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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及其利弊分析

时间:2024-05-21

【摘要】我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线、儒法结合,同时融会贯通了道学、阴阳五行说等观点的官方法律思想。这种思想植根于我们的传统之中,仍是中华民族最重要的思想瑰宝,在大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对我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起源及形成进行一番探讨,对于促进人们对封建正统法律文化进行反思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儒法结合;形成

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过程

所谓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就是中国封建社会绝大多数制度构建所依凭的思想基础及哲学内涵。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思想体系,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统治了整个封建社会长达2000年之久,千余年一脉相承,系统之严谨、结构之稳定,为世界史上仅见。其内容大多是沿袭奴隶制社会的法律思想,经过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时期的积累,直至秦朝时初步形成。西汉时期,董仲舒结合先秦儒学、阴阳五行说以及法家、道家等思想流派,创立新儒学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至此正式形成。

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同时夏商两朝是神权政治盛行的时代,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奠定了“天道”理论的基础。

周武王灭商建周后吸取商朝灭亡的教训,认为天命是会改变的,天意总是通过民意表达出来,由此开始转向对人的关注,提出“以德配天”,进而形成了“敬天保民”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以“明德慎罚”取代天罚,具有更强烈的政治号召力和更广泛的社会渗透力,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西周开创了“礼”与“刑”相结合的法制特色的先河。周公制定的“周礼”成为后来春秋时期儒家始祖孔子最为尊崇的典范。

东周后的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连年战乱,是“礼崩乐坏”的社会剧烈转型期,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也是百家齐放、百花争鸣。分别产生了以孔子为代表的先儒法律思想,以老子为创始人的道家的法律思想,以墨子为代表的墨家法律思想,子产、邓析等人的法家法律思想,以及以邹衍为主导的阴阳五行学说等。

秦国结束了各诸侯国之间的战乱统一全国建立了秦朝。秦朝法制采用了比较完整的法家学说,是以法家的法律思想为主、儒法初步结合的产物,具有以法为主、融汇儒家、外法而内儒的特点。秦王朝统治者将法家的“法治”思想推向了顶峰。

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利弊分析

随着三国、两晋南北朝、唐宋元明清等历史封建王朝的更替,中国正统法律思想一直伴随着封建王朝直到灭亡。我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封建社会各种法律思想长期发展的结果,它经受住了各种非正统法律思想的冲击,统治中国长达两千年之久。但其产生的后果并非全是好的。它有对维护封建统治的积极的一面,也有阻碍社会发展的消极的一面。

1.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积极意义。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及其法律化,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在法律领域内共同作用的结果,它的形成维护了当时封建社会的稳定,顺应并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中国封建社会的巩固发展以及中央集权的加强。这种正统法律思想既克服了过于迂腐的先秦儒学的弊端,又摒弃了秦统治者“刑杀无度”的滥刑之政,纠正了秦王朝法制的偏差,吸收儒、法等各家有利于封建统治的因素,使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比较切合封建中国的实际,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封建社会的这一正统法律思想虽然经历了各种非正统和反正统法律思想的冲击并最终消灭,但是它影响了汉朝以后的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律实践,对我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有重大的影响。而且对当今的法制建设仍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2.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消极影响。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在历史的发展中逐渐暴露出明显的缺陷:与平等观念格格不入,它实行法有差等,维护封建等级特权;与民主观念相对抗,极力维护封建专制政体和君权、父权、夫权神圣不可侵犯;它建立在“天人感应”论和阴阳五行说的神学基础上,具有反科学性;它所包含的重义轻利导致立法上重农抑商,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明、清之际扼制了新兴的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

三、结语

当我们大致了解完这段历史,让我们去重新审视、定位、评价封建正統法律思想时。我们只能说它虽然作为一种统治思想渐渐淡出历史的舞台,但是这种思想毕竟植根于我们的传统之中,仍是中华民族最重要的思想瑰宝,在大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对我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起源及形成进行一番探讨,对于促进人们对封建正流法律文化进行反思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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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晓冉(1990-),女,汉族,山东菏泽人,烟台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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