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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生普法教育实践教学的新探索

时间:2024-05-21

湛欢 王莹 刘大华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医患关系的日益复杂,普法教育在医学生的培养过程中越来越被重视。结合学生特点,在《卫生法学》课程中采取模拟法庭的教学方法有利于激发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促进师生间的深度互动,也符合现代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普法教育理念。

【关键字】医学生;模拟法庭

项目基金:本文为2014年湖南省教育厅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卫生法学》课程参与式教学方法改革的研究与实践”(1021-0001-002-043)。

医无德不成,德无法不立。为了提高医学生的执业法律意识,我校近年来逐渐将《卫生法学》课程纳入了中医学、临床医学、中西医临床等医学专业的必修课范围,使医学生在学习《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基础》之后,能够进一步深入了解与专业息息相关的法律制度,学会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医疗纠纷问题。但实践证明,由于法律课程的内容效之其他课程稍显枯燥,医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运用传统的“灌输式”的法学教学方法已很难达到上述教学目的。

模拟法庭现代法学教育中常见的实践教学形式,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运用法学知识,并借助一定的空间及设施,模拟法院审判过程的一种形式。因为模拟法庭的开展需要将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和证据规则以及实体法、法庭辩论技能、审判技巧、法律文书的写作等进行综合运用,所以一般只在法学专业的教学中被采用。

一、医学生模拟法庭的教学实践

我校为了搭建模拟法庭的普法教育实践平台,在前期积极筹备了模拟法庭所需的各项硬件设施。

1.模拟庭审的案例选取。鉴于《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学目的是提高医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法律的实践运用能力。我校该课程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衛生技术人员法律制度、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医疗损害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法等。在模拟法庭的案例选择上,结合我校医学生法律基础相对薄弱的特点,我们挑选的案例主要是一些法院已审结的民事医疗纠纷案例。

2.模拟庭审的准备。由于医学生缺乏诉讼法的基础,在模拟法庭活动开展之前,授课老师会通过视频观看和讲解方式向学生介绍法庭审理的审判程序和证据规则、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等。

在案例确定后,授课老师向全班介绍案情。参与班级的所有学生按照自愿的方式分别加入审判组、原告组、被告组。之后,授课老师将隐藏真实当事人信息的案卷复印分发给各小组。各组课后在“双师型”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案情研究并起草法律文书。为了扩大模拟法庭的辐射面,《卫生法学》课程中没有角色具体指定,学生选择加入任何一个组,都需要熟悉该组的任务,庭审时,由教师从各组中随机抽取一个组员来完成角色任务。同时也避免部分学生“搭便车”的情况。

3.模拟庭审过程。整个模拟庭审的开庭的过程严格按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审判组合议期间,旁听的学生就庭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特别是对案件争议的焦点和损害责任的划分展开交流,同时对出席法庭的人员的表现发表看法。

二、医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教学的意义

1.有利于激发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以近似真实的环境让学生将所学法律知识运用与模拟审判中,可以极大的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准备模拟法庭的全过程,一方面,“双师型”教师会指导学生如何从当事人或者律师的角度去思考分析问题;另一方面,在经历了完整的审判过程之后,医学生通过亲身体验,对如何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将来执业过程中可能面对的实践问题也有了感性的认识。通过这种方式的学习,知识不再是浮于纸面,让医学生真正学以致用。

2.有利于培养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模拟法庭提供了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平台。首先,学生在获取模拟庭审案例资料时,需要将案件争议点从给定的案件中抽象出来,通过查阅已学习的法律法规,形成支持己方观点的知识网。这是一次用法律的视角看案件,透过事实找法律问题的法律思维形成过程。其次,医学生需要完成模拟起诉状或者答辩状,通过言语和书面的形式向法官陈述观点,与对方辩论。这也是一次法律思维的运用过程。

3.有利于促进师生间的深度互动。模拟法庭对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思维能力的要求非常高。医学生并没有法学专业学生那样完整的法律知识架构,也缺乏法律思维的锻炼,在模拟法庭的活动开展过程中,指导老师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传统的教学方式中,师生交流的实践几乎只限于课堂。但在模拟法律的过程中,教师不但要传授知识与方法,还要对学生进行引导。师生间频繁的交流,也会使得学生们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来自教师人格魅力的熏陶。这对增进师生的情感也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卫生法学》课程中的模拟法庭教学教会了学生如何去学习和使用法律,弥补了传统教学的不足。当然,实践中也凸显出了一些问题,比如由于部分学生在庭前对模拟庭审缺乏必要了解和认知,导致模拟庭审不能围绕事实证据展开,庭审言行失当等问题。这些也是医学生模拟法庭教学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的。

作者简介:湛欢,湖南中医药大学助教,法学硕士;通讯作者:王莹,湖南中医药大学讲师,管理学硕士;刘大华,湖南中医药大学副教授,医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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