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1
于祯
【摘要】“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存在,一方面有悖于法治形式正义的要求,灼伤了普通大众的法治信仰,另一方面客观上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法官的公正形象。从“同案不同判”现象的类型及原因进行分析,力求寻找应对策略,破解司法实践的困惑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关键词】同案不同判;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
“同案”主要是指同类案件,判断标准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诉讼标的种类相同或相近;二是法律构成要件事实相同或相近。如果两个诉讼标的或法律构成要件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裁判结果主要方面不一致或基本相反,即属于“同案不同判”。相同的案件获得相同的判决结果,这是司法正义的核心要素,也是同案同判的基本要义。目前我国司法现状,“同案不同判”现象在不同层级法院、不同地区甚至同一个法院的不同庭室,甚或在一定的时间段内相同庭室的不同独任审判法官或合议庭之间还比较多。也正是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二五纲要》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統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本文试图研究分析同案不同判现象的类型,这对案例指导制度的设计和实践运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同案不同判”现象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一种事物或现象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对“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如依据审判法官的主客观标准,可以分为主观的“同案不同判”和客观的“同案不同判”等,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法律规范因素研究同案不同判现象的三种类型,以期找到克服不同类型的同案不同判现象的方法和对策。
1.法律规定不明确,同案不同判
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只有原则性、概念性规定而没有明确具体实指的情形,“同案不同判”现象就更加普遍。如2004年12月,朱某购得一车,一年后发现该车实系旧车,朱某向某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退车并加倍赔偿。法院认为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不应适用《消法》调整,被告卖车时未告知此车已使用过的事实,但在交付的相关手续中已记载进行过2000公里保养的事实,亦不构成欺诈,故判决驳回上诉,同时判令被告补偿原告5000元。该案引起社会媒体广泛关注,并成为一段时期舆论炒作热点。
2.法律无明文规定,同案不同判
2006年,民政局为无名流浪汉人身损害赔偿维权引发了相当多的争议,民政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到底有没有权利代替公民主张其民事权利,本文无法回答这个问题。同样的事由,出现三种处理结果。在其背后,是法律上的空白地带。“关于对未知名流浪汉车祸身亡的法律救助制度,目前国内立法尚属空白,也是目前社会救助体系暴露出的盲点。民政局作为原告为该部分群体维权,这一尝试的出发点毫无疑问是好的,但就其是否享有诉权引发了广泛争议。
二、“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原因分析
1.制定法的局限
我国是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制定法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明显的滞后性,造成了法律的真空地带。正因为法律依据的粗疏、滞后乃至缺失,甚至冲突为法律适用提供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司法的空间,也成为部分法院、法官违背法治精神、作出不公正差异裁判的“正当化”理由。
2.司法独立的缺失
现实运行中,法官们只能在法律的“紧箍咒”下实施法律,而遇到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情形就层层请示,依上级批复办案,客观上又导致法院不独立,法官不独立,司法不独立。这种办案方式自然会出现不同的结果,造成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官、不同的合议庭、甚至各级法院的判决有差别甚至截然相反。司法的不独立是直接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原因。
当然,除了上述三种主要原因之外,还有诸如地域的差异性、司法不公以及司法腐败等影响,也直接导致了大量非正常的“同案不同判”现象。
三、“同案不同判”的应对策略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但如何设计,如何运行案例指导制度是摆在面前的司法改革任务。笔者以为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应对。
1.真正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
案例指导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以统一法律适用、补充制定法疏漏和规范自由裁量为目的,按照特定程序和标准,创制指导性案例,在特定范围内为审理同类案件提供有效指导,从而促进司法统一、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一项制度。建议赋予不同层级的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不同程度的强制力,在我国目前还无法建立全国性的先例判决制度的情况下,正确对待这些选编案例、裁判指导,大胆探索,积极实践,保持同样案情的判决与结果的同样性,对于解决“同案不同判”有着重要意义。
2.加强业务交流与培训
当前全国各地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特别是民商事审判任务繁重。除上下级法院外,全国各地法院基本上老死不相往来,各自做自己管辖区域的“山大王”,这种局面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各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司法“方言岛”现象,对于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相互沟通交流,浪费了太多有限的司法资源不说,还在重复着别人的劳动,所以建立由最高法院组织的跨地域的法官培训和交流制度,推动在全国法院系统之间形成最低限度的法律共识,并且最终推动法律共同体的形成,以实现统一的法律适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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