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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时间:2024-05-21

【摘要】法治的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对于公民而言法律的平等就是公平的适用法律,但是目前我国在很多案件上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降低了法律的公信力,伴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司法行使中产生的影响更加深远,需要司法界人员的共同关注。

【关键字】行政案例指导;指定主体;监督

一、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行政指导案例缺乏统一的原则制约,虽然行政法是部门法,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原则对其进行规定。我国行政指导案例的来源主体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法院从其他法院中筛选出来,地方无典型案例的创作权,只有进行收集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行政指导案例具有普适性,但是由于我国行政法指定在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由最高法院指定的行政指导案例在适用上就会存在不完善之处,无法兼顾到各地区的具体情形。典型案例在具体案件的指导性中各地法官在判决时对其的引用也无具体的规定。法官在参照典型案例的观点后,在其后的判决中也未引用观点的出处。这样典型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并未发挥其对各地法院对有关案件在判决上进行指导的作用。行政指导性案例指定缺乏相关的制定程序也存在不规范现象,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在适用过程中也缺乏必要的监督,适用比较随意,脱离了最初制定指导性案例的初衷。

二、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完善的路径

1.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向行政判例制度的转型

按照我国目前运行的行政案例指导制度产生的效果来看,可以对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向行政判例制度的转型。一方面,多年的司法实践和尝试为这一制度转型奠定了基础。各地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也为行政案例指导制度转型积累了成功经验。从另一方面说,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向行政判例制度的转型符合行政法治实践和当前司法改革的需要。行政判例对法律的统一适用提供了便利条件,对解决当前审判活动中面临的问题和难题。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依据。能相对公正的审理目前是行政诉讼案件。

2.增加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

目前我国行政案例指导发布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只对个别案例发布了典型的案例指导,而涉及其他方面的案例都是空白,所以必须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指导性案例。这样可以增加行政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对各地区出现的不同案件在审判上更有针对性,有助于提高行政审判效率。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大部分是源自地方法院,所以不排除这样推选的案例只在当地有很强的适用性。为了使得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性强,还需要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适合本地区的指导性案例,应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允许合理的差异,这与“同案同判”并不相矛盾。因为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同理也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例。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各高级人民法院也不是可以随意发布指导性案例,它们要受最高院的指导和监督。最高院要对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指导性案例进行备案审查,一方面保障指导性案例的质量,另一□方面确保司法的统一。

3.建立行政指导性案例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对于行政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发布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每一个阶段都应该有国家机关的监督与社会监督,其中国家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法院内部监督和检察院外部监督。法院上下级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创制的行政指导性案例有审查监督的权力,以确保行政指导性案例的质量。检察院作为最高的法律监督机关,如果认为最高院确立的行政指导性案例存在不合法或不合理之处,可以向其提出书面意见。若指导性案例违背宪法和法律精神,而最高院没有采纳意见,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予以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违宪审查时发现行政指导性案例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应予以撤销。

行政案例指导制度除了国家机关的监督外,还要依赖于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包括当事人、律師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指导性案例从创制到适用的监督,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多地参与到行政指导性案例的适用中。但是社会监督遇难以实施是民众对行政指导性案例的不了解,并且普通的公众很难搜寻到指导性案例的全面信息。

4.建立典型行政案例适用反馈机制

如果赋予典型行政案例在行政审判中发挥指导的效力以行政判例的效力,便赋予了其强制性效力。一旦行政案例具有约束力,对案件审理必将产生必须遵守而非选择性适用的效果,那么就需要形成行政案例适用的反馈机制,以更好的核查其被遵守和适用的状况,同时对其适用产生监督的作用。从具体的机制设置看:一是确立行政案例适用档案制度,各级行政庭在案件审理后对行政案例适用情况进行总结并登记备案,以便观测行政案例的适用情况。二是建立行政案例适用情况上报制度。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地方各级法院的行政案例适用汇总的上报和备案;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对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例适用情况汇总的上报备案工作,以便全面了解和掌握行政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状况。

【参考文献】

[1]赵静波.行政判例制度研究[M].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

[2]郭卫华.找法与造法:法官适用法律的方法[M].法律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张俊(1988-),女,山东济宁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硕士(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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