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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

时间:2024-04-24

吴卫民

摘要刑事和解是发生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解决刑事纠纷的协商制度。刑事和解发生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排除了公权力的直接干预,只要不损害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充分协商,达成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因此,刑事和解既实现了法律公正和民主的价值目标,又节省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实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刑事和解价值公正民主效益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56-02

刑事和解,又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协商。它的基本涵义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对于和解协议,由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其目的是修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被害人与加害人原本具有的和谐关系,并使犯罪人因此而改过自新、复归社会。①

刑事和解发生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国家充其量作为调停人或监督者的角色参与其中,刑事和解从开始到协议达成,完全遵循当事人意愿,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国家机关就会对协议予以认可,使其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刑事和解既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恢复又有利于加害人复归社会,且节省了检察机关的起诉环节和审判机关的审判环节。刑事和解制度真正实现了法律的公正、效益和民主的价值目标。

一、刑事和解的公正价值

霍华德·泽赫说:“犯罪引起伤害,伤害带来义务,正义即意味着一切都恢复正常。”②

刑事和解是在被害人、加害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重建三方利益的平衡,是正义的真实体现,是符合正义标准的。传统的刑罚制度采取报应主义,只关注犯罪与刑罚的因果关系,旨在解决“谁犯法”、“犯什么法”以及“对犯罪者应处以何种刑罚”等问题。通过国家司法机关的认定和审判,犯罪人或被投入监狱或被处以缓刑,从此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这种做法既给监狱的教育管理带来诸多不便又不利于犯罪人复归社会。然而,刑事和解旨在重塑一个和谐社会,实现加害人、被害人以及社会三方利益的平衡,因而是符合正义标准的。我国学者邱兴隆在解读刑罚与正义的关系时说:“能否维护平衡感、均衡性、不偏向与给人以其恰当的该当物,构成评价报应主义是否有正义价值的主要标准。”③

公正意味着平衡、平等和不偏向。刑事和解的公正价值真正体现了对被害人、加害人以及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

(一)刑事和解有利于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

刑事和解以被害人利益为中心,大大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使其不仅能参与而且能在和解中发挥主导作用,从而使被害人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得到恢复,使其对犯罪人的憎恨情感得到淡化,使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得到平复。

(二)刑事和解有利于对加害人利益的保护及其再社会化

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的直接协商、讨论,加害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痛苦,再加上司法机关和被害人在和解过程中对其充分尊重,使其消除误解和敌意,从而加害人能真诚地认错、觉悟,积极地去承担社会责任。还有,刑事和解避免了传统司法对犯罪人的标签化,使加害人及其家属免受社会异样的目光,因而更加有利于加害人的再社会化。

(三)刑事和解体现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首先,严峻的刑罚会使犯罪人为规避法律的制裁而犯下更多的罪行。其次,刑罚的威慑作用也不可能对所有人发生影响。最后,从实践来看,监禁改造的效果非常有限。因而犯罪人存在对更大公共利益威胁的可能性,然而刑事和解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其对社会的敌视,减少了公共利益被再度侵犯的可能,实现了对公共利益的最大限度保护。

二、刑事和解的民主价值

李德顺教授指出:“民主是社会共同体或群体内部进行价值选择、决策和评议的一种方式。民主只有在事关价值的问题上,而且只有在一定人群内部之间,才是适用的。”豐刑事追诉涉及国家如何对待犯罪人的具有价值色彩的活动,而民主是刑事和解的重要价值之一。

(一)从国家对待犯罪人的态度看

首先,民主意味着一种宽容精神,对实施了反社会行为的犯罪人,国家并不抛弃他们,而是给予他们重返社会的希望和机会,这正是刑法宽容性的体现;其次,民主是一个主体性概念。在刑事和解中,民主性即肯定犯罪人的主体地位,不仅承认其是人类一员的资格,而且承认其社会公民的主体地位,让其与被害人平等协商、解决刑事冲突;最后,民主虽然有多数之治的含义,但同时强调对少数意见的尊重和对少数人权益的保护。在刑事和解中,国家机关充分尊重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合理意见,让当事双方得到利益的最大化。

(二)从国家与当事人在刑罚追诉过程中的相互关系看

民主意味着开放和参与,即追诉活动对当事人适当开放和当事人对追诉过程的积极参与。美国学者罗杰·科特威尔指出:“法律民主化对于不同的学者而言,可能意指许多不同的事物,然而,在这里我们可以提出民主化的一个简单而又非常基本的工作定义。即每一个人像所有其他人一样在确定影响他或她的生活条件时,在相同程度上,自主行动的能力。这样,法律民主化的可能性是指能以这种方式行动来影响法律学说内容以及借以产生、解释、应用和实施法律学说的各种机构的可能性。”豑在刑事和解中,国家让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都积极参与到冲突解决机制中,而国家机关充其量作为调停人或监督员,指导或监督和解进行,从而使当事双方在平等、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充分协商、达成合意,合理解决刑事冲突,获得既有利于犯罪人、被害人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方都满意的结果。因此,刑事和解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民主性。正如谢晖先生所言,人类对价值追求的最大化天性必然使法律价值刺激主体积极投身于立法、司法以及法律监督活动等,而主体自主地参与法律活动则是实现法律价值最大化的保障。

三、刑事和解的效益价值

效益即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小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有用效果。效益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即效率和收益,效率是指事物过程中的经济性、节省性;收益则是指结果的有用性和利益性。豓效益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法律对于人们的重要意义,应当是以其特有的权威性的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实现效益的极大化。”豔笔者认为,刑事和解以较小的资源消耗实现较理想的实体性目标,真正达到了个案的诉讼效益和司法整体效益的极大化。

(一)个案诉讼效益

首先,传统刑事司法需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进行。司法实践中,罪行轻微的案件大量存在,其个案的侦查、起诉难度并不因为案件性质较轻而有所较低。如果进行刑事和解,那么司法机关不会因为关键证据的缺少或加害人拒绝供述而使案件陷入死角,导致不能顺利起诉、审判;其次,刑事和解所需时间较短,被害人与加害人都不需要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做特别的准备,参与和解人员通常把过程操作得简单易行,使之能在较短时间内产生既符合当事双方利益又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和解结果;最后,国家机关确认和解结果,避免了对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上的进一步资源消耗。因此,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实现了个案诉讼效益的极大化,实现了法律追求的效益价值目标。

(二)司法整体诉讼效益

当前,严重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恶性犯罪层出不穷,打击犯罪难度越来越大,如果司法资源被大量消耗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那么将直接影响对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犯罪的打击力度,使公共利益遭受更大的损失。刑事和解能有效解决大量轻微刑事案件,能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优化配置,从而使司法机关能集中人力、物力、财力集中打击重大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其次,由于司法的系统性,个案的诉讼效益必然关联到其他案件的处分效益;最后,刑事和解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的情感互动,加害人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换位思考与角色转移,产生对被害人和社会的良性负罪心理 ,从而有效提高再犯预防效率。因此,笔者认为,刑事和解通过对个案的有效处分,间接实现了司法整体效益的极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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