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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

时间:2024-04-24

刘 哲

摘要个人所得税,就是对个人(自然人)获得的各种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关系着我们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利益,因此制度是否完善与我们息息相关。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始征收,现已成为税制中的重要税种之一。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问题发展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80-01

一、目前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自1980年9月开征的,至今已有24个年头了。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该税征收管理得到不断改进,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不断加强。特别是1994年实施新税制至2004年,各级税务机关以强化对高收入者调节为重点,不断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从而推动了个人所得税收入连年高速增长,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由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由800元调整至1600元,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样使得一些低收入者免于纳税,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

虽然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也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和弊端,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问题日益凸显出来,首先是课税模式制度的缺陷,我国目前采用分类所得税制,使用分项扣除、分项定率、分项征收的模式,而不是依纳税人总体的负担能力征收,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其次,费用扣除标准的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费用扣除额固定化,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不加区别,不考虑物价和收入等变化因素,缺乏弹性,而且费用扣除过于简单化,另外税率结构复杂多样,工薪收入累进级次多,边际税率过高,等等这些问题都制约着我国个人所得税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个人所得税立法存在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则是调整国家和个人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依法纳税和依法征税的准则,其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取得所得的个人,调整对象是个人取得的所得。自我国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今,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个人所得税法也在不断的完善,但是由于时代和环境的局限,在立法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个人所得税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课税模式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采用分类课征的方式,它是按照税法列举的各项收入分别规定税率进行课征,其优点在于征收简单,但是这种税制不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容易产生应税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交税或不交税,应税来源少的、总和收入低的人多缴税的现象。

(二)税率结构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适用于两种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同是劳动所得的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适用税率上却分别对待,造成税负不公平。另外,外籍人员、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与境内工作的中国公民扣除标准不一,不符合“国民待遇”、横向公平原则的要求,造成外籍人员、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与境内工作的中国公民之间的不公平。

(三)费用扣除

费用扣除项目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属于取得所得支付的必要费用,一类属于生计费用扣除,我国目前主要缺陷一是劳动所得按照每月扣除,不符合综合所得按年计算的要求,二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没有考虑家庭扣除,影响公平。

(四)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不足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与完善

(一)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

根据我国的社会实际状况和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我们应该摒弃单纯的分类征收模式,确立以综合征收为主,适当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分项税制模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缺乏公平,征管效率低下,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的发展。而以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制真正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的目标。

(二)合理的设计税率结构和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的税率结构有悖公平,容易使得纳税人产生偷逃税款的动机,因此应该档次设计以五级为宜。其次,考虑通货膨胀、经济水平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适当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增加扣除项目。尽管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了几次修正,但减除费用800元的标准始终没有调整,一直执行到现在,这显然与现今社会状况不太相符。我们可以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相应确定减除费用标准,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样做既可以更好地符合实际状况,也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同时,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适当地增加一些扣除项目。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因素,设立相应的扣除项目,这样将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三)税收征管法律的完善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体现出较高的征管水平。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程序主要由税收征收管理法来规定,但是这部法律的规定不够细致和严密,缺乏专业性和针对性,而且目前关于税务复议和诉讼的规定散见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行政诉讼法等许多法律法规中,显得很不规范,应将这些规定集中起来,并补充关于税务法院执法程序等相关内容,最终形成完整的税务复议和诉讼体系。

总而言之,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我们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断的更新完善我们都法律,使得个人所得税事业能够健康、有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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