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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乡土中国》有感

时间:2024-05-21

摘 要: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对乡土社会的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进行了深入的阐述与分析,此书共有十四章,分为五个部分,费孝通先生分别从中国的乡土本色、文字在乡土社会中的不适应、差序格局在乡土社会中体现、乡土社会中的政治运作以及乡村变迁等方面系统的分析了中国乡土社会的特点。

关键词:乡土社会;乡土本色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所指的“乡土”是指进行小农业生产的广大农村。乡土社会属于一个熟人社会,是一个面对面的社会,文字对于这样的乡土社会有诸多的不适用,村民之间的交往遵循着差序格局。在乡土社会里,依照无为政治和长老统治维持着公平和公正。然而乡土社会也处在不断的变迁中,有血缘与地缘的分离,名实的分离以及从欲望到需要的变迁。

一、乡土本色

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1]。土气是乡土社会的最大特点,乡土社会里生活的人们,每天过着面朝黄土,背朝天的日子。

(1)关于“土”的思考。我们说乡下人土气,虽则似乎带着几分藐视的意味,但这个土字却用得很好。土字的基本意义是指泥土。乡下人离不了泥土,因为在乡下住,种地是最普通的谋生办法[1]。由于“土”的不可移动性,由于这种乡土性,才决定了在乡土社会生存的人,注定从出生到去世只能守着属于自己的那片土地,在这片土地上生根发芽,没有任何的可流动性。在一定的土地上,能够承载的人口数量也是一定的,也注定了很少有不属于该地区的人迁移到此地,因为没有足够的土地让他们来耕种,来维持生活。

(2)关于乡土习惯与现代社会。“在这里我想说明的是生活上被土地所囿住的乡民,他们平素所接触的是生而与俱的人物,正像我们的父母兄弟一般,并不是由于我们选择得来的关系,而是无须选择,甚至先我而在的一个生活环境。”[1]

“我们大家是熟人,打个招呼就是了,还用得着多说么?”——这一类的话已经成了我们现代社会的阻碍。现代社会是个陌生人组成的社会,各人不知道各人的底细,所以得讲个明白;还要怕口说无凭,画个押,签个字。这样才发生法律。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这不是见外了么?”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这信任并非没有根据的,其实最可靠也没有了,因为这是规矩[1]。

二、乡土社会的政治运作

乡土社会中的政治运作主要分为:礼治秩序、无颂、无为政治、长老统治。各种政治运作方式有自己的特点。

(1)礼治秩序。“大家常有以‘法治和‘人治来对立说,很想当然的认为西方就是法治的国家,而我们是‘人治的国家。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大到国家的,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国家活人民,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是给公民以最充分的自由,是给政府以尽可能小的权力。公民的权利必须保护,政府的权力必须限制。法律、权利、人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又相互制约的,密不可分。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維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

(2)无讼。在乡土社会中,讼师(现代的律师)是没有地位的。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乡村里的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

维持礼治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在于身内的良心,所以礼治秩序更注重修身,注重克己。在中国传统的差序格局之下,原本不承认有可以施行于一切人的统一规则,而现行法却是采用个体平等主义的。法官并不考虑道德问题、伦理观念,他并不在教化人,而是在厘定权利,很多时候,诉讼目的是获得以后可以遵守的规则。现行的司法制度,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中国乡土社会的理想是没有法律和政治的,因为一切都按照祖先流下来的规矩进行,政府的统治以教化为主,实现“无为而治”的理想。

(3)无为政治。“论权力的人多少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在社会矛盾的一方面,另一种是偏重在社会协作的一方面;两者的偏重各有不同,所以看到的也就各不相同同。

从社会矛盾来看,权力则表现在阶层间或社会不同团体主从的形态里。在上面的则是掌握着重要权力的,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去支配在下面的,发施号令,以他们的强烈意志去要求被压迫者的思想和行动。权力,按照这种观点来说,是矛盾持续的过程,是一种矛盾暂时的临时的到达平衡。然而矛盾的性质并没有消失,但是用武力解决问题的这个时间过去,被压迫的一方已认了输或者是妥协。但是不甘心屈服他们的条件下。于是就产生了权力。那么权力是维持两者上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

从社会协作来看,却看到权力的另一性质。由于社会的分工,每个人都必须求着他人而活着。那么社会的分工对人们都存在着有利的一面,就是人们部分人可以通过出卖劳动力得到较多收获;劳动力是生活的最大成本,是十分痛苦的,但是人们依靠社会的分工,减轻了生活的各种负担和压力,增加了对生活的享受。享受是每个人都想要的,一旦人们都去享清福了,那么人们就不可能自足了。

(4)长老统治。乡土社会第三种特别的权力结构,不是横暴权力式的,也不是同意权力式的,它是发生于社会继替(代际更替)的过程中,是教化性的权力,是爸爸式的,即长老权力。

家长对孩子的权力是既非横暴又非同意的,基于血缘事实和社会经验。孩子必须遵从长辈的意愿,以适应这个他并不了解的社会,他没有选择的机会。孩子受到的教化是全方位的、深入到每一个生活细节的,而且教化的权力由于中国社会的稳定性又扩大到成人之间,这就是长幼之别。没有哪个国家像中国这样把长幼分得这么清楚,兄弟姊妹叔伯,每个前面都要加一个数字“大哥”“三姐”“二叔”,相比之下,英语中只有brother、sister、uncle等。

在乡土社会中,个人的欲望是合于人类生存条件的,欲望是文化事实。欲望经了文化的陶冶可以作为行为的指导,结果是印合于生存的条件,但是这种印合不是自觉的、计划的。社会变动的快,原来的文化并不能有效地带来生活上的满足时,人类不能不推求行为和目的之间的关系了。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作者简介:徐梗(1986—),男,汉族,湖北咸宁人,研究生,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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