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1
我认为,对于帮助他人,应该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一种是人们经常提到的“助人为乐”;另一种则是“助人有益”,就是指行为者通过帮助他人而使自己有所收益。前一种是理想的、道德的模式,后一种是现实的、功利的模式。“助人为乐”的层次较高,是我们社会主义提倡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却难以作为大多数人的行为准则。“助人有益”层次虽不高,但可以为大多数人所接受,而且也对社会有益。这就如同我们希望劳动成为生活中的快乐一样,但在现阶段劳动还只能是谋生的手段。因此,从“助人有益”的意义上讲,张波同学收了钱也没有什么可指责的。“获取收益就是不正当的”,这种传统道德应当改变。只要利益的要求是合理的,就应该是允许的。在国外,失主要付给捡拾到物品的人一定酬金,当局要给提供破案线索的人一定的奖赏,这一方面是对他人劳动和贡献的尊重与酬报,更重要的一方面是鼓励与倡导这类行为。我们以往只注重单纯使用精神激励的方法,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尚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今天商品经济条件下,单纯的精神鼓励,显然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们的物质利益要求。
我们应当树立起一种更为全面与现实的关于帮助他人的观念:只要“助人”就是在做好事,无论目的是“为乐”,还是“有益”,都无法否认“助人”这一客观事实本身。在现代社会中,道德的层次也应是多元的。只要干得合法,获得利益也完全可以成为个人能力的标志。
辛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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