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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实施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4-05-21

【摘要】2013年1月1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貴州省贯彻实施《条例》起步良好,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由于88个县区中有70个属于集中连片扶贫开发县,全省还有农村贫困人口745万人,仍是全国贫困人口最多、贫困面最大、贫困程度最深的省份,扶贫攻坚任务仍十分艰巨,扶贫开发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例如扶贫方式不够多样,由于扶贫形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有的方式方法已不适应发展需要。《条例》实施以来,问题重重,如扶贫观念落后,扶贫评估体系单一,扶贫工作中忽视实体与程序正义等等,本文主要从推动《条例》实施角度入手,粗浅谈几点看法。

【关键词】《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实施;法治

一、以法治思维抓好扶贫政策落实

1.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到扶贫攻坚战中。要使从事扶贫工作的部门及有关方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法治原则,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各项权力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更好地促进脱贫攻坚各项举措的有效实施。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扶贫开发工作,保障扶贫资金运行的安全性、扶贫投入力度的有效性,巩固和提升阶段性扶贫成果和进一步推进扶贫开发工作。

2.把法治理念贯穿于扶贫攻坚始终。扶贫攻坚是中国特色发展道路上共同富裕的政治任务。做好贫困人口的脱贫工作,需要树立法治思维,以法治方式推进扶贫开发。广大扶贫工作者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切实提高法治扶贫理念和依法治贫能力,努力形成依法行政、依法扶贫的工作氛围,使扶贫开发工作中的对象识别、规划编制、项目论证、开发决策、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全部环节,能够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使法治成为打好扶贫攻坚战的助推器。

二、完善扶贫工作评估体系

贫困评估,为扶贫政策制定和条例落实提供了及时、有力的保障,为扶贫开发工作的瞄准机制提供了数据支持。但是这种缺乏系统的监测系统,使得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扶贫开发动态、发现和研究扶贫开发工作新问题缺乏系统科学依据。扶贫效果单一指标评价方法的缺陷,不利于扶贫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因此,作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省份,需要不断加大扶贫监测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扶贫监测机制,坚持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规划执行情况、扶贫开发工作成效显著建立反贫困效果的综合评估体系。

1.完善监测指标体系

扶贫监测的主要目的是脱贫和提高扶贫工作效率,而贫困和扶贫工作效率低下是由诸多因素共同导致的,因此,应把贫困与反贫困的理论、政治经济制度理论与地方经济社会文化状况结合起来构建综合的评价指标体系。因为单一的扶贫效果评价不利于扶贫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新时期错综复杂的致贫因素导致的新贫困,尤其是随着扶贫工作步入攻坚阶段,扶贫效果需要使用多元化的评价指标,以实现政府精准地掌握贫困人口状况,贫困发生规律,提高扶贫工作成效。

2.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

进入新时期,贵州的贫困情况更加复杂,单一的评估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扶贫开发工作的要求,而且无论是自我监测、专家评价、前后对比法,还是有无对比法,它们都有自身的局限。就自我评估而言,由于评价者是项目实施机构的内部成员,即评价者与项目实施人员之间利益的同一性,从而导致评价结果往往缺乏客观公正性。再就专家评价法而言,由于成本较高,且专家评估组多为临时组建的工作小组,难以全面掌握扶贫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运行机制,难以深入了解当地的经济社会文化背景,因此,不可能对每一阶段都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适用范围相对狭窄。总而言之,在进行评估方法选择时,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权衡,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

三、扶贫工作中注重程序正义

1.落实精准识别与退出程序

精准识别是推进脱贫攻坚的关键环节,是基础,是进一步做好精准识别为精准脱贫精准施策的前提和关键,州县市在实施《条例》中应认真按照精准识别的要求开展筛选、识别和核查,组织人员开展“回头看”大排查,切实提高贫困户精准识别精准度。对贫困对象进行评议,确确实实的提高贫困农户识别精度,为下一步精准施策打下坚实的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在退出过程中一是坚决防止数字脱贫和虚假脱贫,要以脱贫实效为依据,以群众认可为标准,坚决不能为了追求脱贫进度,而不顾质量,造成贫困户“被脱贫”。

2.执行“两公示一公告”程序

“两公示一公告”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接受监督一大举措,具体要求召开动员大会、村组会议、群众大会,向群众宣传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文件精神;根据自己的贫困情况,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通过公平、公正地投票选举贫困户,确定贫困户初选名单;确定了初选名单,对初选名单在村级公开栏上和村民活动相当集中的地方进行公示(一公示);公示7天之后没有任何异议,村委会向乡政府打报告(一公告);乡政府召开党政联席会,对名单再次进行审核确认;将贫困户拟定名单在乡政府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并且在村级也要进行公示(二公示);生成以户为单位且具有二维码唯一标识的贫困户基本信息。以此方式确保程序合法合理,从而确保程序正义。

作者简介:尹训洋(1990.4-),男,山东新泰,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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