,提出“刑无等级”和“行法无偏”的思想确实需要很大勇气。《史记》记载:“于是太子犯法。卫鞅(即商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从客观上体现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平等思想。商鞅主张的“不赦不宥”思想,强调在行赏施罚上应当做到“不失疏远,不违亲近”,有功必赏,有罪必罚,这应当可以看成是执法必严的雏形。
显然,“壹刑”、“不赦”在中国法制思想史上是有进步意义的。但商鞅的“法治”思想是以君权神授、树立君主的绝对权威、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为出发点的。在商鞅看来,根本不存在国君犯法的概念,事实上已经将法律的地位贬低在国君之下,因此,他所主张的法律适用平等是打折扣的。
二、“退德”、“重刑”的法律至上观
(一)“退德”主要表现在强烈的德法对立和反对儒家、道家等他所认为的异端邪说
商鞅认为,要使社会完全保持在农战的氛围之中,必须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任何与法治相抵触的思想和意识形态必须彻底根除,“统一全民的心志和力量,划一国君的好恶和刑赏,国家才能强盛富有”豍。儒家是商鞅的最大敌人,为了防止儒家的“礼治”、“德治”思想对推行“法治”造成不良影响,商鞅提出“燔《诗》《书》而明法令”的主张。
(二)商鞅对执法抱着坚定、严厉的态度,永不妥协、决不让步
商鞅非常重视法律的执行,其法律至上的观念主要体现在法律执行即对刑赏的态度上,用“重刑”来体现法律的尊严。对于刑赏的态度,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表现出了鲜明的时代特点,从“重刑重赏”、“重刑轻赏”到“重刑不赏”,可以看出商鞅刑赏态度的些微变化,但“重刑”是贯穿始终的。商鞅用“以刑去刑”来解释重刑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为重刑寻找理论依据。他还系统阐述了“重刑无刑”的思想,以此进一步证明“重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商鞅能够从“无刑”、“去刑”的角度去说明“重刑”的合理性和重要性是十分可贵的,这说明他已经初步接触到法律的至上价值的议题。
商鞅主政时期以及此后的秦国,都是强调法律至上,强调严刑酷法的。因此,对人民施刑不分等级、肆意加重之刑,夸大了国家暴力机器的镇压作用。但是相对于贵族特权社会的人治和法因人异而言,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当然“退德”、“重刑”所体现的法律至上观,是有历史局限性的。“在任何个人或集团专制的地方,法律都只能是人为的奴仆而非至上的主治者。——可以肯定地说,在人治时代,不存在法律至上,即使统治者对其极度推崇,即使法律被置于一般臣民之上,但相对于君主,它只能屈居其下”。
三、“法本”、“作壹”的法律工具观
商鞅思想深刻之处就在于,把法作为治国三要素中的第一要素,把法、信、权联系在一起,权属于国君,但要受法制约,法和信为君臣共有,谁都不能违背。认为法律是人民的生命,法是治国之本,是防备人民作恶的工具。商鞅的“法本”思想有着深刻的内在逻辑。商鞅以刑赏为国家生存的命脉,权力、法律、信誉都是确保此命脉发挥功效的工具,法律只是其实现霸业的手段,体现了典型的功利主义思想。但是,商鞅已经看到了法律产生与权利保护的关系,看到了法律与人民的关系,看到了法律与国家政权的关系,这些思想都是难能可贵的。
商鞅的法治思想是围绕着成就霸业、使人民致力于耕战这一功利目的展开的,体现了商鞅典型的功利主义思想。“耕战”表现在人民身上就是“作壹”,也就是“农战”。他讲的“作壹”,就是让农民一心想着农战,一心为了农战,一心从事农战。在这里,“耕”、“战”、“民”的三角关系成了商鞅治理国家的一种正当手段,“民”已经沦为“耕”和“战”的直接工具。但是,商鞅看到了农业是财富的唯一来源,也是富国强兵的支柱,这种“农本”思想,无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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