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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信赖原则引入我国法律的必要性研究

时间:2024-04-24

于智强

摘要目前,我国的交通运输行业已经成为事关经济兴衰的支柱性行业。现实证明,交通发达的地区其经济也发达,而交通条件落后的地区其经济发展也相对落后。与此同时,我国每年交通肇事罪的数量也在不断攀升。我国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对交通肇事罪成立的门槛设置过低,交通肇事罪成立的范围过广,这将极大地限制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德、日刑法中的信赖原则来限制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范围,使得该行业的发展在法律的范围内得到解放,从而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求。

关键词交通运输交通肇事罪信赖原则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77-01

刑法中的信赖原则由于最初产生于交通领域,故其原始含义为“参与交通的人根据交通规则而行动时,只要没有特别情况,就可以信赖其他参与交通的人也会遵守规则而行动,如果由其他参与交通的人实施了无视规则的行动致事故发生,遵守了规则的行为人就不能被追究对事故的责任。”随着判例的发展,信赖原则的适用早已不限于交通领域,在重要的工业领域,医疗业、建筑业等需要多人协力分担来完成任务的行业都得到广泛适用。其引入我国法律的必要性有以下进行分析:

笔者以为,我国应该首先在交通运输领域引入信赖原则,并且也具备引入的条件。要讨论信赖原则在我国是否能够适用必须看其所适用的领域是否具备了信赖原则适用的客观条件。

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交通运输行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交通运输业不仅便利着人们的日常生活,更是成为使全国各地经济相互联系并顺利运行的血脉工程。交通行业的发展将极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交通行业的滞后将毫无疑问的阻碍社会的进步。为此,我们需要交通工具充分发挥其作为高速运输工具的性能,在可允许的范围内必须容忍其给社会带来的危险。为了解除交通运输行业的禁锢,必须卸下其从业人员长期以来所背负的随时可能造成交通肇事罪的负担。将其承担的过多的注意义务分出一部分给其他交通参与人,从而使得他们之间能相互配合以完成交通运输事业的任务。对此,我们就有必要用信赖原则来限制交通领域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

其二,在交通硬件条件方面,也具备适用信赖原则的条件。自2000年以来,全国各地已累计投资6233亿元用于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等各种城市交通设施建设,3年间己经新增(改)城市道路12153条,施划标线31万多公里,增设道路标志46万多块,增设隔离护栏近2万公里。一度成为我国城市发展“瓶颈”的交通基础设施落后状况目前己经得到了明显改善。

其三,在人们的交通观念方面,在政府、媒体的大力宣传下,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都有了很大提高;交通规则常识教育已经走进中小学生的课堂,可谓“交通安全从娃娃抓起”。交通运输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中,除了注重驾驶技能的考察外,更是加重了交通规则的考察比例,设立了专门的理论考试课程;道路上的交通协管员就来自我们普通市民中,树立了一种“维护交通安全人人有一责”的榜样。国家、政府及社会所做的这些努力使得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有了长足进步。遵守交通规则的观念正日益深入人心。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在我们大力提倡“文明社会”的今天仍然有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存在。行人为图方便而置人行天桥与地下通道于不顾,随意横穿马路的现象时有发生;驾驶人员违规驾驶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我们的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如此就一味地等待着人们观念的完全转变。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能动性,发挥制度对观念的引导作用,通过信赖原则的建立来推动人们“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观念和“社会连带责任感”的形成。

诚然,我们国家目前的交通环境及群众的交通意识与发达国家还相距甚远。但是,与德国、日本等这些国家在其信赖原则建立之初的状况相比,我国的交通条件更为完善,尽管还没有达到完全成熟的状态,但信赖原则适用未必不是可行的。我国今年举办奥运会,交通设施方面得到很大改善。在文明奥运的旗帜下,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也得到极大提高。

因此,目前在我国适用信赖原则最大的障碍不是硬件条件,而是人们的观念未能转变。长期以来,中国人接受的是儒家思想的熏陶,认为公正的天平总是应该倾向弱者。而在我们过去的观念中,“开车的人”相对于其他人而言总是强者。他们不仅驾驶强大的交通工具,而且“车”在我们传统的观念中更是被视为“有钱人”的象征。但是社会在发展,我们的生活也在改变。

从理论上讲,笔者认为在对社会有益的其他公共领域,如果确实不可避免地给社会带来一定风险,那么这种风险是应该由所有的受益人分担一部分的。因此,这些行业是可以适用信赖原则的。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状况,笔者以为并不适宜把信赖原则扩大适用到其他领域。其一,这些领域的行业往往只涉及生活中的某一个方面,所牵涉的人员也不象交通运输行业那么广泛。交通运输业几乎涉及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而我们每个人可以说都是交通参与人。其二,象日本所广泛适用信赖原则的医疗行业、建筑行业,在我们国家都还没有达到适用信赖原则来限制其过失犯罪的必要。其三,我国目前还没有确立信赖原则,现在要引入也必须要循序渐进的进行,逐步积累经验。再加上民众的观念尚待转变,还需要时日来接受信赖原则。此外,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信赖原则建立也并非一蹦而就,而是逐步扩展,逐步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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