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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现象规制问题之浅析

时间:2024-05-21

梁莹

【摘要】:现代化的发展一方面丰富着我们的生活,另一方面也把人局限在越来越小的空间,无规律的生活方式为广场舞扰民的产生提供了时间冲突因素。而狭小的生存空间和居高不下却不断被人追逐的房价又进一步造成更多土地被不合理的规划,居民参与公共活动的场所缩减又为广场舞扰民的产生提供了地域因素。广场舞附近的居民在受到噪声污染后采取的不合理救济方式以及向第三方寻求帮助效果的不明显性往往产生更多的潜在矛盾。从广场舞扰民现象产生的原因,可以看出扰民结果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的结合,因此,广场舞扰民现象难以得到有效控制也是在意料之中。

【关键词】:广场舞;现象规制;问题;措施

1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的取舍

1.1从财产规则角度分析

财产规则,一般是指产权持有者自愿让与,否则不得强制其转让该权利,对方想要获得该权利,必须取得权利持有者的同意,以相应的对价在合意之后换取,否则无法获得。那么,财产规则,是对权利享有者绝对的、排他的保护,保护力强于责任规则以及不可让渡性。

“有关给谁初始法授权利”又关于另外一个概念,即“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是说:在某种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很小,那么不管“给谁初始法授权利”,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但是理想状态总是理想的,要想让广场舞当中的双方得到协调,达到均衡的结果并不是那么容易。

科斯定理中,明确的产权和交易成本,在广场舞中,应当为:权利在初始时交给谁,谁到底在这一事件中具有主导地位。而交易成本在其中则是在换取某项权利所必要的付出,一项交易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对于广场舞爱好者来说,是放弃一部分自由跳舞的权利或者以相应的对价购买权利;对于一般民众来说,要享有安静的权利以一定的对价换取,或者是牺牲这一部分权利。

那么,到底哪一方应该获取“初始法授权利”,我们可以设定广场舞爱好者为权利加害方,一般公民为权利受害方。那么财产规则可以有如下两种模式:1、一般公民享有产权,应当采取财产规则来保护,禁止加害人侵犯这项产权;2、爱好者用财产规则来保护他们的权利,禁止被害方阻止或取消加害方行使、享有产权。根据科斯定理,當成本很低时无论将该种法授权利交给哪一方,无论如何进行配置,都终将实现经济效益。所以就算一开始将初始法授权利赋予了加害方,只要通过自愿交易得到改正,使产权到达评价更优的人的手中,那么也不会改变实现经济效益这一既定事实。

就广场舞事件中,无论是广场舞爱好者跳广场舞的权利,还是一般民众享有的休息权、安静权,都是他们的自由,與生俱来的权利,这种权利与其人身具有不可分割的特性,幸福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被法律所保护的权利。那么该种被法律所保护的权利的让渡或者放弃、出售,则不可谓为交易成本接近与零或者很小,任何一方都没有义务舍弃自己的权利而维护他人的权利。当两种法益互相冲突时,舍弃并不是最好的选择,应该选取一个折中的或者是可以调和的更为合理。

1.2从责任规则角度分析

责任规则是假使一个人愿意为一项初始法授权利支付被客观确定的价值,他就可以消灭这一法授权利,这一项保护则为责任规则。责任规则是加入了国家的干预在其中,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来确定,而是更多的由国家来确定。

运用社会规则加入其中,以公权力的力量来做一个社会估价,使人们在行为之前有一个可预见的权利取舍倾向,可能会更加的合理。用责任规则,制定一个社会估价,使广场舞爱好者能够在事情知道这样一个交易成本,可能会有更好的效果。由国家制定一个赔偿标准,或者相应的法律后果,约束双方当事人,使其在社会契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这样一项活动以期得到平衡。但都必须遵循资源配置最优原则,可以使双方“不再需要交易”或者是降低交易成本,而绝不是阻止交易。通过国家手段、法律途径的解决,降低的交易成本不是让任何一方当事人单方面的出卖自己的权利,而是要降低整个社会的成本。所以在运用责任规则来规制广场舞事件双方的私权时,也应当考虑到多方的利益。

2解决方法试析

2.1使广场舞所造成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有法可依

广场舞所造成的环境噪声污染应属于“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且有相关法律“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立法机关应当完善现有法律条文,加强实用性。例如对于广场舞所制造的噪音来说,可以从时间段、音量分贝等角度入手进行规范,使更加的人性化。

2.2有关部门加强监管

有关部门在执法方面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执法部门,应当与各部分联合有明确的分工,特别的让街道和派出所这样的基层部门,加强执法力度和监督力度,可以设立由街道办事处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执法检查小组,常态性地开展监督和检查。

2.3合理配置公共体育资源

由广场舞引发的纠纷之所以频繁发生,主要还是因为我国社区公共基础措施缺乏,未能给他们提供充足的活动场所,同时也没有相应的部门对该活动进行规范引导。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加深,小区的开发商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应承担其本身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在建设小区时,要根据小区的面积大小,再结合社区内的实际情况,合理地规划小区和广场,同时政府也应加大公共基础的建设,为人们建设更加全面而健全的公共资源。调查表明,广场舞对场地要求其实是很简单的,对硬件设施也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只需是一块空地就足矣,因此,政府为他们提供健身场所也就比较容易。例如,可以在公园或者社区活动中心,设置一块舞蹈区域,为舞蹈爱好者提供一块专门活动的场所,也要做好防噪音设施建设;也可以与社区内学校领导人商量,在空闲时间或者学校放假时间开设校内的体育场馆,从而将学校的资源有效地利用起来;政府应加强对基层体育文化建设的力度,将更多优惠政策往这一方面倾斜,从而在人们之间普及体育运动。

2.4从责任规则来看

在确定附近居民休息权的稳定性,如果由第三方如法确定权转让这个成本将是一个标准计算广场舞参与者的法律和法规,会计对附近居民的休息权转让价格稳定接入规定的结果,不管是否有一个附近居民转移的愿望。在正确的规则中所提到的,不确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太高,技术难度相对范围和计算标准等,如果广场舞活动可以直接由一个客观的标准来获得休息的权利的稳定性,是附近的居民明显不公平,但同时考虑解决剩下的每一个居民的价值是不一样的,必然导致争议的居民。面对过多的权利人,采用保护权利的责任规则,显然违反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最后,只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责任规则显然不是解决噪声污染的正确方法。

3结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注重城市规划,在对项目进行审批时应该同时注重其配套的公共活动设施是否完善,这也一方面说明,应該通过立法形式对未来的房地产开发加上最低公共活动设施的配套标准。注重邻里和谐关系一直是中国的传统习惯,因此在面对广场舞的噪声污染最好的方式还是寻求非法律途径,通过双方的协商来共同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吴侨侨.城市广场舞开展中扰民问题的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5.

[2]胡宏亮.我国城市广场舞的问题和管理对策[J].南方职业教育学刊,2014(3):25-27.

[3]荆蕤杰.社会学视域下的中国城市广场舞[D].成都体育学院,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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