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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言谏制度探析

时间:2024-04-24

杨雪瑛

摘要中国古代言谏制度是封建君主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古代设置的言谏官员主要有谏议大夫、散骑常侍、给事中、起居郎、补阙和拾遗等。言谏官员的选任有着完备的选拔条件、标准和选任方式,其职权与责任主要为入阁议政、讽谏君主过失、风闻奏事等。

关键词古代言谏制度言谏官员

中图分类号:D6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18-02

中国古代言谏制度是封建君主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中国历史上颇具特色的政治法律制度。古代言谏制度正式创设于秦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经过千余年的发展,已日臻成熟于唐朝。唐朝是古代言谏制度的最繁荣昌盛时期。言谏组织不断加强,谏诤职能不断扩大;言谏官员与其他职官进一步细分,且言谏官员越受重视。唐朝初期君臣一代大开纳谏、谏诤之风,把言谏制度全面推向实践,形成了中国历史上最完善、最昌盛和最辉煌的言谏制度。自唐之后,言谏制度践行逐渐萎缩,影响逐渐减小,除宋朝言谏制度有所发展外,其他各朝言谏制度或者形同虚设或者不再单独设立。豍

一、古代言谏机构与言谏官员的设置

古代职官制度大体上沿袭了隋朝的三省六部制,实行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三省制度。宰相由三省长官担任,专司谏诤职责的言谏官员多在门下省和中书省。唐时两省言谏官员较多,当时已有“谏院”之称。豎谏院的出现说明了古代言谏组织已初具规模,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古代设置的言谏官员主要有谏议大夫、散骑常侍、给事中、起居郎、补阙和拾遗等。言谏官员队伍庞大,职责明确,谏官已经成为古代政治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谏议大夫

谏议大夫是最重要的专职言谏官员之一,自秦代最先设置以来,几乎各朝均有设置,而且从名称和职责上看,其产生和发展特色鲜明。《文献通考》曰:“秦置谏议大夫,无常员,多至数十人,属郎中令。至汉武帝元狩五年,始更置之。后汉增谏大夫为谏议大夫,亦无常员。二汉并属光禄勋。后魏亦曰谏议大夫,北齐有七人,属集书省,后周地官府有保氏下大夫,规谏于天子,盖比其任也。”豏南北朝时职官制度纷繁芜杂,一统于隋后,隋朝总结前代经验,去芜取精,基本上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官僚体制。隋文帝设谏议大夫“置七人,属门下省,从四品下”。到隋炀帝时,言谏官员成为皇帝逆施暴政的重要阻碍,因此废弃之。唐朝武德五年时期,又重新设置,定额四员,官品级为正五品上,隶门下省。谏议大夫的职责主要为“掌侍从赞相,规谏讽喻”。谏议大夫不再仅仅是“言事之官”,而且还作为参政议事的主要成员,具有双层的政治法律功能。

(二)散骑常侍

秦朝时设置散骑,为加官,又设置中常侍散骑,并乘舆,后中常侍得入禁中,皆无员,汉因之,并加官。散骑有常侍侍郎和侍中黄门侍郎,后汉中初省散骑,而中常侍改用宦者,魏文帝黄初置散骑,合于中常侍,谓之散骑常侍。晋时供奉皇帝左右, 掌章表诏命册文。南北朝时属集书省, 隋属门下省, 掌陪从朝直。唐代初期设置散骑常侍,亦为隋时旧制。“大唐贞观二年,制诸散骑常侍皆为散官,从三品,后悉省之。贞观十七年,复置为职事官”,“其后定制,置四员,属门下”。豐左右散骑常侍,掌侍奉皇帝左右,规谕讽谏,备皇帝顾问。

(三)起居郎、起居舍人

古代天子左右有记言、记事的职官左史、右史,记录天子的言论行动,修起居注。豑起居郎是唐朝创置的史官,并兼有言谏官员的职责在唐朝得到进一步加强。唐朝初期于中书省置起居舍人2人,贞观时移其职于门下省,改名起居郎。起居郎掌录天子言行法度,修记事之史;起居舍人掌录天子之知诰德音,修记言之史。起居郎和起居舍人主要通过记事记言对皇帝进行监督和制约。他们虽都属于记注官,都为修撰国史收集实事,但所司之职侧重点不同,起居郎更具谏官色彩,而起居舍人则未列入谏官之列。

(四)左右补阙、拾遗

补阙与拾遗都是唐朝武则天垂拱元年二月创置的谏职。白居易在任左拾遗时在《谢官状》中说:“谏官,古今所重。位当显象,耿在箴规。”豒补阙、拾遗,虽官品卑微,但其地位极其重要。补阙与拾遗的选官条件是非常优厚的:“其才可则登,不拘阶叙。”初创时,设左、右补阙各2人,从七品上;左、右拾遗各2人,从八品上。左隶属于门下省,右隶属于中书省。补阙的本义是替皇帝弥补过失。拾遗的意思是把皇帝遗忘的东西拾起来,免得因遗忘而做错了事。补阙拾遗掌供奉讽谏,扈从乘舆。凡皇帝的诏令有不合时宜,违反道德伦理的,大则廷议,小则上封,若有贤良之人遗滞于下,忠孝之事不闻于上,则条其事状而荐言之。

(五)给事中

秦朝设置,汉朝继承之,位次于中常侍,侍中黄门,无员,为加官。魏晋南北朝时,此官时设时废,官无定员。隋朝至开皇六年,始诏吏部置给事郎,炀帝大业三年移作门下之职,位次黄门下,置员四员,正五品上。给事中开始以内廷服务为职责,其隶属关系和职掌直到隋朝才逐渐清晰,到了唐朝其执掌之多,谏权之重,已非昔比,给事中成为门下省的重要职位。其职责为:“常侍从,读署奏抄,驳正违失,分制省事,若侍中侍郎并阙,则监封题,给驿券。前代虽有给事中之名,非今任也。”给事中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具有审核奏章、封驳制敕、听讼断狱、考核官员、上书言事等职权。它不再是普通意义上的侍从官,而是一个责任重大、职权极高的职位,具有集谏官、宪官和法官的某些特征于一身的特点。

散骑常侍掌规讽过失,侍从过问;给事中掌驳正违失;谏议大夫掌谏谕得失,侍从赞相;起居郎掌起居注,记录政言得失;补阙拾遗掌供奉讽谏。古代言谏制度的设置,就是有效地落实以“谏”为纽带的君臣契合意识,明确了一套完整的责权体系。每个层面上的谏职互有侧重,相互配合,构成了一个分工明确的责权体系。

二、古代言谏官员的选任

古代社会创造出一套完整细致、操作自如的言谏制度,君臣丰富的纳谏诤谏实践为后世积累了相当完备的素材。

(一)言谏官员的选拔标准和条件

古代的统治者非常重视言谏官员的选任,并且制订了一系列较为完备的选拔条件和标准。其选拔条件和标准可分为三个方面:

1.一般条件和标准,即所有言官都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首先,敢言直谏,刚正不阿。言谏官员常以纠劾百官、讽谏君主为主要职责。古代所选谏官:“必先质重勇退者”,豔“坚明劲削,临事而不挠”者,在此前提下,清正刚直、不畏强权和敢于直言的魏征、狄仁杰等都曾担任过言谏官,并成为言谏官员的典范。相反,胆小避事者则不宜担任谏官。

其次,明于礼法,才德兼具。言谏官员拥有诸多职权,通过多种途径对皇帝在任官、赏罚、军政、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进行谏诤。为了保证官僚队伍的素质,各个朝代都确定了选拔录用官员的制度,“三代出于学,战国出于客,两汉出于郡县吏,魏晋出于九品中正,隋唐以后出于科举。”豖这些多数科举出身的谏官不仅学识渊博,通古晓今,并且明于礼仪,能自觉地忠于皇上,忠于职守。在个人品质上能做到不畏权贵,清廉正直。“文死谏,武死战”成为谏官的最高道德精神。

最后,还需要地方(基层)任职经验。谏官只有具备在地方州、县或朝廷基层部门任职的经历,才能体察民情,了解为政之要和官场运作规律,一旦身居言谏机构中,就能有针对性地施行监督和讽谏。有时县令、丞、主簿一类官员因政绩优异而越级选拔,直接担任谏官的。从地方行政官中迁升为谏官,可以保证谏官的素质,提高谏诤效能。

2.特殊条件和标准,主要是针对不同的言谏官有不同的要求

谏官的工作性质不同,其内部分工也有差异,因此有些特殊的要求。如对谏官中的给事中、谏议大夫每天处理的公务非常繁杂,因而对担任其职的人选必要要求具备熟知朝务,适应繁杂政务的能力。还有一些人具有很好的德行和学识,但大多数无心仕宦,皇帝为了网罗人才,往往拜封这些名士为谏官,多为荣誉性的头衔。

(二)言谏官员的选任方式

古代言谏官员的选任途径,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科举,二是门荫,三是流外入流,四是从军或入幕。唐代五品以上的谏官如给事中、谏议大夫和散骑常侍等皆为君主制授,而后来形成的补阙、拾遗则为敕授。但无论制、敕,皆由宰相进拟名单,君主亲自确定,而非由吏部铨选,这是原则性的规定。实际上,谏官的选任方式很复杂,主要有四种:即君主自选、宰相荐选、宪台自选以及中央及地方具有推荐资格的官员向朝廷推荐,最终由君主确定。

三、古代言谏官员的职权与责任

古代言谏制度的责权体系是分工与合作的有机统一,这种责权体系一方面从内部增加言谏官员责任感,避免大而空;另一方面,又能向外部展示谏官的政治地位,避免谏议制度的形式主义。豗其权责主要有:

(一)言谏官员入阁议政

谏官入内廷与闻政事,称为“入阁”。谏官随宰相入阁议政制形成于贞观初年。据《旧唐书·职官二》记载,谏官是贞观时期“中书、门下省”设置的言谏官员,在君王左右从事“掌侍从赞相,规谏讽谕。”谏官进谏有“一曰讽谏、二曰顺谏、三曰规谏、四曰致谏、五曰直谏”等多种方式。实际上,“入阁”就是指在皇帝与重臣讨论重要政务时,谏官应侍奉左右,看到有错误,立刻提出,以便纠正,从而保证政令的正确性与合理性,从源头上消除隐患,便于畅通。

(二)讽谏君主过失

谏官的重要职责就是要随时向皇帝进谏,对皇帝违背礼制德教的言行和违法行为进行规劝讽谏,劝导皇帝去恶行善,用道德化和法律化的教育对皇帝的行为做出一种理性的节制与约束。忠臣不避斧钺,谏官向皇帝谏诤的内容很广,既包括其私生活又包括其法律、时政、军事及经济建设事务等。特别还要对皇帝施政中大政方针的失误或错误也要提出来,虽冒犯皇帝也在所不惜。刘向在《说苑·臣术》中对谏诤做解释为:“有能进言于君,用则留之,不用则去之,为之谏;用则可生,不用则死,为之诤。”对君主的德行不端,施政法阙失直言进谏是言官专有之职。

谏官言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廷诤,二是上封事。关于“廷诤”,从字面上讲,“诤”即以言止人之失;“廷”即朝廷,“廷诤”也就是在朝廷上当着皇帝的面直言得失。但谏官谏诤的场合绝不仅仅在于朝廷。谏官通常跟随皇帝左右,皇帝随时有过失,谏官都应实时劝谏。“上封事”往往适用于一些不太重要的事项。“较之于“廷诤”往往在公共场合让皇帝感觉自己下不了台,“上封事”要和缓得多,如此可不易激怒皇帝的情绪,避免皇帝与谏官之间的尖锐冲突。

(三)风闻奏事

言谏官员可以风闻奏事,这是古代特有的一项规定。东晋南朝、唐武则天、宋代及清代时,为大开言谏之门都曾允许谏官风闻言事,并规定所奏涉虚,亦不坐罪。但唐朝开元后及明朝是禁止风闻言事的。谏官风闻言事,即不问消息来源是否真实可靠,不问是否有事实根据,即使是道听途说的也可以谏诤和奏劾。实行风闻言事可增强谏官谏诤的积极性,可以活跃言路,谏官也可以放胆地行使谏议和奏劾权,有利于提高谏诤的效率,加强君主对群臣的控制和监督。以风闻言事的手段隐去言者或诉主的姓名,客观上也起到保护检举者的作用。当然要禁止风闻言事而引发的诽谤诬陷之风盛行,防止政局不稳。

古代言谏制度是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属于政治制度,并受其制约,其真正目的是为了维护皇权的长期稳定统治。言谏官员不仅是天子之耳目,而且是君主之诤友,言谏机关以皇权为依据,言谏活动受皇帝直接控制,纠弹讽谏能否奏效,主要取决于皇帝的个人意愿。豘这是言谏制度的弊端,也是封建言谏制度的内核和实质。当君主圣明时,它的作用发挥就大些;反之,君主昏庸,它制约君主的作用不仅受到抵制,而且制度本身也百度蜕化,甚至走向自己的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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