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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开展司法改革运动

时间:2024-05-21

李光灿 齐一飞

毛主席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我们现在的任务是要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这主要地是指人民的军队,人民的警蔡和人民的法庭,藉以保护国防和保证人民利益。以此作为条件,使中国有可能在工人阶级及共产党的领导之下稳步地由农业国进到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进到社会主义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消灭阶级和实现大同。”又说:“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对于敌对的阶级,它是压迫的工具,它是暴力,并不是什么‘仁慈的东西。‘你们不仁。正是这样,我们对于反动派和反动阶级的反动行为,决不施仁政。我们仅仅施仁政于人民内部,而不施于人民外部的反动派和反动阶级的反动行为。”这些英明的指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和法律学说在中国人民大革命胜利后建立新的国家和法律问题上的具体发展和运用。三年来我们人民的法律工作即是依照毛主席所指示的道路前进的,因而获得了很大的成就。在法制建设方面:首先废除了国民党反动派一切反人民的反动法制,颁布了许多新的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法律法令,建立了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如共同纲领,不但成为全国人民的斗争行动纲领,而且也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全国人民在这一伟大政治纲领和根本大法的指导和保护下,胜利地建设着自己的新国家。中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方面在法律上禁止和废除了数十年来极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同时保障了实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保护子女利益的新的婚姻制度,使幸福和睦的家庭日益增多的建立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使历史上最受压迫剥削的工人阶级第一次的在法律上保障了他们在社会国家中的地位和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保障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的废除,与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实行,并开辟了工业国有化农业集体化的广阔道路。惩治反革命条例保证了镇压反革命速效的胜利完成,严厉镇压了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反革命分子,保护了人民生命财产与祖国的安全。惩治贪污条例巩固了“三反”“五反”的胜利成果,在法律上制裁了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贪污腐化行为,与资产阶级不法分子的五毒行为,肃清了历史上所遗留的污毒。三年中无论在政治、财经、文教等方面都颁布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法令,全中国人民都为在人民的法律保护下过着幸福的生活而庆幸!在人民司法建设方面: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部建立了人民法院,建立了新民主主义的司法制度,强化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武器,在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运动中,各级人民司法机关都起了一定的作用,尤其人民法庭由于是在群众运动中产生为群众运动服务的“司法群众化”的斗争武器,故其作用也就更大,直接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公私权益,维护了新民主主义的社会秩序。总之,由于人民的法律与人民司法工作的加强,并积极地发挥了作为上层建筑底国家法律的服务作用,在三年中不但保障了各种伟大建设事业的胜利完成,而且促进了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繁荣和发展。

但在另一方面,由于中国数千年封建统治,特别是蒋介石反动集团二十余年黑暗统治底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的遗毒,并未因反动统治机构被人民彻底推翻与反动“宪法全书”被人民废除而同时肃清。这些反动的旧法观点与旧司法作风,仍然大量而严重的残存着。伟大的“三反”“五反”运动中这些遗毒在我们的人民司法机关中更加暴露出来。造成这种严重情况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全国解放后接收了一批国民党反动法院的一些烂摊子,与留用了一批旧司法人员,他们将国民党的一套反动的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又原样的带到庄严的人民司法机关中来,同时又严重地影响了某些法院中少数立场不稳的领导干部以及其他新老干部,他们之中有的成为旧法观点的俘虏,有的也受了它的思想影响,这就使旧法观点、制度、作风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法律就是那些取得了胜利并掌握了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底表现”(列宁),它是将统治阶级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公布出来,并以国家和武装的强制力量,强迫被统治阶级服从执行、强制全社会依照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形式,作为行动的规范。它和军队、警察、法庭一样,是为了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镇压和束缚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明确的阶级性和强制性就是法律的本质和特点。过去反动统治阶级为了欺骗广大人民,便利维持和巩固其统治,于是故意掩蔽法律的阶级本质,将法律说成什么“超阶级”、“超政治”似乎与统治阶级无关,有人类存在就必须有法律的样子。如”法律是全民意志的体现”,“法平如水”,“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是永恒正义的表现”等胡说。马克思列宁主义在理论上早已戳穿了这些错误说法,并清楚地告诉了我们法律的本质和阶级性,古今中外的历史和现实,也都证明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和法律学说的全部正确性。既然国家和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持其统治地位的统治压迫工具,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即由一定经济基础所产生反过来又为基础而服务。那么,当着旧的统治阶级被推出之后,旧的统治工具——国家

和法律也必然随之而被推翻和废除,因为这些东西是直接对旧的统治阶级有利对新的统治阶级不利的。而新的统治阶级也必然重新建立起适合于自己阶级利益的统治工具——国家法律。因为不如此,就不能巩固已夺取的政权和统治地位。旧法观点、制度、作风本是中国反动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是为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服务而又残酷野蛮地镇压和束缚中国人民的,这种反动专制的淫威,中国人民早已饱当尝其痛苦,我们取得了革命胜利与建立自己的国家之后,彻底肃清这些反动的法律法统以及司法制度作风乃是当然的事情,而建立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法律以及人民的司法制度作风,也是当然的事情,就是说打碎旧法建设新法,完全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与广大人民利益的事情。这是科学的真理,本来勿庸置疑。可是那些抱有旧法观点的人们,却仍然在旧法观点支配下,把那些反动的东西原样的又用到人民的法律工作中来,企图用反动的旧法来代替人民的新法。他们不是站在人民的立场来维护人民的利益,甚至有人站在同情反革命分子的立场引用旧法来袒护反革命罪行。如强调“追诉时效”、“既遂”,“未遂”,及要“保障地主阶级的人权财权”等,作为袒护的藉口。反之,对劳动人民内部的轻微犯罪行为却主张从重或加重处罚(旧法就是如此);对妇女的反抗封建婚姻制度的正义行动,则以封建观点横加阻挠。总之,他们在审判案件时表现了对敌人宽纵,对坏人不恨,对劳劲人民加以妓视甚至敌视,对被压迫的妇女不表同情。他们不是使新中国的法律为人民民主政治而服务,不是为人民民主专政服务,不进行调查研究,不走群众路线,而是仍然沿袭了旧的衙门作风,稳坐大堂,孤立办案,不告不理,凭藉旧的,“法律知识”、“审判技术”来主观武断地判案,致造成许多不应有的损失。他们不是从一切便利和服务于人民出发,满腔热忱地为群众解决痛苦和困难,而是强调旧的一套繁琐机械的诉讼程序来根制人民的诉讼。增加人民的痛苦和困难,如有的妇女即因此而不能离婚,造成自杀或被虐杀的现象。他们不是把人民司法机关看成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热诚地接受同级政府的领导,而是从反动的“三权分立”的观点出发,强调所谓“司法独立”,便利其脱离党政领导擅自作威作福。他们不是实事求是在文字上力求通俗易懂便于群众领会了解,而是强调旧的一套形式主义,玩弄六法八股,舞文弄墨以艰涩杂懂的“法言法语”来炫耀自己的“文化水平”与“业务知识”,将法律看成高不可攀异常神秘的束西。他们不是廉洁奉公,生活朴素,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而其中不少人则是贪污腐化、敲诈勒索甚至勾结黑律师颠倒是非,私用职权、为非作歹,致使旧的反动的司法机关的罪恶行为又重见于今日。总之,从以上的分析,使我们更加看清了法律的阶级性极端明显,反动的旧法观点制度、作风不能再容许存在和使用于人民司法机关中,就和狼牙不能安在人的嘴里是同样的道理,因为它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及一切制度、作风是反人民的,是和人民的利益要求水火不柏容的。我们必须坚决彻底地加以铲除净尽,扫清这些人民司法建设前进道路上的障碍,使人民司法建设事业畅行无阻。同时,必须深刻认识司法改革运动是人民司法建设过程中的一场激烈的政治斗争和思想斗争,这是因为必须把代表已经死亡的阶级在法律方面的意识形态,从人民司法机关中加以肃清,人民的法律才能更加发展成长壮大。司法改革,就是肃清国民党反动的法律观点,树立人民法律观点的一次社会改革运动。只有从这个观点着眼,才能更加认识司法改革的意义,从而正确掌握住这一斗争的规律性。

这次司法改革是组织整顿与思想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在组织整顿上,一方面,必须把旧司法人民中的坏分子清洗出去,对少数反革命分子和贪赃枉法分子,应依法惩办;对于旧习很深不宜再作人民司法工作的,送学习或转业,保证不使其任何一个人失业;对于确已进步、忠于人民者则继续留用。另一方面。必须将立场坚定、观点正确、熟悉政策和作风正派的革命骨干,和工人、农民、青年、妇女各人民团体中的优秀分子与人民法庭工作干部调配与充实到人民法院中来,以达到纯洁组织的目的。在司法改革运动中,必须同时深入展开思想改造运动,因为反动的旧法观点是代表反动统治阶级的一种法律的意识形态,在初步进行了思想改造的基础上进行组织整顿;而在组织整顿之后,再结合中心工作继续深入地进行思想改造,才能彻底肃清目前所存在的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最后达到组织上、思想作风上完全纯洁的目的。尤其对于思想改造较之组织整顿更为复杂细致,不但对旧司法人员应加强思想改进,对那些过去虽未学过旧法律亦未作过旧司法工作,而现在则在人民司法机关工作的人员,亦应同样加强思想改造,清除思想上受旧法观点的影响,从而划清新旧法律的思想界限,建立一套新的法律观点、制度、作风。不但人民司法机关中的干部应该毫无例外参加这一运动,全国各高等学校中的政法教育工作者亦应积极参加这一运动,期能清除反动的政治法律观点,在政法教育工作中的危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观法律观来武装自己,从而建立起一套新的政法教育制度,培养新型的人民法律工作干部,绝不容许仍然传播反动的政治法律观点来毒害青年一代,祸国殃民。总之,司法改革运动的目的,就是在人民司法工作中和人民政法教育工作中,反对国民党的反动法律思想和改革整个司法机关,清除旧的反动统治者在法律工作上给我们的影响,以人民的法律思想去反对国民党反人民的法律思想,从而划清新旧法律的原则界限,使人民司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能够有系统地、正确地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以便完全符合于国家建设的需要。因此,必须把这次司法改革运动认真作好,以便在运动胜利的基础上向前跃进一步,使之真正发挥人民民主专政武器的作用,更进一步地直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目前的司法改革运动是非常爪要的一个运动,是关系到我们国家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个社会改革运动,愿全国各种工作岗位的青年同志们,关心这一运动,并积极地参加到运动中来,为争取运动的彻底胜利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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