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1
周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由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明令公布了。大家都应该十分重视它,认真学习它,以便可以根据它的规定,去进行普选。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所采用的选举制度民主不民主,首先决定于这一国家政权的性质。这就是说:看社会各阶级在这一国家中的地位,看谁是国家政权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我国人民居于被压迫统治的地位,所以从来不可能依照自己的意志去进行选举。那时候,要不就是根本没有什么选举,政权完全由少数军阀、官僚、政客劣绅等所操纵,要不就是进行虚伪的选举。这是因为:我国过去是封建社会,政权具有封建专制的性质,掌握在封建地主的手中;以后成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政权具有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专政的性质,掌握在帝国主义的走狗——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的手中。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我们国家政权的性质才起了一个根本的改变,过去居于被压迫地位的人民,现在站立起来,成为国家的主人了。过去站在人民头上的帝国主义的走狗——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现在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了。只有经过了这种根本的改变,才可能有民主的选举制度。而我们的选举法,也具体地表现了我们的国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们的选举法从这一点出发,再考虑到今天中国的具体条件,就使得它所规定的选举制度,是切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的真正民主的选举制度。
这首先表现在我国选举制度的是普遍性上。选举法第四条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三、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四、精神病患者。”可见我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人,是非常普遍的。地主阶级分子和反革命分子,这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根据共同纲领第七条的规定:“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的政治权利”。精神病患者,没有自己的意志,不可能行使选举的权利。这些人连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只占我们人口的极少数。选举法第四十七条又规定:“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不属于上述各党派、团体的选民或代表均得按选举区域或选举单位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第五十一条又规定:“选举人可按代表候选人名单投票,亦可另选自己愿选的其他任何选民。”这就又可以看出:不但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人是极为普遍的,而且他们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是极为自由的。
我们可以把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美国的选举的情况来作一番比较,他们号称自己的选举是普遍的,但是他们的选举有着各式各样限制:一是财产限制,美国有七个州把财产限制明文规定在州的宪法上,譬如:没有四十英亩土地或三百美元财产的人,不能参加选举。许多州要交人头税,这种税看起来很轻,平日也催的不急,可是一到选举时,就要缴足,才有选举权,穷人一口气那里拿得出来,这样他们就被剥夺了参加选举的权利。有的州还规定享受国家救济的人,没有选举权,这些人都是失业的工人,他们被迫失去了谋生的道路,也同时被迫失去了政治的权利。二是居住的限制,在美国,只有在当地住了三个月至二、三年的人(各州的规定不同),才允许投票,这就使很多流动的工人,不能参加选举。三是文化限制,要懂得宪法的人,才能投票。美国有的州规定,在投票以前,要经过考试,由官吏随便挑一条宪法,叫你讲解,不管你讲解得怎样,他若看不中你,就说你不懂宪法,不能参加投票。四是种族限制,美国统治阶级想种种办法,使黑人不能参加投票,黑人占美国人口的百分之十一,但真能参加投票的,只有黑人中的百分之一。五是年龄限制,美国规定二十一岁的公民才有选举权,三十岁才能被选举权,这个选举年龄是很高的,美国的选举年龄的限制,就把青年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剥夺的。此外,美国直到一九二○年才准许妇女有选举权。总之,各种限制共计有五十多种。除了限制以外,资本家又采用收买、威胁、欧斗等恶劣的手段,来控制选举。对于候选人的提出,更有着许多的限制,譬如美国总统的选举,始终操纵在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党手里,其他政党就很难提出候选人,因为必须有一定数量的选民签名,才能参加竞选,这种数目各州规定不一,如乔治亚州规定为五万人。所以纵令你能参加投票可是你只可能在资产阶级所决定了的两个人物之中,选举一个。这是民主呢?还是欺骗的把戏呢?大家不是可以看得很清楚么!
其次,我们的选举是表现了我国人民大团结和我国各民族大团
结的精神,所选出的代表将是具有充分的代表性的。我们规定: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又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的选举权利,不受任何的限制。但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多寡,则并不一致。我们并不是完全按照同一的人口比例来规定代表的人数,而是基本上按人口比例同时照顾到地域、民族和阶级的情况。这样从形式上看是不完全平等的,而实质上则是平等的、合情合理的。这样,才能使得各阶级、各民族在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与他们的地位相当的代表。较之资本主义国家的假平等,要高明得不知多少。按选举法规定:在城市与乡村之间,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有些多寡不同,同一的人口,城市可以产生代表多些,而乡村则要产生得少些。这不但因为乡村人口占我国总人口数的极大比重,城市如和乡村采用同样的人口比例来产生代表,则城市代表的数目将会极少,农民代表的数目将会占绝大的多数,形式上的平等反会造成实质上不平等的结果。而且,城市是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是工人阶级所在,是工业所在,给城市以较宽的条件,也就是给予工人阶级以较优先的地位,以便保障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作用,发挥工人阶级的积极性,同时标志着国家工业化的发展方向。选举法又规定了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表现了我们的国家是中国各民族平等友好合作的大家庭。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来说,占人口总数的十四分之一的少数民族,可以产生出接近代表总数的七分之一的代表,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来说,聚居境内的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若不及境内总人口数的百分之十者,则同样的人口,少数民族可以多选代表,最高可以多选一倍。这种对少数民族的优厚规定,完全符合于我国民族平等的政策。因为少数民族,种类很多。如果规定完全按同一的人口标准来产生代表,则少数民族可能选出的代表数将会很少,而且有的甚至不可能选出代表来,形式上的平等又将造成实质上不平等的结果。总之,我们的选取制度将使代表能够反映人民各方面的利益,这在资本主义国家内是做不到的,他们是富人压迫着穷人,白人压迫着其他民族,资本家不但可以用收买选票的办法使自己有着独特的权利,而且有时用不着收买,只要伪选就好了,美国甚至有把大量的死人名字从墓碑上抄下来去投票的事。从选举的结果上,从全体议员或绝大多数议员都是资产阶级或其代表者的情况上看来,都可以说明他们的选举制度的不平等,他们的代表不能代表人民。
此外,选举法规定,在基层单位(包括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选举是直接进行的,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而县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则由其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这又叫做多级式选举法。这种办法,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容易产生,并易于举行会议,适合于我国目前的情况。选举法又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而在基层单位则采用举手代投票的方法,也可以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因为广大农村文盲尚占很大的数量,以举手代投票的方法,是切合于目前实际情况的,它便利于农民表达自己的意志,因之也是真正民主的。
这些就是选举法的基本精神。可以看出:选举法所规定的选举制度,是切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的真正民主的制度,选举法并有许多其他的规定以保障这一制度的彻底实现。如选举费用由国库开支免除了选举人和候选人的负担,从物质上保证了选举人和候选人自由选举的权利;成立各级选举委员会以领导选举工作的进行;登记选民的名单在选举前二十日公布;并规定了合理和便利的办法来处理对选民名单的不同意见的申诉和诉讼;召开选举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时规定须有选民和代表过半数的参加,才能开会进行选举;候选人要获得出席选民或代表半数以上的选票时,才能当选,并规定了对破坏选举者的制栽办法。
选举法所规定的候选人提出的办法,即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不属于上述各党派、团体的选民或代表均得按选举区域或选举单位联合或单独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办法,是真正民主的,这就是保证了候选人的广泛性,依照毛主席的指示:“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仍将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统一战线的政府,它是对全国人民都有利的。”(注)候选人提出的办法,就将保证这一指示的实现。
我们的选举法,是最切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的真正民主制度。至于将来,我们还要向苏联的社会主义的全民民主制度前进。苏联是世界上最民主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建设成功以后,即在一九三六年,通过了斯大林宪法,它规定了社会主义的民主制,也就是真正的全民的民主制。其选举制度,做到了彻底的普遍,完全的平等,各级政权均由选民直接选举,并一律用投票亦即无记名投票的办法。只有这种最完善的最民主的选举制度,才是世界上最好的选举制度。我国新民主主义的民主制度是属于社会主义体系的,是向社会主义发展的。苏联的榜样,就是我们将来的目标。
(注)见毛主席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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